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7.09.13
【字 号】冀政办字〔2017〕115号
【施行日期】2017.09.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17〕115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结合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改革、放开市场,改善结构、突出重点,鼓励创新、提质增效,强化监管、优化环境的原则,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培育健康养老意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障基本需求,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体享受更加优质的养老服
务,切实增强人民众获得感。到2020年,我省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
  二、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降低准入门槛。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按“先照后证”的简化程序执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行业类别登记注册后,在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申请设立许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非本地投资者举办养老服务项目与本地投资者享受同等政策待遇。
  放宽外资准入。在鼓励投资者在我省独资或合资、合作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市场,鼓励投资者在我省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并与境内投资者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二)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精减审批环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养老机构的不合理前置审批事项,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流程。申请设立养老服务类社会组织,符合直接登记条件的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不再经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支持新兴养老业态发展,对于养老机构以外的其他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鼓励其依法办理法人登记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改进审批服务。举办养老机构审批过程中涉及的有关部门,要主动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时限,推进行政审批标准化,加强对筹建养老机构的指导服务。加快推行养老机构申办一站式服务,建立“一门受理、一并办理”的网上并联审批平台。
  (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快建立以市场形成价格为主的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机制。对于民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自主确定。对于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经营者合理确定,有关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收费项目和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同时加强对价格水平的监测分析。对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以扣除政府投入、社会捐赠后的实际服务成本为依据,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采用招投标、委托运营等竞争性方式确定运营方,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
  (四)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因地制宜设置改革过渡期,加快推进具备向社会提供养老服务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或开展公建民营,到2020年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全省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转制为企业的,执行当地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有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政府投资建设和购置的养老设施、新建居民区按规定配建并移交给政府部门的养老设施、利用政府其他设施和国有单位培训疗养机构等改建的养老设施,均可实施公建民营。改革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方式,鼓励实行服务外包。
  (五)加强行业信用建设。将全省的养老服务行业法人、从业人员和服务对象的行业信用信息纳入我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进行交换和共享,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相关企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引入第三方征信机构,参与养老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建立多部门、跨地区的联合奖惩机制,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对诚实守信者在政府购买服务、债券发行等方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通道支持激励政策,建立养老服务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
  三、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
  (一)加快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加快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落实《河北省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相关规定,新建居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旧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由所在地政府负责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逐步配置,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政府的养老服务设施不得改变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健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助浴、助洁等,提升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二)提升农村养老服务能力和水平。加强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利用闲置的
机构养老
村集体土地、房屋、农家院等场所建设农村幸福院等自助式、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加强与农村危房改造等涉农基本住房保障政策的衔接。推动农村敬老院服务设施达标,在满足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为农村低收入老年人和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便捷可及的养老服务,同时,提升其社会化运营能力,辐射带动周边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使之成为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加大农村养老服务支持力度。各级政府用于养老服务的财政性资金应重点向农村倾斜,农村集体经济、农村土地流转等收益分配应充分考虑解决本村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关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的要求。
  鼓励各种力量开展关爱服务。依托农村基层党组织、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等,开展基层联络人登记,建立应急处置和评估帮扶机制,关注老年人的心理、安全等问题。积极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等各类社会组织参与农村老年人关爱服务活动。鼓励专业社会工作者、社区工作者、志愿服务者加强对农村留守、困难、鳏寡、独居老年人的关爱保护和心理疏导、咨询等服务。
  (三)提高老年人生活便捷化水平。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通过政府补贴、产业引导和业主众筹等方式,加快推进老旧居住小区和老年人家庭的无障碍改造,重点做好居住区缘石坡道、轮椅坡道、公共出入口、走道、楼梯、电梯候梯厅及轿厢等设施和部位的无障碍改造,优先安排贫困、高龄、失能等老年人家庭设施改造,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推动开展多层老旧住宅电梯加装。支持开发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各地在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以及城镇棚户区、城乡危房改造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中,要统筹考虑适老化设施配套建设。
  四、全力建设优质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一)推进“互联网+”养老服务创新。发展智慧养老服务新业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和互联网+技术,推动大数据、智能化、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等与养老服务业结合,创新居家养老服务模式,重点推进老年人健康管理、护理看护、康复照料、紧急救援、精神慰藉、服务预约、物品代购等服务,开发更加多元、精准的私人订制服务。支持适合老年人的智能化产品、健康监测可穿戴设备、健康养老移动应用软件(APP)等设计开发。推进养老服务信息共享,逐步将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与户籍、医疗、社会保障等信息资源对接,促进养老服务公共信息资源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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