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部分省份康养养老项目补贴政策大全
全国部分省份康养养老项目补贴政策大全
由国务院牵头的《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 年)》发布,关于大健康的顶层设计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在政策、市场、资本以及技术的催化下,不少专家都表示,中国的大健康产业将进入黄金发展期,并带动相关产业的快速发展。重重利好自然吸引了众多主体参与其中,包括房地产、互联网、金融、科技等,几乎涵盖了每一种企业类型。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定下明确目标:到2020年,健康服务业总规模超8万亿,到2030年达16万亿。康养产业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
田园康养
乡村振兴的新模式、新风口
一、政策扶持
2018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从康养的角度来看,其中涉及到乡村康养产业发展的趋势、政策、措施:
1.建设康养基地,发展养老等项目
文件强调: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工程,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观光园区、森林人家、康养基地、乡村民宿、特小镇。对利用闲置农房发展民宿、养老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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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发展休闲农业,旅游养老等服务
文件明要求:加快发展森林草原旅游、河湖湿地观光、冰雪海上运动、野生动物驯养观赏等产业,积极开发观光农业、游憩休闲、健康养生、生态教育等服务。2018中央一号文件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进行了全面部署,从康养的角度来看,其中涉及到乡村康养产业发展的趋势、政策、措施:
1.黑龙江
(1)政策依据:《哈尔滨市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的实施细则》
(2)资金使用条件:凡符合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黑发〔2014〕号)所规定的各项要求,持有哈尔滨市各区民政部门制定并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间组织管理局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均可申请使用哈尔滨市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运营补助和供养补助。
(3)资金补助标准
建成补助:对新建、自有房产改建或购买场所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相关规定经有关部门
验收合格并取得合法从业资格,床位在10张以上500张收下(含10张和500张)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10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利用租赁房产(租用期限5年以上)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给予6000元(含省补贴2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运营补助:依据养老服务机构入住老人台帐等相关资料,按每月实际入住老人数每人每床给予100元运营补助(含省补贴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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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
(1)政策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8〕53号)
(2)资金补助标准
将原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合并为综合运营补贴。依法登记注册、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老人,按照每人每月260元标准给予综合运营补贴(2014年8月18日以后取得设立
许可的符合原一次性建设补贴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按照原每人每月100、150、200元的运营补贴标准执行,2022年起执行新综合运营补贴标准)。对提供相同服务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享受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同等补贴政策。以上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3.辽宁
(1)资金补助标准
将营利性养老机构纳入补贴范围。根据新标准,每个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建设补贴,由50万元调整到60万至100万元;每个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建设补贴,由10万元调整到10万至30万元。在新增设的运营补贴和连锁补贴中,沈阳市对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星级评定后,将根据结果给予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5万至13万元、社区养老服务站2万至4万元的运营补贴;对于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沈阳也将给予一次性补贴。
4.河北
(1)政策依据:《石家庄市市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石财社〔2017〕44号)
机构养老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力量利用自有土地、划拨土地、租赁土地(期限不少于10年)新建或者通过自有房屋改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4000元一次性建设补贴。并且首次规定对社会力量通过租赁房产(期限不少于5年)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1500元的一
次性建设补贴。
对持续运营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及工商注册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实际收入老人的数量,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自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失能老人每人每月200元。
5.内蒙古
(1)政策依据:《呼和浩特市民政局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18年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一次性建设补贴和责任保险补贴的通知》
(2)资金使用条件
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申报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补贴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在市民政局、自治区民政厅登记备案,且正常运营、年累计入住60人次以上的民办、公建民营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床位运营补贴标准:
一至五级民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补贴标准:按养老院实际入住人数,一级每床每月补贴100元(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即为一级);评定为二级每床每月补贴150元;评定为三级每床每月补贴200元;评定为四级每床每月补贴250元;评定为五级的养老机构每床每月补贴300元。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贴标准:
对于社会力量新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5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对于社会力量购买闲置厂房、空置学校、私人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2000元的一次性修缮补贴。
对于公建民营和租赁房产开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且租赁合同在5年以上的,给予每张床位(含公共设施30平方米)1000元的一次性维修补贴。
6.山西
(1)政策依据:《太原市民办养老机构建设与运营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资金补助标准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9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建设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其登记注册资金的30%。
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其收住老年人的实际运行床位,按自理、半自理、不能自理老人每月每张床位分别补助100元、150元、200元。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4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未形成产权的营利性养老机构,按照每张床位2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参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减半执行。
采用公建民营方式建设的养老机构,运营期间享受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政策。
7.河南
(1)政策依据:《郑州市资助民办养老机构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它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2014年7月1日后为《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下同)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建设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对市区内养老机构自建房屋新增床位数,按每张床位3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1000元,三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改建房屋新增床位按每张床位2000元标准补贴(按照核定的新增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年补贴400元,五年内完成建设补贴的支付)。市属县(市)建设补贴按以上标准,由市、县(市)财政各承担50%。
床位运营补贴标准:郑州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收住具有本市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老人数量,给予养老机构150元/床/月的床位运营补贴。各县(市、区)财政按照不低于50元/床/月标准对所属地养老机构配套补贴。
8.山东
(1)政策依据:《济南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实施方案》
(2)资金补助标准
养老机构方面,在省级财政资助基础上,对依托医疗机构改建、租赁房屋和征地立项建设的
养老机构,分别每张床位资助1000元、3000元和4000元。
从2014年起,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按自理、半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分别按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标准发放运营补助。
县(市)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方面,每处给予10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城市街道综合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每处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资金支持。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方面,建筑面积达到部级标准,在享受省级补贴(按一、二、三类分别资助25万元、20万元、15万元)的基础上,市级按照1:1比例配套相应补贴资金;建筑面积达到市级标准,每处补贴7万至10万元,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3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农村幸福院建设方面,在省、部级每处资助6万元的基础上,市级给予3万元资金资助,建成投入运营后,每年运营补贴1万元,县(市)区级按1:1比例配套运营补贴资金。
9.安徽
(1)政策依据:《合肥市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
(2)资金使用条件
符合《安徽省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所列各项要求,由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社会组织、慈善机构及个人等社会力量,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兴办(含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及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改制后成立的法人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安徽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各类养老机构。
(3)资金补助标准
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10张以上、300张以下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新建、扩建(租赁经营)床位数300张以上的社会办养老机构,正常运营1年后,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10张以上、集中居住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不包括公办养老机构、老年医疗机构、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正常运营第2年起,经民政部门认定,按实际入住服务老年人数给予每张床位每年2400元运营补贴。
(3)失能失智老人入住机构补贴。对具有合肥市户籍且入住我市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其失能失智程度,分别给予每年1200元、2400元和4800元的入住机构补贴,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前置评估,确定补贴标准。
10.浙江
(1)政策依据:《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养老机构市级财政资金补助工作的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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