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规审发[2005]36号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贷款担保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贷款担保运作,确保担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贷款担保工作质量,保障债权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结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9号)的规定,依法设置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担保管理中心),管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担保指市担保管理中心以担保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时,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履行代偿义务的保证。
第四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办理贷款担保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对外担保总额控制在担保资金的5倍以内。
第六条 市担保管理中心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外汇担保。
第二章 担保业务
第七条 担保对象:承担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企业和经本市有权机构认定的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八条 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承担的项目技术含量高且产业化条件成熟,实施方案可行,预期经济效益好;申请贷款担保的企业近三年(经营未满三年的从正式营业年限考察)的经营业绩应呈上升趋势;
(三)经营管理制度健全,财务核算规范,信誉良好,无重大民事纠纷;
(四)企业通过贷款资金使用,可取得预期收益,具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为必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担保种类:风险担保资金主要对经审查合格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或有较好经济效益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固定资产贷款或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固定资产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3年,流动资金贷款的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半。
第十条 担保规模:应根据担保项目预期收益、资金需求量、技术含量、市场前景及受保者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而定,对每个企业的贷款担保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金融机构对企业单笔贷款总额的50%,且担保总额一般不得超过1000万元。确属重大项目且担保额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上的,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本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审委会评审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由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高新办)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担保建议报市政府审定。
贷款担保延期,担保额度不得增加,可以减少。
第十一条 对受保者贷款提供“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方式的担保。担保方式由市担保管
理中心与贷款银行、受保者协商确定。
第三章 担保程序
第十二条 担保程序。
(一)企业向市高新办提出贷款担保推荐申请。企业申请推荐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担保推荐申请书(见附件一);
2、企业基本情况,包括工商执照,本市有权机构对企业或项目的认定书,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企业近期财务报表以及有关合同文件;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担保业务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高新办对企业进行初审并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出具推荐通知书;
(三)企业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向市担保管理中心提出贷款担保申请。企业申请贷款担保应提供以下资料:
1、贷款担保申请书(见附件二);
2、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
3、承贷银行贷款意向书;
4、企业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明;
5、企业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概况、股东情况、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借入资金用途、还款计划、使用贷款的历史记录等;
6、项目批复、备案或核准文件,项目贷款担保申请报告(要求可研深度)及相关附件;
7、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8、所有开户行、账户及存款余额情况;
9、反担保人反担保资格及担保能力的证明材料;
10、抵押物(质物)清单及其有关证明文件;
11、市担保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市高新办出具的推荐通知书和企业提出的担保申请,对项目投资、业主财务状况和反担保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审查后,提交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审议。审委会应建立严格的担保审议制度,审议担保事宜应形成书面评审意见,由审委会主任签署审委会是否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审委会审查决议作出是否担保的决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市担保管理中心法人代表对审委会通过的同意担保的审查决议,可行使否决权;但对审委会不同意担保的项目,不能行使否决权。审委会议事规则由市担保管理中心另行制定,并报市高新办备案。
(五)企业对市担保管理中心评估有疑问的项目,可向市高新办申请市担保管理中心复审。
(六)申请担保企业经审查同意提供担保后,在与市担保管理中心签订担保合同之前,应向市担保管理中心交纳申请担保贷款金额5%的保证金和当年应缴纳的不超过贷款担保额度2%的
担保费。担保期限在1年以上的,以后每年按担保合同签定时间,缴纳当年应缴担保费。待企业还本付息完毕后的5个工作日内,市担保管理中心将收缴的保证金本金全部归还贷款企业。
(七)担保费率的确定: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贷款规模、贷款用途、风险程度、保证金和担保费缴纳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八)评审及办理担保手续的时限要求。市高新办出具推荐通知书后,市担保管理中心必须在企业提交资料齐全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意见;市担保管理中心在决定提供担保并报市高新办备案后,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所有担保手续。
第四章 保证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企业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一)合同编号;
(二)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保证的方式;
(五)保证担保的范围;
(六)保证的有效期;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代偿条件;
(十)合同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在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同时,市担保管理中心与受保者应签订反担保合同。根据申请担保企业的反担保抵押物,反担保合同可分为抵押反担保合同和质押反担保合同,其主要内容有:
一、抵押反担保合同。
(一)合同编号;
(二)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使用权属清单;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二、质押反担保合同。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担保的范围;
(四)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与反担保合同的关系;
(七)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偿付方式;
(十)反担保有效期;
(十一)合同的生效和期限;
(十二)适用法律和管辖法院;
(十三)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四)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上述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签订补充合同。
第五章 抵押反担保
第十五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的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向市担保管理中心反担保的抵押物:
(一)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依法有权处置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项目建成后形成的依法可用作抵押的固定资产;
(四)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以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第十七条 抵(质)押人提供的抵(质)押物,必须由中介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市担保管理中心应根据抵(质)押物的状况,按照对抵(质渝是哪里的简称)押物的评估价值打折后的价值计算抵(质)押物的总
价值。
第十八条 在接受抵押时,抵押人应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以实物作为抵押的,抵押人应办理以市担保管理中心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保险。投保期限不能低于贷款期,并将保险单正本交市担保管理中心保管。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抵押物应拥有财产处置权。以可分割的共有财产作抵押的,应以抵押人拥有份额为限,并要取得共有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二十条 抵押物的咨询、登记、公证、鉴定、保险、维修、保养、估价等费用均由抵押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对抵押物应妥善保管和保养,市担保管理中心应定期对抵押物的保管维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抵押人因保管不善或其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须由抵押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抵押。
第二十二条 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银行贷款,由市担保管理中心承担代偿义务后,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追偿。
第六章 质押反担保
第二十三条 根据《担保法》规定,受保者以动产为质物的,称为动产质押。受保者以权利为质物的,称为权利质押。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特许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未来现金流;
(五)市担保管理中心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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