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岩、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黑01行终8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德广齐旭朝之悦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兆岩;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当事人】张兆岩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王者荣耀蔷薇之心怎么获得【当事人-个人】张兆岩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代理律师/律所】吴剑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剑婷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蒋晓薇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剑婷蒋晓薇
【代理律所】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金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兆岩;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本院观点】黑匣子怎么读>特种兵之火凤凰演员表本案中,2017年10月16日和2017年10月24日不动产中心两次依张兆岩申请对案涉房屋状态进行查询,并告知其查询结果均为“有抵押但无查封”。张兆岩本人是否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正确途径以及居间服务方是否服务到位,均不能免除档案中心在张兆岩申请查询房屋状态时需向其作出足够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
法定退休年龄【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行政赔偿查封举证责任证据不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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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一辈子都不用改的签名【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2017年10月16日和2017年10月24日不动产中心两次依张兆岩申请对案涉房屋状态进行查询,并告知其查询结果均为“有抵押但无查封”。以上查询结果均与查询行为发生时的案涉房屋实际状态不符,导致张兆岩在案涉房屋交易中的交易风险增加。但案涉房屋现已依据张兆岩要求变更所有权到其妻案外人周丽丽名下,张兆岩为此实际支出156.2万元,该支出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一致。换言之,虽然交易风险增加,但张兆岩签订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之目的已经实现,且并未产生实际上的额外支出。 关于不动产中心上诉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已就哈尔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进行公告及宣传,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信息查询,档案中心对此已尽到提示义务,且张兆岩全程由居间服务方陪同,应认定为其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途
径及现状的主张。本院认为,张兆岩本人是否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正确途径以及居间服务方是否服务到位,均不能免除档案中心在张兆岩申请查询房屋状态时需向其作出足够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不动产中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告知张兆岩查询结果的同时曾向张兆岩“建议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而且“建议”、“核实”的明确程度和强度也显然无法达到足以使张兆岩注意到潜在风险的程度。故不动产中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兆岩上诉称其因不动产中心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严重损失,应当判令赔偿损失的主张。本案中,不动产中心针对案涉房产状态的查询结果有误,确实导致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实现的风险增加,但最终张兆岩为实现其合同目的所实际支出的钱款与其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钱款是一致的,增加的风险并未实际导致张兆岩承担了额外的钱款损失。至于张兆岩主张的中介公司垫付的28.3万元、未按期履行违约金2076120.00元、垫付物业费10261.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系民事法律范畴,均与本案案涉行政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至于张兆岩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于张兆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张兆岩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4日依张兆岩申请做出的查询行为违法并驳回张兆岩的
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上诉人张兆岩、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各负担5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4 21:44:23
【一审法院查明】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确认不动产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4日依张兆岩申请做出的查询行为违法并驳回张兆岩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档案中心在依张兆岩申请查询诉争房屋产权状态时,告知张兆岩该房屋产权状态无查封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张兆岩交易房屋过程中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张兆岩作为普通公民,无法知晓政府部门整合期间房产档案查询系统尚未对接,档案中心仅负责2016年8月29日前的房产信息查询,故档案中心应在办理张兆岩申请的查
询业务时,尽到告知义务。不动产中心主张其在办理张兆岩查询业务时,已建议张兆岩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因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该主张,故本院对不动产中心的主张不予采纳,对张兆岩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张兆岩要求赔偿房款损失的诉讼请求,张兆岩与案外人李大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56.2万元,张兆岩实际支付价款为156.2万元,涉案房屋所有权人现已按照张兆岩要求变更为周丽丽,并不存在房屋价款损失。骄阳公司向法院提供的担保金28.3万元,与张兆岩无关,张兆岩对此款亦无权主张权利。关于李大伟因违约应支付张兆岩的违约金及物业费,并非因档案中心行政行为违法造成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兆岩要求赔偿的交通费、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原告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的规定,张兆岩应对存在损失及损失数额负有举证责任。庭审中,张兆岩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损失及损失的具体数额,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于2017年10月16日、2017年10月24日依张兆岩申请做出的查询行为违法;二、驳回张兆岩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整理房间上诉人张兆岩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存在错误,张兆岩因不动产中心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严重损失,应当判令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没有纠正行政行为的危害后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效果。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张兆岩的诉讼请求;判令不动产中心赔偿张兆岩各项损失共计2176681.00元(包括财产损失28.3万元,未按期履行违约金2076120.00元,垫付物业费10561.00元,交通费、误工费、精神赔偿共90000.00元)。 上诉人不动产中心上诉称,一审未予采信上诉人举示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不动产中心告诉张兆岩房屋状态无查封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张兆岩增加风险,不动产中心没有证据证实已尽告知义务,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已就哈尔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进行公告及宣传,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信息查询,档案中心对此已尽到提示义务,且张兆岩全程由居间服务方陪同,应认定为其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途径及现状,故因未依法查询而导致的交易风险及损失应由其自行解决,不动产中心不应承担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驳回张兆岩关于确认不动产中心告知房屋档案信息错误、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关于不动产中心上诉称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已就哈尔滨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情况进行公告及宣传,当事人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向有权机关申请信息查询,档案中心对此已尽到提
示义务,且张兆岩全程由居间服务方陪同,应认定为其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途径及现状的主张。本院认为,张兆岩本人是否明知我市房产档案查询的正确途径以及居间服务方是否服务到位,均不能免除档案中心在张兆岩申请查询房屋状态时需向其作出足够充分的风险提示和明确告知的义务。不动产中心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告知张兆岩查询结果的同时曾向张兆岩“建议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核实”,而且“建议”、“核实”的明确程度和强度也显然无法达到足以使张兆岩注意到潜在风险的程度。故不动产中心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张兆岩上诉称其因不动产中心违法的行政行为受到了严重损失,应当判令赔偿损失的主张。本案中,不动产中心针对案涉房产状态的查询结果有误,确实导致了相关房屋买卖合同实现的风险增加,但最终张兆岩为实现其合同目的所实际支出的钱款与其签订合同时约定的钱款是一致的,增加的风险并未实际导致张兆岩承担了额外的钱款损失。至于张兆岩主张的中介公司垫付的28.3万元、未按期履行违约金2076120.00元、垫付物业费10261.00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系民事法律范畴,均与本案案涉行政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不在法律规定的行政赔偿范围之内。至于张兆岩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由于张兆岩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发生,本院不予支持。故上诉人张兆岩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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