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未发出的级别待遇申诉书
某君为国家公务员,对本人职级待遇常感不平,于是查阅相关规定,顿觉错误之处甚多,随写出申诉书一份,但苦于个人力量不能纠正如此之大错,申诉书终未寄出。现公诸于众,请大家评论,以解心中之不平。文中真实姓名和单位隐去。
关于职务及工资待遇的
申 诉 书
申诉人:+++++,大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任+++++++++,行政职务科员。
被申诉人:+++++(县级行政机关)。
被申诉人:+公务员级别工资表县人事局。
申诉请求:按国家规定重新确定1995年申诉人被录用公务员后的职务及工资级别,并对因错误确定造成的工资差额予以补偿。
事实及理由
申诉人1985年6月毕业+++++(普高大专),1985年7月至1995年4月从事中学教师工作,1992年评为中学二级教师, 1994年11月评为中学一级教师。1995年4月录用为公务员。1993年9月30日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工作经历确定。”“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人事部1997年3月28日发《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新录用的具有一定工作经历的人员,根据本人德才表现、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任命职务、确定级别。”甘肃省人事厅甘人事(1994)55号《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后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工资制度不同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或由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参考本人1993年9月30日前所任职务(岗位)、工作年限、任职年限、学历,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岗位)、同条件人员套改后的工资水平,结合其新任职务(岗位)确定工资待遇。”对照甘人事(1994)55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暂行规定》附表1—2中事业与行政职务,中教一级(讲师级)对应行政职务为主任科员。申诉人于1995年4月被录用公务员,1996年3月试用期满应根据以
上各项规定条件报批主任科员职务及工资待遇。++++++++(单位)未按规定报批,+县人事局1995年5月31日以+劳人干发(1995)61号文件通知申诉人的“一般行政职务确定为科员”,根据是甘人事(1986)32号和陇地人函(1992)6号文件。在确定申诉人的工资级别上,根据+劳人干字(1995)25号以工作调动原因变动为十四级(3)档,该级别是大学专科毕业生刚参加工作人员定级最低级别档次。
综上所述,++++++++(单位)和+县劳动人事局对申诉人职务及工资级别的确定,在1993年10月1日《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二年后的1995年,抛开申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和原任职务,仍按1986年和1992年的地、县文件精神确定,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将申诉人的职务低定两级,影响了申诉人职务晋升、工作发展,并直接影响到申诉人的工资收入。至现在,申诉人与同条件人员相比月工资差额达300余元,年工资差距达4千元。
为了正确执行国家公务员法规、体现公平、公正,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为使申诉人所受不公正待遇得以纠正,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申诉控告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特提出申诉,请预审理纠正。
此致
++++++++++
申诉人:+++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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