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峡、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陈小峡、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登记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16 
【案件字号】(2021)豫12行终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博李黎崔传军 
【审理法官】王博李黎崔传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小峡;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云峡 
【当事人】奥运会还有多少金牌陈小峡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云峡 
【当事人-个人】陈小峡王云峡 
【当事人-公司】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代理律师/律所】梁立忠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梁立忠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梁立忠王玉梅 
【代理律所】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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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小峡  男装品牌
【被告】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王云峡 
【本院观点】举报信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起诉期限的规定,属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第三人质证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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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12 10:56:13 
陈小峡、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豫12行终3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小峡。
2012年护士资格证分数线     委托代理人陈小梅。
     委托代理人梁立忠,河南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上官路与河提北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竞择。系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王玉梅,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云峡。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小峡诉被上诉人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规局)、
王云峡房屋登记一案,已由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2020)豫1202行初57号行政裁定。陈小峡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小峡的委托代理人陈小梅、梁立忠,被上诉人三门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代理人蒋竞择、王玉梅,被上诉人王云峡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原告陈小峡系中国水利水电第十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电十一局)职工。1983年1月,原告陈小峡和第三人王云峡登记结婚。1989年2月24日,第三人王云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1989年3月23日作出(1989)法民字第38号民事调解书,双方离婚。1999年4月6日,三门峡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上记载,购房人姓名陈小峡,工作单位十一局第六分局;基本情况第一栏是陈小峡基本信息,第二栏是王云峡基本信息;房屋坐落和平路三街坊21-1-10房屋;产权单位意见处十一局加盖公章,市房改办意见处三门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加盖公章。同日,经三门峡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水电十一局与陈小峡签订了《公有住房出售协议书》,购买位于和平路三街坊21-1-10房屋。后水电十一局(原产权人)与原告陈小峡(××)共同向被告市自规局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登记,被告市自规局审核了提交的资料后,于1999年9月13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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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另查,2013年10月29日,原告陈小峡与第三人王云峡复婚,后又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于2020年9月14日经本院调解离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原告陈小峡要求撤销026××41号房屋所有权证错误登记信息,并重新登记为原告陈小峡个人所有。但被告市自规局于1999年9月13日就给原告陈小峡办理了该房屋所有权证,而原告陈小峡2020年11月才向本院起诉,已经超过法定的最长二十年起诉期限,故原告陈小峡的起诉不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应予驳回。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小峡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小峡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豫1202行初57号裁定;2.改判更正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登记信息“陈小峡与王云峡共有”为:“陈小峡个人所有”。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告起诉未超过法定最长起诉期限。上诉人起诉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登记信息,并更正为陈小峡个人所有。双方提交的证据《不动产登记结果信息览表》显示:该条信息的登簿时间为:2011年8月21日20:10:58,登簿人:系统管理员,足以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时间为2011年8月21日20点10分58秒。被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录入时,未尽审慎审查法定义务,导致不动产登记簿登记信息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不一致且与事实不符。上诉人2020年1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更正不动产登记簿错误登记信息,并未超过法定的最长20年起诉期限。二、一审法院援引《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适用法律不当,且属于违法裁判。一审法院庭审时,控辩双方对起诉期限问题均未提及,法庭也未对此问题进行法庭调查、举证质证,但在作出裁定时,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且为唯一裁判依据,违反《行政诉讼法》第101条及《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的规定。严重侵害
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10月29日,上诉人陈小峡与第三人复婚是应第三人王云峡的要求而非陈小峡本人主动发起,后又起诉离婚仍然是第三人王云峡要求离婚。纵观本案,自1989年始,直至2020年9月14日,上诉人与第三人离婚、复婚,再离婚均由第三人王云峡一手操作。其争夺房产的非法目的昭然若揭,非法占有意图明显。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证据将王云峡登记为涉案房屋共有人的依据只有三门峡市房改办出具的《三门峡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审批表》及陈小峡、王云峡身份证复印件,且王云峡的身份证复印件系事后添加的痕迹明显,没有陈小峡、王云峡的结婚证以证明利害关系。没有《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6条第5项“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属于“登记资料不全”。被告提交的其他证据均证实涉案房屋签约、付款、完税各环节均系陈小峡一人所为,与第三人王云峡无关。综上所述,被上诉人在办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录入时,没有对涉案房屋产权尽权属审核职责,未尽审慎审核之法定义务,将登记资料不全且与不动产权属登记证书不一致的错误信息擅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该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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