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交、洛三行合同
一、个人借款合同
(一)洛阳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与郑州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交通银行个人借款合同的对比:洛阳银行个人借款条款清晰明了,简而不繁。把主要条款放在合同首页,清楚明了。郑州银行和交通银行条款比较繁杂,尤其是郑州银行条款比较多,而且文字说明较多,虽然比较详细,但是在有限的签字时间内,了解全部合同条款是很有限的。
(二)1.郑州银行和交通银行首页都有“敬请注意”和“特别公告”的字样,提醒客户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条款,避免客户的利益受到损害,这样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银行负责。而洛阳银行没有体现出来这一细节。
2.贷款的发放及支付:洛阳银行“第3.2条款”,借款人自主支付及贷款人受托支付和交通银行“第2.3.3条款”,借款人分次提款,都给借款人提供了又一种很好的支付方式,方便借款人选择更好的支付方式。
3.贷款的偿还:交通银行“第3.1条款”,详细的说明了还款的方式和方法,清晰明了,方便借款
人还款操作。郑州银行“第十一条款”,提前偿还的约定,条款比较详细,而且对提前还款的借款人有很大的优势。
4.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洛阳银行“第七条款”,条款比较清晰明白,便于借款人了解和接受。郑州银行“第三十三条款”、第三十四条款”和交通银行“第六条款”、“第七条款”比较详细,但是比较繁杂,不易于客户了解和接受。
5.违约责任:郑州银行“第三十六条款”详细描述了违约的事件,而且对违约事件采取多项处理措施,这样贷款人既做了补救也挽回了贷款人的利益不受损失。洛阳银行“第9.2.2条款”,在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借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要求借款人立即偿还合同项下债务。交通银行“第九条款”,详细的描述了逾期计收罚息利率的两种不同方法。
6.抵押和保证:郑州银行“第二章”和“第三章”,在个人借款条款中,规定了抵押人和抵押物的一些要求和责任,也规定了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样对于抵押人和保证人来说,更加能明白自己将来要承担的责任。
二、抵押担保合同
(一)郑州银行合同总体条款简单清晰,一目了然。主要条款放在前面,能让抵押人清楚明白自己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便于抵押人接受。洛阳银行条款比较详细,但在有限的时间内,抵押人是不可能完全了解合同条款内容。总体来看,郑州银行抵押担保合同便于抵押人接受。
(二)1.郑州银行首页背面四个大字“敬请注意”,提醒抵押人要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维护自身的利益。而洛阳银行则没有做到这一点。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郑州银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都有详细的信息,便于以后发生违约事情很好的到抵押人,而洛阳银行只是简单的填写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姓名。
3.主合同:郑州银行“第一条款”清楚的填写了主要借款合同的信息,例如:债权人和债务人、签订时间、合同编号和主合同;而洛阳银行“第一条和第二条”简单一句话带过。
4.抵押注销:洛阳银行注明了债务清偿后,办理抵押注销(第五条 5.3条款)。而郑州银行没有解释抵押注销的情况。
5.抵押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保管:郑州银行“第六条”标明了抵押物财产的价值低于多少时,
需要抵押人增加抵押物的情况,让抵押人清楚的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再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物。而洛阳银行只说了,减值需要增加抵押物,而没有明确的标准。
6.抵押财产的保险:洛阳银行“第7.5条款”,说明了抵押权人对发生保险理赔时,抵押人无权干涉抵押权人对保险金的处理。郑州银行没有此条款。
7.抵押权的实现:郑州银行“第八条”,明确了抵押权人提前处分抵押财产的情况。而洛阳银行没有提出提前处理抵押财产的情况。洛阳银行“第8.4款”,提出了处理抵押财产的方法,郑州银行没有涉及到这一点。
8.抵押人声明与承诺:郑州银行“第九条”,抵押人必需作出声明和承诺,要承担一切与抵押财产有关的事项。而洛阳银行没有此条款。
9.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和义务:洛阳银行“第10.2条”,提出了抵押权人有权利提前处分抵押物的情况,并优先受偿的条款。而郑州银行条款没有体现出来。
10.违约责任:郑州银行“第十二条款”,抵押人违约,抵押权人有权对抵押人进行处罚的具体措施。洛阳银行违约责任条款里面没有此处罚措施。
银行房贷11.公证和抵押人的特别陈述:郑州银行单独有了“第十三条款”、“第十六条款”,阐述了公证的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人在出现违约的情况时,抵押权人有权利公布抵押人的违约信息,并报送征信机构备案。
12.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洛阳银行“第15.2条款”,指出没有争议的其他条款仍须履行。而郑州银行没有提到这一条款。
三、公司借款合同
(一)郑州银行公司借款合同和洛阳银行借款合同,都把重要的条款放在条款首页,便于客户了解主要条款的内容。其中郑州银行的排版优于洛阳银行和交通银行的版面,让人更容易接受。
(二)1.交通银行和郑州银行都在合同的正文之前有“重要提示”或者是“敬请注意”类似的文字提示,而洛阳银行却没有,这种“重要提示”有助于借款人认真阅读合同的时候注意关键点避免双方日后造成违约纠纷。
2.合同格式:郑州银行与洛阳银行合同格式都把其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等单独列
为一条,方便贷款人了解主要信息内容。而交通银行的格式有点混乱,给人一种不太自然的感觉。
3.法律依据:郑州银行与洛阳银行合同上写明了双方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之规定经双方协定订立的合同,交通银行合同上只是讲了双方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没有写明法律依据。点明法律依据可以给双方以提醒,要对方知道这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4.借款额:借款金额三行方面没有太大的分歧,郑州银行“第一条款”与洛阳银行“第一条款”都是默认的以人民币为借款币种。而交通银行“第1.1条款”在合同上是可以对币种有所选择,这样更加方便了外贸企业对外有经营的企业用款。
5.借款期限:郑州银行“第二条款”与洛阳银行“第三条款”都有明确的起始和截止日期。而交通银行“第1.4条款”规定自首次放款算起。个人认为还是有具体的截止日期为好。
6.借款用途:郑州银行“第三条款”明确了贷款的用途,但也标明了禁止将贷款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况,而洛阳银行“第二条款”和交通银行“第1.3条款”都没有提及贷款禁止的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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