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中国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住宿管理是学校的重要育人环节,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工作,要始终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宗旨。
第二条 为推进我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优化学校育人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05)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理的若干意见》(教发[2002]6号)、《关于切实加强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和《北京市大学生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京教勤[2002]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的学生宿舍,适用于所有入住我校学生宿舍的人员。为保障学校的正常运行,维护学校的正常秩序,保护全体住宿学生的利益,学校要求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和精神风貌。
第四条 学生宿舍采取政府和学校宏观指导,有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学生充分参与的方式管理,共同保障学生宿舍的正常生活秩序。
第五条 学校积极推进后勤社会化改革,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建设良好的学生宿舍基础设施,逐步实现管理和服务的现代化。根据形势的发展变化,改革和完善学生宿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职能
第六条 学校设立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决定学生宿舍建设和管理的重大问题,制定和修订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监督学生宿舍的管理和服务,协调解决学生、学校和管理部门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维护学生、学校和学生宿舍管理部门(以下称宿管部门)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学生处、研究生院、团委、各学院、教务处、财务处、国有资产办公室、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的负责人和学生代表组成,由学校主管校领导担任主任。各成员单位既要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又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齐抓共管。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常设机构及具体工作制度由学校另外行文规定。
第八条 充分发挥学生及其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中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大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中均应设立学生宿舍自我管理组织。该组织在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在团委、大学生会、研究生会的指导下,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与服务,监督各项制度的执行,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协助学生宿舍管理部门的工作,倡导文明住宿,建设和谐的学生社区。
第三章 学生住宿、调宿、退宿规定
第九条 凡本校统招的计划内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愿意服从宿管中心的宿舍床位安排、交纳住宿费并愿意遵守宿舍管理规定者,可入住学校提供的学生宿舍。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学习、培训的其他各类生员,可凭入学证明及有关凭证向宿管部门申请住宿。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和学校的要求,本科学生住宿按班级相对集中安排。统招计划内本科新生由宿管部门根据宿舍房源情况划拨房源到各学院,由各学院统一安排住宿,并报宿管部门备案。其他人员住宿根据学校教学计划和现实的房源情况由宿管部门酌情安排。
第十一条 本科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交纳住宿费的收据到各院迎新站办理入住手续。研究生新生和其他学员持有关凭证直接到宿管部门办理。
第十二条 办理入住手续应签订住宿协议,办理住宿登记卡。住宿协议是规定学校和住宿者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须认真保管;住宿卡用于建立住宿人员档案,并作为管理人员平时检查床位、会客管理、借用钥匙等工作的核对凭证。
第十三条 为维护正常的宿舍秩序和安全,入住者应严格按照指定的房间和床位住宿,不得私自调换,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学生入住或强迫其他学生搬出。私自转让、出租床位的,一经发现,除收回床位、没收其违规收入外,还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宿舍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宿管部门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宿管部门有权根据学校住宿定额情况、宿舍基建和维修工作的需要、学校对宿舍的征用以及住宿学生学习所在校区的改变等情况,对住宿学生的住宿进行调整,涉及的住宿学生须积极配合。
宿舍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因转专业或学习和住宿不在同一校区的,应凭相关凭证向宿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与宿管部门协商后决定。
第十六条 入学体检复查未通过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留,当年住宿费延用至下一学年;下一学年如果复学,请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部门联系,以便安排住宿。
第十七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宿管部门说明,以便宿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如不自行报告,宿管部门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八条 因毕业、结业、培训到期、退学、转学、出国等各种原因终止学籍的,或因住宿协议到期且不续签的,或因违反住宿规定被学校强制退宿的,以及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即告终止,离校时应及时到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按时离校。复学时需要住宿的可重新提出住宿申请。
第十九条 学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在离校期间要爱护宿舍内物品及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财产。如有缺损,相关责任人应按价赔偿。严禁在宿舍墙壁及相关设施上乱涂乱画,以及张贴广告、宣传画、海报及不健康的宣传品等;严禁焚烧纸张和其它物品。若有违反,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处理结果载入其学籍档案发往就业单位。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学校将诉诸法律,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为了保证学生宿舍管理服务的正常的运行,应办理退宿的须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退宿手续,办完退宿手续后3日内须搬离宿舍。延期搬出的,要按延期天数收取相应住宿费和水电管理费。无特殊原因拒不办理退宿手续的,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来办理的,学校将视为违约离走,并根据有关规定强制其搬出宿舍。
第二十一条 住宿人员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四章 关于申请校外住宿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统招计划内在校生原则上均应在校内住宿。年满18周岁,因有个人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者,可按以下规定申请校外住宿。
1.本科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宿申请单(代协议),分别由学生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分党委(总支)签署意见,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交回原住宿协议。
2.研究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退宿申请单(代协议),分别由学生家长、导师、所在学院分党
委(总支)签署意见,在学年结束前二周(新生可在报到前)递交宿管部门办理退宿手续,并交回原住宿协议。
3.以上申请被批准后,申请单(代协议)分别在学院、学生处(或研究生院)和宿管部门留存备案,此后学生因在校外住宿发生的一切问题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4.已办理了入住手续,又私自到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自负。
5.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保持与所在学院的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法发生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人家长、班主任、所在学院,学生宿管部门不再管理。
6.已办理校外住宿手续的学生,如想继续回校内学生宿舍住宿,须重新到宿管部门办理申请住宿手续。
第五章 住宿有关费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住宿生应按规定交纳住宿费用,逾期未交并不能说明合理理由的,不允许注册。经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认定属恶意欠费行为的,将取消其在校内学生宿舍的住宿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的标准收取住宿费用。住宿费收费标准变更时,学校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非计划内全日制进修、培训的生员等办理住宿手续时还需交纳一定的住宿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一般按学年收取,每学年交纳一次,包含本学年的各个学期,对在册的学校统招计划内学生,假期提供免费住宿。
1.学年的计算方法:非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暑假开始前一天为一个学年,毕业生从每年秋季开学到次年学校统一规定的离校时间为一个学年。
2.学生办理退宿手续时,按实际在校住宿月份收取住宿费用。
3.收费标准不同的宿舍之间的住宿调整,按实际住宿月份折算(不包括寒暑假),多退少补。学生可凭原始住宿收费凭证到宿管部门开具住宿期限证明后到校财务部门办理退费手续。
4.休学但未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休学期间仍应交纳住宿费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宿舍内用电实行以寝室为单位的定额指标管理。用电量在规定限额内不收费,超出免费定额的部分为自费,可自行到学校售电部门(节能办)购买,执行居民用电价格。超出免费定额部分的购电费用由寝室成员分摊,由寝室长负责协调。为使学生养成节约用水用电的好习惯,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
第二十七条 宿舍内因学生不当使用、人为损坏造成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换按照实际成本收取费用。若损坏原因不清,责任不明的,则由本室人员共同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宿舍内其他有偿生活服务和代办业务由学生自愿选择。
第六章 宿舍安全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所有住宿人员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三十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有以下行为:
1.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2.在宿舍楼内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3.私自存放和使用劣质电器、无3C认证产品、非安全器具,包括电炉、电锅、电热杯、热得快、电热褥、取暖器、电吹风、电烫斗等电热器具,及未经管理部门批准的功率大于200瓦的电器设备;
4.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5.长时间不在寝室内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等电器;
6.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饼炉、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烧煮饭菜;
7.乱扔烟蒂等燃烧物;
8.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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