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宿舍晚归和夜不归宿的管理规定
为加强我院的校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的安全教育和纪律管理,防止学生晚归、夜不归宿和校外租房事件的发生,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凡我院在读学生正常上课期间,除周末、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外出实习以外,必须在学校安排的学生公寓中住宿。
第二条纪律要求
L学生在严格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应按照学院的作息时间合理安排自己的学习和生活时间,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学院安排的宿舍床位就寝。未经允许,禁止发生住宿晚归、夜不归宿和校外租房的行为。
2.寒暑假期间需要延迟离校或提前回校住宿的学生,须向辅导员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核实
并经系主任同意后,由辅导员向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提交申请住宿学生的名单,统一由学生处宿舍管理科批准后方可住宿。
3.学生因故晚归需在宿舍管理员的指导下做好晚归登记,并由宿舍管理员统计每周晚归学生名单,上报学生处宿舍管理科,若发现谎报晚归原因者,加重一级处分。
4.学生实习期间留在学院住宿,发生晚归或夜不归宿的行为时,同样按照本规定处理。
5.学生处将不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各系辅导员在校门口、校园内、宿舍区等地方检查学生晚归现象。
6.为躲避晚归登记或夜不归宿登记而攀爬宿舍围栏者,一经查出,在晚归或夜不归宿处理上,加重一级处分。
7•各院系学生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做好工作,争取杜绝晚归现象。各班级学生的晚归和夜不归宿违纪情况将与评选“优秀班集体”挂勾。
第三条住宿晚归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在次日早上六点整前返回宿舍的学生,属于住宿晚归。
第四条夜不归宿的界定
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在次日早上六点整以后,未在指定宿舍就寝的学生,属于夜不归宿。
第五条对住宿晚归学生的处理
无故晚归的学生需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讨,交代无故晚归的原因。多次晚归经辅导员教育后无悔改者,通知学生家长处理。
无故晚归学生按次数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1.初次被登记晚归,所在系给予书面通报批评教育;
2.第二次被登记晚归,所在系给予警告处分;
3.第三次及以上被登记晚归,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4.一学期晚归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5.凡是有无故晚归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6.凡是因无故晚归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宿舍管理规定7.各系、二级学院认真查处学生晚归的原因,如有发现违纪行为学生,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六条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需向辅导员递交书面检讨交代无故夜不归宿的原因,并由辅导员通知学生家长。无故夜不归宿学生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夜不归宿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夜不归宿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
3.夜不归宿3次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夜不归宿4次以上者(含4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一学期夜不归宿累计达到上述相应次数者,按相应的处分等级处理;
6.凡是有无故夜不归宿行为的学生,造成不良影响者,按《***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7.凡是因无故夜不归宿行为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处分考察期内的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8.各系、二级学院认真查处夜不归宿学生夜不归宿的原因,有违纪行为的,按有关校纪校规处理。
第七条登记及监督
L晚归学生需到宿舍管理员处接受晚归登记并出示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宿舍管理员核对学生身份确认无误后,允许学生进入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员把晚归情况记录在情况周报表反馈至宿舍管理科,由宿舍管理科将晚归情况通报至各系部、二级学院,辅导员在了解学生晚归情况后,按照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住宿晚归的学生,由各学生公寓当班宿舍管理员进行晚归情况的登记,登记完成后学生要签字确认,由宿舍管理员记录在学生宿舍每周情况通报表“晚归情况”一栏。)
2.对于夜不归宿的学生,由宿舍管理委员会学生干部、辅导员和宿舍管理员进行调查和登记,确认学生确实存在夜不归宿情况后,按照本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处理。
3.由***学院宿舍管理科指导和监督上述工作。
第八条相关说明
1.本规定中的“宿舍”是指学生所在学院为学生指定的学生公寓房间。
2.本规定中的“正当理由”包括急诊、台风暴雨天气导致交通误点以及其它足以影响学生按时返回宿舍就寝的合理理由。
3.本规定中的“无故”是指没有正当理由,也未向辅导员或者相关人员书面请假。
4.本规定中的“每月”为自然月份,包括双休日。
5.本规定中的“学期”是指教学计划规定的时间段,从正式上课之日起到正式放假之日结束。
6.本规定中的“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是指学生证、身份证、驾驶证、社保卡、港澳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7.本规定中的“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8.本规定中的批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处分由各系、二级学院决定,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由各系、二级学院向学生处递交处分审批表,学生处落实处理。
9.本规定由***学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10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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