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五条 凡本校住宿学生由宿管中心统一支配住宿。宿管中心依据宿舍资源状况支配学生到指定的公寓〔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并统一制作床卡。
  第六条 未经宿管中心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公寓〔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寝室和床位。
  第七条 按学校规定,学生应在学校支配的校内公寓(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由校外住宿。如确有特别缘由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体检复查未通过但保存入学资格的新生,在取得体检结果后,须在两周内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再保存;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一个月与宿管中心联系、登记,以便支配住宿。
  第九条 因病或其它特别缘由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需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其床位不
宿舍管理规定予保存。学生复学须在开学前向宿管中心申请住宿床位。
  第十条 对因毕业、校外实习、外出住宿、退学及其它缘由须离校者,应准时到宿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3日内将全部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修理或宿舍另作它用等缘由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按学校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终期限没有办理的,将视为自行退宿,宿舍内物品因清扫、修理等缘由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其本人负责。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别缘由,可向宿管中心提出申请,宿管中心依据宿舍状况确定是否支配住宿。
  第十三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住宿资源允许的状况下可申请调整宿舍和床位,但需凭有关证明到宿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其住宿床位由宿管中心妥当支配。
  第十四条 宿管中心依据学校基建、修理打算等状况对学生现住宿床位实行局部调整或集体搬迁等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校外实习、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缘由而空出的床位,宿管中心将准时加以调整,有关人员应主动协作,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支配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五条 假期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宿管中心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
服从支配,交纳住宿费。假期学生须相对集中住宿,无人居住以及不符合住宿条件的宿舍将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启封进入。
  第十六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后勤管理中心和宿管中心将在毕业生离校前对毕业生房间门窗、家具等公用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的须照价赔偿。经清查过的房间,由宿管中心出具学生宿舍家具清查单,学生凭此单到后勤管理中心办理离校盖章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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