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务劳动的手抄报
家务劳动的手抄报
家务劳动,是指家庭成员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必须从事的一种无报酬劳动。包括:洗衣做饭、照看孩子、购买日用品、清洁卫生、照顾老人或病人等。在不同的文化和不同的社会中,家务劳动的分工情况有所不同。社会学家尤其是女权主义者十分关心家务劳动的性质问题。一种观点认为,家务劳动不属于社会生产劳动,不创造价值,是女人婚后,尤其是做母亲之后应尽的职责,是作为丈夫的男子有权获得的一种服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家务劳动再生产着在外工作的家庭成员的劳动力,同时孕育、抚养,再生产着下一代劳动力。还有观点认为,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家务劳动降低了工资价值,从而提高了剩余价值。
马克思观点编辑
小学生劳动手抄报内容
以前论述妇女问题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往往只是从她们在劳动市场中的不利地位来寻求其受压迫的原因的,造成这种不利地位的原因是妇女只是在家庭内部从事劳动。而家庭本身又被看作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认为它的主要作用仅是意识形态上的。人们所以重视家务劳动这一问题,看来是为了通过承认劳动也在家庭内部进行这一点来纠正上述多少有点矛盾的见解,他们认为应该承认性别分工的最主要的形式就是家庭内部进行的家务劳动(主要由妇女承担)和为
资本进行的工资劳动(男女都从事,但主要是男性从事)。把经济的范围扩大到将大多数妇女劳动也包括在内,就可望对妇女遭受压迫的问题从物质上作出解释。
种种争论导致了这场关于要为家务劳动付工资的辩论,主张这样做的人认为家务劳动是为资本产生剩余价值的生产性劳动,因为它提供了特殊的商品劳动力。在这些方面,除了家庭主妇不是雇佣的以外,家庭完全象一个资本家的工厂。因此,家庭主妇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不过比那些领工资的人更受剥削而已。所有这些说法,都受到那些反对给家务劳动支付工资的人反对。他们认为这样做将会把妇女的地位只局限在家中,家务劳动是在不同于为资本进行的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下进行的,它与工资劳动的不同不只表现它不是雇佣的这一方面。
共同的基础在于家务劳动是在家庭内部生产供生产者家庭成员直接消费的使用价值的,它有助于劳动力的再生产。不同于为资本进行的雇佣劳动,家务劳动很少受分工、协作或专业化的制约。辩论的焦点是,马克思的哪些范畴适用于家务劳动、它的产品、它的生产关系及其劳动者。
第一,人们论证说,家务劳动不是商品生产,因而并不生产价值,也更不可能构成剩余价值
的来源。这一论点可以从两个方面论证。一是根据劳动力这一商品的特殊性质,劳动力并不“象任何其它东西”一样构成商品(参看劳动力的价值条目),它不同于一切其它商品,它不是由任何劳动过程生产出来的。相反,它是活的人类的一种属性,而活的人类是靠自己消费使用价值来维持生存的(但不是靠消费使用价值生产出来的),其中有些使用价值就是由家务劳动提供的。二是依据可以从市场上获得大部分家务劳动的替代劳动,因而不同意把劳动力看作是家务劳动的产物。如果在家中烤面包的家庭主妇是生产性劳动力,那末为出卖而生产面包的面包师为什么不是生产性劳动力?如果我们把这一逻辑延伸一下,那末劳动力就会成为许多实业的产物了,劳动力的生产当然也就不是家务劳动特有的性质了
事实上,有人认为家务劳动不应以其产品而应以其生产关系(一种不属于价值生产的生产关系)来加以鉴别。因为家务劳动的产品是不为销售而生产的,所以它的劳动过程不受价值规律作用的支配,即不受竞争的强制力量的支配;而竞争的强制力量则要保证把用于商品生产的劳动时间减少到最低限度。只有在这种条件下,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概念才有社会意义。没有价值规律的作用,就没有劳动借以获得抽象劳动特征的手段,而只有抽象劳动才构成价值的实质。所以,如果家务劳动不生产价值,它当然也就不可能生产剩余价值,但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家务劳动不能生产剩余,或不能以某种方式获得不是价值的另一种剩余。如果能够
证明存在一种家务劳动所持有的剩余获得的方式,那末这种劳动就构成了一种独立的生产方式,而作为家务劳动者的家庭主妇也就形成了一个独特的阶级,只不过它所受的剥削方式不同于工人阶级而已
与此相反,也有争论说,家务劳动不能构成生产方式,因为它的生产关系没有自我再生产的能力。尽管家务劳动不生产自己的生产资料,但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下,却被应用于所生产的商品投入中去。那种认为应把这种情况看作是依附于(但不同于)资本主义方式的“附庸的”生产方式的观点,是没有认识到这两者之间实际上是一种象征的关系——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依赖家务劳动向它提供劳动力——也没有认识到这样一点,即如果作为在理论上具有独立自我再生产的能力从而符合历史时代特征的标准依然是生产方式必要条件的话,那末需要重新定义的正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概念如果承认这一点的话,那末就没有必要把家庭主妇看作是一个独立的阶级。而且生产性劳动与非生产性劳动之间的区别只与雇佣工人有关,不适用于家庭主妇,因为生产性劳动是资本从中获取利润的劳动,这种劳动涉及到两种交换:一是购买劳动力进行的交换,另一是销售其有用产品时的交换。这两种交换都不包括家务劳动,家务劳动的产品不出售,它也不是雇佣劳动(见“参考书目2和4)。
如果为把家务劳动包括进而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重新定义的话,那末它将包含两种形式的劳动,而且这两种劳动形式劳动之间的区别并不明确表示不同的阶级。但这种分类就不再区别每种劳动形式中所包含的工人了;也根本没有必要使这种分工与人们之间的区分相一致。虽然这可能与双重使用妇女的生命力的现实相符合,但却不能说明性别的分工,因为在这种分工中妇女主要是从事家务劳动。既然揭示性别歧视的物质基础是这场辩论的原本目的,那末在这一点上就应当认为是一种失败。这并不完全使人感到意外,因为辩论本身纯粹是要从对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内部的雇佣劳动的分析中得出马克思主义的概念是适用还是不适用的问题。要进一步深入,,就需要有从对家务劳动和妇女压迫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各种概念。这些概念首先是一些区分男人和女人的概念,而不是重新搬出马克思分析雇佣劳动的那些性别不分的范畴。承认性的差别无论是否会根本改变后一类范畴,都有待于对雇佣劳动中的性别分工作更充分的分析。但对家务劳动来说,一旦提出关于再生产这样的重要问题,就必然会涉及特定的性范畴。有趣的是,这场辩论正是围绕这些问题展开的,而且如果要分析妇女受压迫而不分析家务劳动中所涉及的特定的工人范畴,那我们将不得不再回到原来的问题上去。为避免这种疏忽,就必须澄清被看作是在家庭内部从事的私人劳动的家务劳动与被看作是包含在再生产中的劳动的家务劳动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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