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与郝新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dnf黄金增幅书【审结日期】2020.12.23
【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824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斌姚红刘佳洁
【审理法官】赵斌姚红刘佳洁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郝新建
【当事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郝新建
【当事人-个人】郝新建 网上订票取票
【当事人-公司】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马国辉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马国辉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马国辉
【代理律所】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
【被告】郝新建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郝新建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权责关键词】倦的拼音和组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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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郝新建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之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虽主张郝新建具有事业编制身份,但是其所述的景区管理处在事实上已不存在,且相关行政部门亦不承认郝新建的事业编制身份,故本院对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纳。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郝新建在2005年3月8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接受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管理,从事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所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该劳动是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故可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郝新建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判决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向郝新建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3572.4元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宝宝名字【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8 04:24:10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与郝新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民终82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
负责人:邵喜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辉,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新建。
上诉人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潭柘景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郝新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飞、马国辉,被上诉人郝新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郝新建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郝新建系事业编人员,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能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建立事实劳动关系。2.《聘用合同续订书》上朴某的签名及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向郝新建支付工资和缴纳社保费用系按照门头沟区政府的指示,履行代管代付行为,不能认定是事实劳动关系。
郝新建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郝新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5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假补偿共计13572.4元。
密码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郝新建原系北京市潭柘戒台风景区管理处(以下简称景区管理处)工作人员,工作地点在门头沟区潭柘寺风景区。自2005年3月8日始,郝新建仍在原地点、原岗位工作,但其工作受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管理,工资由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支付,郝新建与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5月31日,因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撤出潭柘寺风景区,双方关系自动解除。自2019年6月1日始,郝新建继续在原地点、原岗位工作,其用人单位变更为北京京西山水文化旅游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潭柘寺景区分公司(以下简称京西山水潭柘分公司)。2020年1月1日,郝新建与京西山水潭柘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郝新建在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工作期间,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未安排郝新建休过带薪年休假,亦未向其支付过带薪年休假工资。
另查,郝新建于2004年1月1日与景区管理处签订了《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4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后郝新建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期限自2007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该续订书甲方处盖有景区管理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盖有朴某人名章,朴某时任京西文化潭柘景区分公司总经理。后郝新建再次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期限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该续订书甲方处盖有景区管理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盖有史某人名章,史某时任京西文化潭
柘景区分公司总经理。2010年12月31日,郝新建签订《聘用合同变更书》,将聘用合同期满日期变更为2011年12月31日。该变更书甲方处盖有景区管理处印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处有邵喜国签字,邵喜国时任京西文化潭柘景区分公司总经理。2012年1月1日,郝新建签订《聘用合同续订书》,期限自2012年1月1日至2039年8月26日。该续订书上无甲方盖章,亦无相关负责人员签字捺印。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结果显示,景区管理处经营状态为正常,机构类型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为门头沟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再查,郝新建的社会保险自2005年1月至2019年12月以景区管理处名义缴纳,自2020年1月起由京西山水潭柘分公司缴纳,其中2019年5月之前(起始时间不祥)郝新建的实际社保费用由京西文化潭柘分公司承担。
门头沟区人民政府2005年第2期常务会议纪要(以下简称区政府2005年第2期会议纪要)载明:党政机关与所办企业及管理的直属企业、营利性事业单位脱钩工作,是国家和北京市的政策规定,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的重要内容……脱钩工作要坚持“原事业单位性质不变、职工身份不变”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上述会议纪要未载明脱钩工作涉及的事业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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