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裁决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4 
【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304号 
圆规台风实时路径【审理程序】二审 
房产证抵押【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王晓颖 
【审理法官】苏志甫俞惠斌王晓颖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当事人-公司】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柳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柳 
【代理律所】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院观点】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
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权责关键词】造梦西游3配招合法合法性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诉争商标档案、引证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原审庭审中,贵耀旅游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本院经审查对此予以确认。    商标近似是指商标的文字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组合近似。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
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商标的显著性、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本案中,诉争商标为图形商标,引证商标由中文“徽晖”及图构成,文字部分位于图形下方且字体较小。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均为房子图案,且结构、线条相似,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元素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同时使用在旅馆预定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其服务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来源主体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及原审法院认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无不当。贵耀旅游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本案系对被诉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且法律并未规定在审理商标驳回复审案件时需等待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复审决定作出并生效后才可以继续审理,故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不稳定不属于必须中止诉讼的情形,对贵耀旅游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贵耀旅游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一百元,均由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18:54:46 
【一审法院查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贵耀旅游公司。    2.申请号:34828719。    3.申请日期:2018年11月21日。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饭店;旅馆预定;茶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乔志强。    2.注册号:13834781。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4306):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旅馆预定;预订临时住所;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会议室出租。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03839号《关于第34828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被诉决定作出时间:2019年12月12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
麦肯锡咨询公司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决定:驳回诉争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四、其他事实    原审庭审中,贵耀旅游公司明确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2019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贵耀旅游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审上诉人诉称】贵耀旅游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其主要上诉理由为:1.原审法院未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整体比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并未实际使用,贵耀旅游公司已对其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 
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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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判决书
(2020)京行终63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法定代表人:方祖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诗瑄,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贵州贵耀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简称贵耀旅游公司)因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行初164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
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申请人:贵耀旅游公司。
     2.申请号:34828719。
     3.申请日期:2018年11月21日。
     5.指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餐厅;假日野营住宿服务;旅游房屋出租;饭店;旅馆预定;茶馆;酒吧服务;备办宴席;咖啡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统称复审服务)。
     二、引证商标
     1.注册人:乔志强。
     2.注册号:1383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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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申请日期:2013年12月31日。
     4.专用期限至2025年4月20日。
     6.核定使用服务(第43类,类似4301-4302;4306):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临时住宿处出租;寄宿处;旅馆预定;预订临时住所;汽车旅馆;活动房屋出租;假日野营住宿服务;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会议室出租。
     三、被诉决定:商评字[2019]第303839号《关于第3482871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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