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旅行社和东莞国际旅行社就旅行团成员在旅行中受伤的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的谈判
中旅:您好 我们是中国北京旅行社的代理律师,今天受中旅的委托就5月8日北京六日游007团的团员刘某在旅行过程受伤的赔偿责任承担的问题来跟你们谈谈。这是我们的委托书(出具委托书)
国旅:您好,我是东莞国际旅行社的代理律师。这是我方的委托书(出具委托书)
中旅: 我方当事人与你方当事人之间是委托关系,我方当事人因受你方当事人的委托负责007团在北京的旅游事宜,我方与刘某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此,你方当事人应当对于刘某在旅游中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国旅: 我方与你方之间是签订了有偿委托合同的,根据《合同法》406条之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次事故中,过错方应为你方当事人,而非我方当事人,因此,我方要有权要求你方赔偿损失。
中旅: 《合同法》是有这样的规定,但是,我方当事人在刘某受伤这一事件中并不存在过错,我方在代理007团北京六日游的一系列事宜中都采取了对团员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团员
的住宿选择上也是安排了3星级的酒店。我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了对于刘某及其他007团的团员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合理完成了你方当事人的委托。
国旅: 在你方接受我方的有偿委托之后,保障该团所有团员的安全属于你方应尽的义务,你方对该团团员的住宿安排与我们今天要谈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现在的事实就是007团的团员刘某在由你方代理的旅游过程中受伤了。你方并没有完成安全保障的义务。也没有全部完成你方的委托。
中旅: 我方已经强调,我方当事人已经对于保障007团团员的安全尽了最大的努力,并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选择了具有安全保障的酒店,我方安排住宿的情况也证明了我方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对于刘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那么,对于刘某的伤害赔偿,根据《合同法》307条的规定,不是应该委托方也就是你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国旅: 王律师,可是我想关于对安全保障是否尽了最大的努力并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住的酒店是几星级并不能说明就尽了保障义务啊!酒店星级的评判标准并不只是安全保障这一个指标吧!即便是住在一个普通的旅店,只要旅客满意,在旅游过程中没有发生安全事故,当然就可以认为你方尽了完全的保障义务。依合同法的规定,应该是要完全不可规责
与受委托方而造成的损害,才由我方担责。可我方认为,你方是绝对有责任的。对于受伤的人来说,谁喜欢自己受伤,是不?
地坪漆环氧中旅: 叶律师,也知道安全保障没有一个客观的标准,那么我方当事人到底有没有尽到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是由你方当事人说了算的吧。那么,你方又说,选择酒店的级 别不能作为衡量我方是否尽责的标准,请问叶律师,您认为应该如何衡量我方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不能在无法衡量的情况下就一味的强调我方应该承担责任吧。还有,对于刘某的受伤,我方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琉璃月 杨幂国旅: 在我们都不能衡量的情况下。现在只有一个事实,那就是交由你方当事人,也就是中国北京旅行社代理的007团中的刘某在旅行过程中受伤了,那么对于本应保障所有旅客安全的你方当事人,是不是就可以推定为没有完全的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呢?
中旅::我不同意叶律师的观点,我方有没有尽最大的安全保障义务,跟旅客满意与否没有关系,我方当事人在代理你方当事人所委托事宜时已经在合理的范围内为007团选择了在客观情况下合情合理的住宿条件,我方当事人接受你方委托并不代表我方当事人就应该为所委托的事宜即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我方当事人也只有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应该承
dnf网吧特权怎么弄担责任,而恰恰如我刚才所说,我方当事人对于刘某受伤这件事情没有过错,过错方是刘某所住酒店,因此,我认为你方当事人,应当就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你方当事人同时也可以向酒店追偿,而不是在这里追究我方当事人的过错。
国旅:首先,你方接受我方的委托,那么就应该正确完整的履行我方委托的事宜。而我方委托的事宜就是能让旅客满意和保障旅客的安全,而不仅仅是提供是否合情合理的住宿条件。我方已付那么报酬了,你方并没有很好的完成。发生的事故就是证明。其次,对于保障安全的义务是不存在是否有过错的,比如学校学生自杀了,学校也没直接过错啊!但它就是要承担责任。另外,即使像您说的是酒店的责任,那跟酒店有合同关系的是你方,而非我方。我方当然是要你方承担责任咯!关于酒店的责任问题,那是你方和酒店的事不是吗?
中旅:第一,我方当事人在委托你方当事人所委托事宜并没有过错,安全保障也在客观范围内履行了基本的义务,其次,叶律师口口声声说不能用主观来衡量我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如何,却又一次又一次将旅客满意与否拿出来当做一个衡量标准,是不是自相矛盾呢?就算你方当事人不明白这个道理,您作为一名律师不应该忽略了客观事实一味的推卸责任吧。
第二,关于您说的学校责任事故的问题是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而你方当事人与我方当事人之间的有偿委托合同完全是两码事,所以不存在类比的可能性。最后,我方虽与酒店有合同但是,我方与刘某之间没有合同关系,我们现在谈的是刘某的赔偿问题而不是酒店的赔偿问题,所以,对于刘某的赔偿问题你方是不是应该再考虑一下到底是不是你方当事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呢?还有,我方当事人与你方当事人之间存在长期的合作关系,我想你方当事人也不想因此这一次的不愉快而影响了与我方当事人的合作关系吧?
国旅:我想王律师是误会了,我提到旅客满意只是属于委托事宜内的,跟我们要谈的问题没有直接关系,当然更不是什么评判标准。并且我并不是无视客观事实而推卸责任,而是法律指引我的该怎样去负责任的对象。我想无过错责任同样适用于合同的争议吧?过于刘某的赔偿问题,旅客是在你们手上受的伤,我们不你们谁?我没记错的话,酒店的赔偿问题是你方事先提起的。说到合作关系,我们当热希望双方可以继续合作。我想我们今天也谈得差不多了,再说下去也没有什么很大意义。我们都回去跟当事人商量商量,看有没有一些变化和解的余地。不行的话,就让法官来最终定夺吧,成不?
空调定频和变频有什么区别中旅:那可就是对方律师你误会了吧,我方当事人与你方当事人所签订的委托合同也是有
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的,并不存在什么旅客满意与否的内容,其次,我方提起关于酒店的责任问题只是为了说明一个问题就是我方当事人对于刘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存在责任承担问题,所以可以适用《合同法》307条的规定,由你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关于适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个法律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我也不想跟您打这种嘴官司。那我们就回去再跟当事人商量一下再行谈判吧!
长征精神国旅:王律师,抛开工作,咱们还是朋友啊!那我就先走了,再见!
中旅:当然是朋友了,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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