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威尼斯宪章_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
一、《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解读《威尼斯宪章》是“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他是对《雅典宪章》(1931年在雅典召开的第一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通过的文件)的研究和拓展。
《雅典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诞生,反映出与会的西方国家同仁对人类创造的历史古迹价值的正确认识和科学保护理念。宪章指出:世世代代人民遗留的古代遗迹是人类的共同遗产。为后代保护好这些遗产,“将它们真实地、完整地传下去是我们的职责”。宪章对全世界范围内的“古代建筑的保护与修复”提出了若干“指导原则”并“做出规定”,要求“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
《宪章》分六个部分,共计十六条,分别是:“定义”,(第1、2条);“宗旨” (第3条):“保护”(第4、5、6、7、8条);“修复”(第9、10、11、12、13、 14条);“发掘”(第15条):和“出版”(第16条)。中国古迹
第一部分“定义”明确了历史古迹的范畴不仅包括单个建筑,而且包括它赖以存在的环境;不仅包括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包括民间朴实的艺术品。同时强调对古迹保护与修缮应当采取对研究和保护有利的一切科学技术。
第二部分“宗旨”,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
第三部分“保护”,共五条;第一条强调了“日常维护的至关重要性”。第二条:指出对历史古迹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古迹的保护,强调这种使用“决不能改变建筑的布局或装饰”;第三条,谈了古迹的保护包含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以及对在保护区域内拆改建设的限制:第四条规定,除非出于保护古迹的需要或因国家、国际极为重要的利益需要,不得随意对古迹进行搬迁;第五条规定对构成古迹的雕塑、绘画或装饰品只有在非移动而不能确保其保存的情况下才准许进行移动。
第四部分“修复”,共六条。第一条(原文第九条);包含两层内容,第一层内容是说修复过程是一个高度专业性的工作,要有充分依据,不能臆测,以保存和
《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
马炳坚
展示古迹的美学与历史价值(即真实性、原真性)。第二层内容强调“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这后半部分内容就是有名的“的可识别性原则”。第二条(原文第十条),讲如果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三条(原文第十一条)主要谈对历史留给古建筑的“正当贡献(即历史上有价值的修缮、添建内容)必须予以尊重,对有价值的重叠的历史遗存应当保留,不要轻易毁掉。”第四条(原文第十二条),强调“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必须区别于原作,”这条是“可
识别性原则”的另外一种情况。第五条(原文第十三条)指出“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主要谈修复之外的“添加”要格外慎重;第六条(原文第十四条)谈对古迹要有妥善的管理,“确保用恰当的方式进行清理和开放”。
第五部分“发掘”(原文第十五条)谈对遗址的发掘和保存应按科学标准和联合国相关组织通过的国际原则进行;强调应“永久地保存和保护建筑风貌及其所发现的物品。”这一条特别强调了“对于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
第六部分“出版”(原文第十六条),谈对保护、修复、发掘记录、图片及分析报告等出版的必要性。
纵观《威尼斯宪章》全文,应当说,它对历史古迹所下的定义,规定的保护与修复宗旨、措施及修复原则都是正确的,是符合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实际的。只是由于当时参加宪章制定的专家中缺少亚洲地区的代表,因此,对中国和东亚地区以木结构为主体的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表述,只是概括地讲了“各国在各自的文化和传统范畴内负责实施这一规划”,这是它的局限性所在。
正是因为《威尼斯宪章》对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的表述缺乏对特殊情况的考虑,因此,国际古遗址理事会在17年后的佛罗伦萨召开会议,决定起草一份历史园林保护宪章,作为《威尼斯宪章》的附件。
在谈到为什么要制定一个历史园林保护宪章时,该文件明确指出:“历史园林是主要由植物组成的建筑构
造,因此它是具有生命力的,即指有死有生”。“作为古迹,历史园林必须根据《威尼斯宪章》的精神予以保护。然而,既然它是一个活的古迹,其保存必须根据特定的规则进行。此为本宪章之议题”。由此,可以看出,《佛罗伦萨宪章》的产生,正是为了弥补《威尼斯宪章》的不足,尤其是关于“任何添加均不允许”(第十三条),“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的条文,没有考虑到历史园林保护的特殊情况。这种补充,并没有违背《威尼斯宪章》的精神和原则,而是对它的补充和完善。
《佛罗伦萨宪章》诞生12年之后,1994年11月1日至6日,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与世界遗产中心合作,召开了“奈良原真性会议”,并形成了《奈良原真性文件》,这个文件的核心内容是强调重视和承认世界文化多样性问题,要“使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在保护实践中得到更多的尊重,使原真性检验的应用,能以给与所有社会的社会价值观与文化价值观以充分尊重的方式进行。《奈良原真性文件》构思于《威尼斯宪章》(1964)的精神,它“以《威尼斯宪章》为基础,并顺应当代世界对文化遗产日益扩展的相关内容和利害关系,拓展这种精神。”文件强调指出“世界的文化多样性和遗产多样性,是人类精神丰实性和智慧丰富性的不可替代的源泉”,“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就是“承认各方文化价值观的合法性”。文件还指出:“有关文化遗产的价值及相关信息源的一切判断,在不同文化之间可能是不同的,甚至在同一文化内,也可能不同。因此,不可能依据固有标准进行价值和原真性的基本评判。相反地,为了尊重所有文化,则要求对遗产的特性必须在其所隶属的文化环境中加以思考和评判”。
通过对《威尼斯宪章》及相关国际文件的解读可以看出:起源于1931年的《雅典宪章》和经过拓展
的《威尼斯宪章》,是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的纲领性文件,它为指导古迹保护与修复的国际运动的广泛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正如任何一个纲领、一个宪章都不可避免地会存在局限性和不足一样,《威尼斯宪章》也存在着一些局限和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宪章的起草者尽管意识到了古迹保护因各国的“文化和传统”不同而存在差异性,但并没有在文件中加以解决。尤其是对“在世界建筑之林独树一帜”的东亚地区建筑,特别是中国古建筑的特殊性缺乏认识和表述。尽管这些局限性的存在并不会影响宪章的权威性,但在指导不同文化、不同领域的古迹保护中则显得难以把握和运用。因此,18年后,才产生了《佛罗伦萨宪章》,就历史园林保护的特殊做法作了明确规定。诞生于1994年的《奈良原真性文件》,则通过对世界文化多样性的阐述,说明“不可能依据固定标准进行价值和原真性”评判的道理,确立起了“对遗产的定位,应需依据遗产价值的特殊性质”及“信息源”(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质地,利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情感,以及其它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的价值相联系的观点。这是对《威尼斯宪章》的进一步补充和完善。
二、《威尼斯宪章》与中国的古建筑文物保护
中国是文物古迹的泱泱大国,中国有五千年的文明史,中国在文物古迹保护方面起步并不晚。1931年当西方国家在雅典开会并起草国际古迹保护宪章的时候,以朱启钤、梁思成、刘墩桢为代表的中国营造学社已经开始了对中国古建筑的调查和研究。但是,我们没有能够参加雅典会议。当时的中国很落后,在世界上没有地位。当时的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古建筑有偏见,极力贬低其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
史价值。1964年,当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在威尼斯召开并起草《威尼斯宪章》的时候,我们国家还处在闭关锁国的状态。直到 1982年,我们国家才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才走上法制化的轨道并逐步与国际接轨。
虽然我国的文物法出台时间不长,但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却早已有了深入开展。建国以前的不说了,单说建国以后,中央人民政府在经济十分薄弱,百废待兴的五十年代就已经开始了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修缮工作,不仅修缮了大量的古建筑,而且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文物保护战线也涌现了以罗哲文、杜仙洲诸先生为代表的一大批文物古建筑保护专家。这为日后出台文物法,为我国文物保护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并与国际接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建立了不可磨灭的功勋。
但是,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也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当《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传入中国并成为我国文物保护的指导性文件之后,有些文物保护工作者反而迷失了方向,不知道应该怎么办了。他们不仅对我国几十年积累的文物古建筑修缮的成功经验、做法开始怀疑,而且对自己过去的业绩也开始否定,对长城、十三陵、清东西陵、赵州桥、南禅寺、佛光寺、独乐寺等这些曾大修、重建并已被列为文物保护单位乃至世界遗产的古建筑的价值也产生了怀疑,对应县木塔这样处于危险状态的木构建筑如何修缮也没有了办法,对本来是十分正常的故宫古建筑修缮也议论纷纷、满
目狐疑。总而言之,读了《威尼斯宪章》,反而一头雾水,不知道中国的事儿该怎么办了。
这事看起来滑稽,其实也不奇怪。其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如上面分析的,《威尼斯宪章》尽管是一个杰出的文件,但也有它的局限性和不足,尤其是它没有研究和反映中国古建筑的特殊情况,虽然其宗旨和原则是正确的,但其中的个别规定不完全符合中国的文化背景和中国古建筑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是我们的一些同志过分迷信《威尼斯宪章》,不认为它有什么局限和不足,认为它就是“放之于四海而皆准”的真理。一旦这些真理在中国古建筑修缮中碰了壁的时候,他们就感到迷惑、彷徨而不知所措了。实际上,任何真理,包括我们信奉的马克思主义,也都有一个与各国的具体情况相结合的问题,也不是生搬硬套能奏效的。对于这个道理,我想以社会科学领域的例子来说明。在取得国家政权的途径上,苏联采取了先占领城市,然后解放农村的道路,并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而中国则走了一条农村包围城市的相反道路,因为中苏两国的国情不同,如果中国要生搬硬套苏联的做法肯定要失败。矛盾的普遍性是寓于特殊性之中的,紧密结合本国的国情,创造性地运用国际通用的法则,不仅不是对这些法则的背叛,反而是对它的完善和发展。社会科学领域是如此,自然科学领域也是如此。在这方面,我们应当向《佛罗伦萨宪章》和《奈良原真性文件》的与会者和起草者学习,他们在遇到具体问题的时候,不是无条件地拜倒在《威尼斯宪章》脚下束手无策,而是积极主动地思考问题,根据特定的规则,寻求妥善的办法去弥补宪章的不足。为此目的,他们甚至不惜“对遗产保护领域的传统思想发起挑战”(见《奈良原真性文件》“建议”第一条)。这是一种十分可贵的精神,我们应当具备这种精神。
其实《威尼斯宪章》提出的原则与我国古建筑文物保护存在的矛盾并不严重,这里面有文化背景不同的
问题,也有理解方面的问题,归结起来有以下四点:1、“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并且必须要有现代标记”(宪章第九条);
2、“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宪章第十二条);
3、“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他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宪章第十三条);
4、“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经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宪章第十五条)。
其中,第一条是说“任何不可避免的添加都必须
与该建筑的构成有所区别”。什么是“添加”呢?“添加”的东西就是本不属于古建筑上的东西,“不可避免的添加”是为了保证古建筑的安全而必须附加上去的部分,比如对折断的梁架作的支顶,对歪闪的墙体砌的卧牛,对拔榫部分加的铁件等等。对这些“不可避免的添加”部分,不仅西方,我们中国也是历来将它们与原建筑部分严格区别的,在这方面,宪章提倡的做法与我们没有矛盾。
第二点,“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仔细分析,这一条与我国的保护方法也没有太多矛盾。首先,《宪章》主张修补部分与整体“保持和谐”,这点与我们是一致的。至于
同时如何“区别于原作”,则会因不同国家文化背景的差异而在做法上有所区别。在这方面,我们有许多方法,比如在木件背面题记,在瓦件背面盖戳,在碑记、史料文字上予以记载等等,总之要便于后人分辨,哪是原有的,哪是后修的。我国文物法规定了文物修缮所遵循的是“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因此,如何“区别于原作”在方法上应当具有中国特。所以说这一条,宪章的规定与我国文物修缮的习惯做法也没有原则区别。
但是,在实际修缮工程中,有的技术人员错误理解《威尼斯宪章》精神,把“缺失部分的修补”、“构件的更换”与“不可避免的添加”混同起来,为使“修补部分”与“原建筑”有所区别,发明了所谓“断白”做法,对更换的木构件不做油饰彩画,造成修补更换部分与整体极不协调。也有的为使砖石构件的修补部分与原有部分明显区别,故意加大反差。这些做法,不仅不符合中国人的审美习惯,也是对《威尼斯宪章》关于“与整体保持和谐”的要求背道而驰。这不是《威尼斯宪章》的问题,而是我们自己人在理解上有问题。
第三点,“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他们不至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这一条所指的“添加”是泛指的,既包括对建筑物构件的添加,也包括在建筑体内作的任何添加。这种“添加”也是我们所反对的。我们的文物保护规划不仅反对这种破坏环境的添加,而且还要分层次的保护好环境。这一条与我们的保护理念和方法也没有矛盾。
第四条,“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只允许重修,也就是说,把现存但已经解体的部分重新组合”。关于“对任何重建都应事先予以制止”,《佛罗伦萨宪章》已经对作了修正,指出它不适合于“历史园林”这种历史遗产的保护,并提出了“在其保护或修复之必要范围内”“可予以移动或替代”的原则,作出了进行“替代”或“重建”的必要条件及相关手续的规定(见“佛
罗伦萨宪章”第十一、十二、十三条)。
在这里,我想着重谈一谈中西方在“重建”问题上的差别。在这个问题上,中西方的情况是有所不同的。西洋古建筑多以单体为主,一座教堂,一座神庙就是由一座单体建筑构成的,这座建筑如果没有了,这座教堂或神庙也就不存在了。对于已不存在了的建筑,当然没有必要再重建。中国的情况则有所不同。中国的宫殿、寺庙、陵寝等都是由建筑体组成的。任何一座宫殿、一座寺庙,一座陵寝都是一个建筑。如北京历代帝王庙就是由庙门、景德门、景德崇圣殿、东西配殿、四座碑亭以及东西跨院、钟楼、焚帛炉等30多座单体建筑所组成的建筑。这些单体建筑各有各的功能,如大殿是供奉帝王的,配殿是供奉贤臣的,神库是存放物品的,祭器库是存放祭器的,神厨是烹煮供品的,宰牲亭是宰杀牺牲的,典守房、谴官房是留守办公的等等,缺少了其中任何一座建筑,这座庙的功能就不完整了。在历代帝王庙大修之前,西院的典守房、谴官房、乐舞执事房、斋素房、小祭器库和关帝庙已被拆毁,景德崇圣殿后面的大祭器库也不复存在。考虑到历代帝王庙在全国、全世界都仅此一座,为保持帝王庙及其祭祀礼仪和祭祀文化的完整性,在修缮帝王庙时,经国家文物局批准,通过对已毁建筑的仔细考证,全面搜集
资料,到了赖以复建的可靠依据,复建了祭器库等已倾圮的建筑,将一座完整的历代帝王庙展示在了世人面前。这个做法,是正确的,必要的,因此得到了世人的广泛赞同。故宫的建福宫花园也是一例,建福宫花园是故宫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记载着帝王的生活起居,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自从被焚毁后,建福宫不存在了,建福宫承载的这部分历史也失去了载体,故宫本身也不完整了。在这种情况下,要不要对它进行科学修复?回答只能是肯定的。所以,在确定已毁建筑能不能重建时,应当充分考虑它的文化背景,功能作用,考虑到中国建筑文化及其特,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不应不加分析地一刀切。
三、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体系是对《威尼斯宪章》的维护和发展
《佛罗伦萨宪章》和《奈良原真性文件》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弥补了《威尼斯宪章》的局限性和不足,维护了它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作为中国的文物保护工作者,应当做些什么呢?
我认为,我们要做的工作应该是,在《威尼斯宪章》等国际性文件原则精神框架下,从中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实际出发,建立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体系,弥补《威尼斯宪章》因缺少东方成员参加而存在的局限与不足,这是中国对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事业的贡献。
什么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体系呢?这就是:
(一)、首先肯定以木结构为主体的中国古建筑在世界建筑之林独树一帜,有区别于世界其它古建筑,尤其是西方古建筑的鲜明特点,它在文化背景、材料、技术、构造、做法,损毁规律及保护修缮手段方面与西方古建筑有许多不同之处,因此,要紧密结合我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的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国际宪章制定的原则去制定我国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
(二)、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由砖、瓦、石、木材以及其它材料,经历代能工巧匠精心设计,巧妙施工,潜心装饰,付诸心血和智慧而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因此,对于损坏了的文物古建筑,只要按照原型制、原材料、原结构、原工艺进行认真修复,科学复原,依然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按照  “不改变原状”的原则科学修复的古建筑不能被视为“假古董”。
(三)、古建筑文物的保护维修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步骤进行。当我们对损毁的或被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古建筑还缺乏充分的研究,对如何恢复其原状还缺乏充足依据,或者存在资金困难,还没条件对其进行科学修复的时候,应当采取抢救性措施,首先保证文物的暂时安全。当对这座文物古建筑的原状已经有深入的了解,掌握充分资料并具备充足资金时,就应对其进行科学修复,通过修复,排除安全隐患,添配缺失残坏的部分,祛除没有保留价值的附加物,恢复其原真状态。在条件不具备的时候盲目修缮是错误的,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不去进行科学修复也是不对的。
(四)、中国的木构建筑有它的优点,也有它的缺点,它的主要缺点是易腐朽、易虫蛀、易失火。腐朽
问题又是最主要的问题。木构架最易腐朽的部位,是掩埋在墙体内的木柱和屋面木基层,尤其是檐头、翼角部分。柱根糟朽容易引起柱子下沉,导致上部构架变形,造成屋面漏雨,而屋面漏雨又会加剧木构架的损坏。因此,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
(五)、古建筑的修缮有多种方法,应根据损坏状况采取不同方法。在确保文物建筑的安全性、完整性、原真性的同时,要将对文物建筑的干预减小到最低限度,不得任意扩大修缮范围。
(六)、中国木构建筑是构件模数化、施工装配化
的建筑,对木构建筑进行解体修缮,即通常所说的“落架大修”是古建筑修缮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使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当木构建筑出现整体或关键部位深度损坏,用其他方法不能解决问题时,应当采用这种办法。有病必须治病,带病不能延年。对文物古建筑进行解体,更换不能再用的构件,整修损坏的部分,按原型制、原结构、原材料、原工艺重新组装,原样恢复,是为古建筑根治病害的有效措施,经过科学的古建筑依然具有文物价值。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办法。
(七)、油饰彩画是中国古建筑重要的组成部分,油饰彩画的作用主要是保护木骨、美化建筑,同时还有彰显建筑等级、昭示建筑功能的作用。古建筑不能没有油饰彩画。当文物古建筑的油饰彩画还具备其基本功能时,应当加以保护令其继续发挥作用;如果残存的油饰彩画已经完全失去原有功能且无保存的
艺术价值时,就应当重新修复。修复的方法有多种,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法,不应千篇一律。修复要注重“四原”,不能改变原状。
(八)、“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是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不改变原状不等于不改变现状。对于改变了原状的文物建筑,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要尽早恢复原状。
(九)、已损毁的文物古建筑能否重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应根据已损毁的古建筑所处的环境、地位、对建筑体的作用以及文物建筑体的完整性、原真性进行具体分析和评价。损毁建筑的重建应经过专家论证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严格按程序办事。
(十)、文物古建筑的保护不仅要保护文物本身,还要保护传统材料和传统技术。离开了传统材料、传统工艺、传统做法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就谈不上文物保护。文物古建筑修缮必须重视首先采用传统技术和材料。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应用是为了更多更好地保存原材料、原结构而不是代替原材料、原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而且应当具有可逆性。我们强调:使用和恢复传统材料及其加工行业、加工技术,坚持长期培养专业的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队伍,坚持对传统工艺、传统技术的传承和保护,是搞好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的先决条件。在这个问题上,对人才的培养是最紧迫的,应当不断培养各个层面的专业技术人才,给予这些专业人才以应有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保持一支稳定的专业队伍是文物古建筑保护修缮工作的关键所在。
文物的价值在于它的存在。只有将文物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如果文物不存在了,那么它的价值也就彻底丧失了。通过各种保护维修手段,使文物长久地健康地保存下去,是文物保护工作者的神圣使命。负责任的文物保护工作者应当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以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对待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问题。这是搞好我国文物古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保证。
四、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在我们研读《威尼斯宪章》,探究它与中国古建筑文物保护的关系时。还应当特别关注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威尼斯宪章》包括《雅典宪章》的研究制定以及国际上对历史古迹的保护,都是由“历史古迹建筑师”和“技师”来完成的。
“历史古迹建筑师”这个称谓目前在中国还没有,顾名思义,他首先应当是“建筑师”,而不是从事其它专业的人员,同时又是受过历史古迹保护的培训,是专门从事历史古迹保护与修复的建筑专家。而“技师”则是从事历史古迹保护的专业技术工人中的佼佼者和有成就的专家。这两种人员构成反映了古迹保护工作的两大特性,一个是专业性,一个是实践性。这两大特性是搞好历史古迹保护的根本保证。
在这方面,我们国家的做法是有欠缺的,这种欠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从事文物古迹保护修缮的技术人员中,学习建筑专业的人员很少,大多数是学习考古专业、历史专业、艺术专业以及文秘专业的。古建筑学虽然是一门多学科的学问,但毕竟还是建筑学方向,其多学科是以建筑专业为基础,再加上艺术
、历史、考古、力学、材料等其它专业的多学科,而不应是以其它专业为基础的多学科。至于技师,我们国家近些年来则从根本上忽视了他们在文物古迹修复中的重要作用。我们现在有一种倾向:重专家学者,轻技术工人。这是不对的。古建筑历来都是由工匠凭刀凿斧锯、油刷画笔建造起来的。被誉为世界文化遗产的应县木塔就是由一千年前的工匠们建造的。而一千年后,当木塔出现了危机,要对它进行修缮的时候,却把工匠忘在了一边,而由“未曾以刀凿为攻,不通绳墨之诀”的学者院士去决定木塔该怎么修。说起来实在有几分滑稽。
这样谈绝没有丝毫贬低学者院士作用的意思,学者、院士是我们国家的学术栋梁,高深技术学术理论的奠基者和拥有者,但在对待诸如木构技(下转5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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