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婷梅、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婷梅、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1.22 
【案件字号】(2021)冀06民终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田苗肖雅万丙申 
【审理法官】田苗肖雅万丙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婷梅;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婷梅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婷梅 
【当事人-公司】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可复制的漂亮特殊符号【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婷梅 
【被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 
【权责关键词】合同中止诉讼(诉讼中止)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纠缠之缘【裁判结果】本案中止诉讼。 
【更新时间】牌照螺丝2022-08-24 18:03:56 
王婷梅、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6民终32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婷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石佛林场。
     法定代表人:朱莉明,该公司董事长。
     王婷梅与涿州京都旅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4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案件当事人无法到本院进行现场开庭,且上诉人王婷梅不同意适用在线庭审。
教师祝福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导致本案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法定中止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落款
审 判 长 田 苗
审 判 员 肖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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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万丙申
衣带渐宽终不悔 为伊消得人憔悴什么意思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沈 飞
书 记 员 金 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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