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
dnf技能扩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
1.长乐公司是由中国中乐公司与加拿大加乐公司于1997年合资建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为中乐公司委派的李某。2000年9月3日,长乐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期,其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该合资企业有重大违法行为,遂作出吊销该公司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注销了其在工商局的企业登记。氏乐公司被强制中止后,对工商局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不服,意欲提起行政诉讼。
问:(1)该合资企业长乐公司被注销后,是否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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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该合资董事长李某因不愿再与加拿大加乐公司合作,公司被注销后,正好可以及早清算,另外投资其他项目,遂决定不对工商局的处罚提起诉讼。而加拿大加乐公司由于原有投资未收回,不愿止经营,加乐公司能否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2.某市在进行城市规划实施的过程中,发布了一个规范性文件,规定以投标的方式,将某块商业用地的使用权转让给出资的企业,以出资额的高低决定中标者。1999年12月,甲企业与乙企业均出资投标,两个企业的其他条件基本相同,但甲企业的出资额大大高于乙企
业。然而,该市政府最后作出由乙企业开发这块商业用地的决定。甲企业对此决定不服,认为市政府侵犯了其公平竞争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由乙企业开发商业用地的决定。
问:(1)甲企业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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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法院受理此案,乙企业与此案是何种关系?
(3)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市政府的决定,乙企业是否可以对此提起上诉?
3.张某一日在下班途中,遭人殴打被致轻微伤。某县公安局认定是赵某所为,决定对赵某处以行政拘留15天,并赔偿张某医疗费等损失的行政处罚。赵某不服,向上一级公安部门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经过审查,认定张某辨认错误,赵某没有殴打张某,而是蔡某殴打了张某(蔡某为精神病患者,无行为能力人),撤销了县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另外把蔡某追加为第三人,由于蔡某是无行为能力人,仅作出了令蔡某的监护人对张某的医疗费用一定赔偿的决定。张某对市公安局的复议决定不服,他认为殴打他的人是赵某没错,而并非精神病人蔡某,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之所以作出相反认定,是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所致,遂对此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1)张某是否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为什么?
(2)蔡某是否可对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3)蔡某在复议决定作出不久后因意外事件死亡,那么他的权利要想得到保护,谁有权行使起诉权?
4.某市公安局在处理一起打架斗殴案件中,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有关受伤情况的证据,对加害人小B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对此不服,向上级公安机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在复议过程发现仅根据被害人小A口头提供的受伤情况的陈述,证据不够确凿、充分、遂在复议决定中根据医院提供的病历即被伤害人小A的伤情记录,维持了县公安局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决定。被处罚人小B仍不服,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问:(1)本案的被告应如何确定?为什么?
(2)该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是否有管辖权?
(3)被告若对此管辖有异议,应在多长期限内以何种方式提出?县法院对此异议该当如何处理?
5.王某系一所高校的发生,她曾与一社会青年董某发生恋爱关系,后王某发现董某属游手好闲的“小混混”,遂决定与其中断恋爱关系。但董某却不愿就此罢休,他多次约王出来遭到拒绝,就经常在校园内对王进行骚扰。一日,董某打电话威胁王说,让她下课后到老地方见,否则将对其不客气。王某被恐吓后,心里非常害怕,例去公安局报了案,请示公安局对董某采取措施,对其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公安局的负责同志对她反映的情况不以为然,并告诉她说,保护她安全的应是学校,公安局不管;而且还说,董某只是想吓唬吓唬她,想继续跟她好,不会对她怎么样,没什么大不了的事。没想到,第二天,王某在下完晚自习后,便被董声东击西 拦路纠缠,最后被董某用硫酸毁容。案发后,董某畏罪潜沈逃,王某不到优先 承担责任,她认为公安局没有履行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职责,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要求公安局承担一定的行政赔偿责任。
问:(1)此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什么?
(2)原告与被告在此案中的举证责任应如何分担?
(3)被告在答辩中以其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不履行职责,相对人才能起诉为由,认为其尚未超过60日,法院不应受理此案。被告的这种辩解成立吗?为什么?
祝福老师的唯美句子6.赵某一日在街上被人殴打,公安机关经查明事实,认定钱某、孙某为殴打赵某的加害人,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钱某给予行政拘留7天,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15天。钱某与孙某对此处罚决定均不服,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也参与了殴打赵某的违法活动;同时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把原告钱某、孙某的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反了,钱某应对打人行为负主要责任。所以法院最后作出变更判决,对钱某予以行政拘留15天,对孙某予以行政拘留5天;同时作出对李某予以200元的判决。钱某对此判决不服,认为法院审理案件不得加重原告的处罚,法院加重了对其的处罚,与法律规定不相符合。
问:(1)法院在审理中加重了解对原告钱某的处罚的做法,是否违反法律有关“起诉不加竽处罚”的规定?为什么?
(2)法院对李某作出200元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7.某市建[委违反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规定,批准一家国有大公司在一片居民小区中间建造一个高层大楼。大楼建成后,严重影响了周围相邻的小楼居民采光。于是,小楼的居民以市建委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律撤销市建委的违法批准行为,以便拆除该高层大楼。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市建委的批准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建筑物之间间隔距离的规定,构成违法行政行为。但如撤销该违法的批准行为,高层大楼也应应该予以拆除,这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但此批准行为又明明是违法行为,也不能予以维持。所以法官左右为难,无法选择。
问:(1)本案中小楼居民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法院应作何种判决,才能既合法又能维护公共利益?
(3)小楼居民的权益应当如何保护?
8.某手表厂于2000年3月,在没有提出申请,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本厂第三号大门左侧建筑一道高2.2米,长32米的水泥砖围墙。建墙时该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下属机构城乡管理监察大队曾对该厂的违章行为进行过制止,但该厂没有停止建墙行为。4
月初,该厂的围墙建筑工程已经完工。2000年5月20日,县城管监察大队又向该厂发出通知,重申此围墙属违章建筑,限其于5月31日之前自行拆除。6月1日,城管监察大队以该手表厂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兴建围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2条、《××市建筑管理若干规定》的规定为由,作出关于强制拆除手表厂违章建筑围墙的决定。该手表厂在接到该决定后,既未起诉,也未拆除。城管监察大队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法院经审查后发现,城管监察大队只是县建委的下属机构,无权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遂决定对此申请不予执行。城管监察大队认为,法院只有执行权,没有审查权,法院不予执行是错误的。
问:(1)该城管监察大队作出的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处理决定是否合法?
(2)人民法院能否对该行政处理决定进行审查?
(3)人民法院对城管监察大队的处理决定不予执行是否正确?
9.1997年,A市居民汤某与B市姜某做过一笔生意,姜某尚欠其12万多元的货款未付,自姜于1998年3月打下一次条后,就以种种原因迟迟不愿再还所欠款项。1999年12月,汤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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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姜某在A市暂住,遂到其在市公安局工作的朋友李某,请李某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帮其催回欠款。12月15日,A市公安局若干干警到姜某居住的房子,向姜某索要欠款。遭到拒绝后,将姜某强行带回公安局。以罪嫌疑人对姜某给予刑事拘留。两天后,姜某被责令交出5万元现金,其所开的“桑塔那”小轿车也被A市公安局同时扣押,然后才将姜某释放。姜某获释返回B市后,向B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论。A市公安局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且,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A市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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