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航MH370事件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马航MH370事件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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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班  级    2012级法学3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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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导教师                   
2015年 07月 06日
马航MH370事件涉及的国际私法问题研究
辽宁科技大学是几本2012级法学3班  刘杨
【摘要】对于马航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中国罹难乘客家属如何进行跨国索赔问题,一时间众说纷纭,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笔者通过对马航事件始末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将着重从国际私法角度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权利义务、承认和执行等四个方面对中国罹难者家属索赔诉讼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马航事件诉讼工作及日后类似诉讼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 马航MH370  管辖权  法律适用  权利义务  承认与执行
六一儿童节短信发生在2014年3月8日的马航坠机事件震惊了世界,尽管2015年3月8日是马航MH370客机事件一周年手机内存卡格式化,马来西亚交通部调查组当天发布了一份584页的中期报告上海移动网上营业厅网,但是仍没有明确的调查结果。马航事件无疑成为人类民航史上最迷惑和复杂的事件之一。在马航事件当中,中国旅客的人数最多,损失也最大。由于事件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有关中国罹难者家属索赔诉讼问题逐渐成为一场法律大战。
一、案情概述
2014年3月8日凌晨2点40分,隶属马来西亚航空公司的一架载有239人的波音777客机失联,航班号为MH370,由马来西亚吉隆坡飞往中国北京。经过十多天的搜救,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于3月24日晚宣布马航MH370客机在南印度洋坠毁,无人生还。该客机227名乘客中包括154名中国人(其中大陆居民153人)。5月3日,马航声明称已与乘客家属联系,开展预付赔偿金事宜,并表示会向每位乘客家属预付5万美元,该笔款额不影响家属依法索赔的权利,但将从最终赔偿金中扣除。此外,由于黑匣子仍未到,事故原因正在调查当中,不排除波音公司生产的客机本身技术缺陷导致事故的可能。马航事件是人类民航史上最为复杂、迷惑的事件之一,而中国乘客的损失最为惨重,目前中国罹难者家属的索赔诉讼工作已经展开。对于马航事件的责任归属,以及中国罹难乘客家属如何进行跨国索赔问题,一时间众说纷纭,成为学术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焦点。笔者通过对马航事件始末及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将着重从国际私法角度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权利义务、承认和执行等四个方面对中国罹难者家属索赔诉讼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马航事件诉讼工作及日后类似诉讼产生一定的借鉴意义。
二、马航MH370事件人身赔偿的管辖权及诉讼方案问题
从目前推测的几种坠毁原因,我们可以得出几种不同的管辖法院。首先,如果此次飞机的失事是因飞机自身存在某种机械故障所致,那么美国波音公司作为此次马航客机的制造商无疑是此事件的责任主体。根据美国法律的规定,只要与案件存在最低联系就可以在美国诉讼,那么如果空难的确是因飞机自身的质量问题而引发,马来西亚航空公司就可以在美国起诉波音公司来追究其产品责任问题。因此,如果最终此次空难的原因被查明为是因客机自身机械故障所致,那么马来西亚和美国均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而且如果此案与飞机制造商——美国波音公司有关,遇难者家属还可以到美国起诉,由于美国的赔偿额较高,这样就可以获得高于他国的赔偿额。其次,如果此次飞机的失事是因机组人员操作不当而引起,那么马来西亚作为承运人的主营业地国无疑享有管辖权。再次,如果此次飞机的失事是因劫机而导致,不仅马来西亚作为航空器登记国享有管辖权,而且因为劫机犯罪属于普遍管辖的范围,也不属于政治犯罪也不存在引渡的情形,此种情况下,世界各国均对此案享有管辖权。
目前,美国已以“不方便管辖”为由将此案驳回,而劫机情况下世界各国均享有管辖权的几率尚难以预料。因此,本部分暂就承运人造成事故的情形进行分析。
  (一)国际公约对航空运输损害赔偿的民事管辖权确立
    关于国际空难案件的解决,较有代表性的公约是 1929年《华沙公约》和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本文在此部分就上述两公约中关于国际空难管辖权的规定进行分析。
    1、1929年《华沙公约》
    《华沙公约》规定了航空承运人对于造成旅客伤亡,货物毁损的具体赔偿适用规则。华沙公约所称的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既包括自然人的住所地法院也包括法人的住所地法院。在确定签订合同的承运人住所地法院时,原告必须证明两点:一是承运人的营业机构在该地;二是承运人是在此营业机构内签订的合同。
    从该公约的 32条我们可以看出,第 28条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为一种强制性适用规定。因此,当发生国际空中侵权纠纷时,原告有如下四种选择,即:承运人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法院、营业机构设立地法院和目的地法院。
    2、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
    为使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更加完整统一,1999 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正式通过《蒙特利尔公约》,本文在此仅就其中新增的“第五管辖权”进行分析。
    第五管辖权,即旅客的住所地或永久居所地法院享有对国际空中侵权案件的管辖权。这第五种管辖法院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该国为当事旅客的常住居所;二是承运人在该国有航空运输业务,即承运人经营始发或者到达该国的航班;三是承运人在该国境内存有办事处所。但是,这种适用的范围被予以严格限定,只及于旅客的人身伤亡诉讼,如果旅客不是据此起诉,那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是只包括《华沙公约》所规定的四种管辖法院。
因此,无论是根据《华沙公约》或是《蒙特利尔公约》中国法院均拥有管辖权。首先,北京是MH370的目的地。其次,马航MH370上有众多中国旅客,而且在中国多个大城市均有办事处所,符合第五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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