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间与送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释义与指南(2021版)-(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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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期间的计算]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条旨】本条是关于期间计算的规定。【条文释义】期间,是指某一法律事实或法律事件开始到结束的时间段。一般而言,法律上的期间可分为两种,即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是基于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开始的期间;指定期间是某一法律主体依据职权对某一法律事件进行指定而产生的期间。期间的计算以时、日、月年为基数。但是期间开始之时和开始之日不应计算在期间之内,即从开始之时、日的后一时、日计算期间,如1日应当从当日的24时也就是次日零时起开始计算,而不是从实际发生的时间开始计算。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邮寄送达的以盖邮戳的时间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应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因为很多法律措施、结果等的执行需要在工作时间内完成,节假日是法定休息时间,如将此计算在期间之内势必导致期间缺乏实效和不准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当事
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为允分保护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违法行为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
第三十六条[法律文书的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被处罚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捺指印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也可以对拒收情况进行录音录像,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附卷的法律文书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传真、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经采取上述
送达人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条旨】本条是关于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新法新规涉及修正】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61条中新增法律文书电子送达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条文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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