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地址邮寄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
最⾼法裁判观点:向当事⼈⾝份证中载明的地址邮寄法律⽂书被退回的,法院
可以公告送达
(2018)最⾼法民申2416号
裁判要旨
法院向当事⼈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书及材料,寄送的地址为当事⼈
⾝份证中载明的地址,邮寄回执中记载因该地址查⽆此⼈邮件⽆⼈签收⽽退回。在此情况下,法院
通过⼈民法院报向李利公告送达相关诉讼⽂书及材料,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件,根据李利的再审申请和德威
公司提出的意见,本案应重点审查⼆审法院对李利的送达是否违反法律规定并剥夺其辩论权利,判
决李利对众和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款规定:“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
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本案中,⼀审法院于
2016年3⽉15⽇向李利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诉讼⽂书及材料,寄送的地址
为李利⾝份证中载明的地址“辽宁省⼤连市中⼭区鲁迅路48号1-9-3”,邮寄回执中记载因该地址查
⽆此⼈邮件⽆⼈签收⽽退回。在此情况下,⼀审法院于2016年4⽉13⽇通过⼈民法院报向李利公
告送达相关诉讼⽂书及材料,符合前述法律规定。公告期满后,即视为已向李利送达相关诉讼⽂书,
李利⽆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
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三⼗七条规定:“⼈民法院⼀审时采取公告
⽅式向当事⼈送达诉讼⽂书的,⼆审时可径⾏采取公告⽅式向其送达诉讼⽂书,但⼈民法院能够采
取公告⽅式之外的其他⽅式送达的除外。”⼆审法院采⽤公告送达的⽅式,向李利送达上诉状、传
票等诉讼⽂书,亦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李利关于⼆审法院未依法向其送达法律⽂书,剥夺其质证辩
论权利的申请理由,不能成⽴,本院不予⽀持。
如果⼀⼈有限责任公司出现财产混同的情形,该⼀⼈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后,其连带责任不因股权转
让⽽消灭。但如果该股东能够证明其作为⼀⼈公司股东持股期间的公司财产独⽴于股东个⼈财
产,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审、⼆审期间,均对李利采取公告⽅式进⾏送达,没有证据
显⽰李利明知存在本案诉讼故意不参加诉讼,可以视为存在其未能举证的客观情况。李利申请再
审时提交的魏某、李某、宋某出具的《“⼤连众和船务管理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及证明》,以及王
某、魏某的证⼈证⾔可以认定为《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的“新的
送达人
证据”。证⼈王某系李利受让众和公司股权的中间⼈,证⼈魏某是众和公司股权先后两次办理⼯商
变更登记及财务交接的经办⼈,⼆⼈实际参与了李利受让众和公司股权的相关事宜,其证⾔与众和
公司两次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事实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李利受让众和公司全部股权后,进⾏了
⼯商变更登记,但未办理公司财务交接,随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李全胜的办理过程。提供了李利
并未以众和公司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其个⼈财产独⽴于公司财产的证据,本案存在《中华⼈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项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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