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如何处理
当事人拒收法律文书如何处理
篇一:当事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时,由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留在当事人住所的送达方式是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根底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根底,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到达了“考根底、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表达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那么。
  1.回归教材,注重根底
  试卷遵循了考查根底知识为主体的原那么,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局部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根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那么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篇二:如何解决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的应用
  如何解决法院民事诉讼文书送达难
  张鑫燕
  送达文书是法院审判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关系到案件能否正常审理,判决结果能否及
时传达,当事人权利能否得到有效维护。但是随着民商事案件大量的增多,“送达难〞已经成为困扰许多法院的难题。当事人提供地址不对、下落不明、逃避送达、拒收法律文书、外出务工人员无固定地址和及受送达人的家属和基层组织不配合已经成为送达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一、法院常见送达方式及缺点
  1、邮寄送达。通过邮政EMS,可以方便的查到送达环节,可以在回执上注明送达材料的名称,而且由邮政部门送达,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对立情绪,送达成功率较高。目前大多数法院送达时都首先采取此种送达方式,此种方式的局限性在于一是对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要求较高,二是邮寄费用较高,在判决书中判决由败诉方支付又没有法律依据。
  2、直接送达。在邮寄送达送达不到的情况下,法院往往采取直接送达方式,由法警或者审判员自己去送达。但是由于很多当事人成心逃避送达或者有的不能提供正确的送达地址或者住址已经迁移,审判员往往送达几次都送达不到。而在有些情况下,当事人情绪剧烈,不成认自己是送达人,甚至有些当事人因为不懂法律以为法院送的东西都是对自己不利的,当场和法官对峙,撕毁文书。而且由法官自己去送达,司法本钱相对较高。
  3、留置送达。在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收的,可以根据民诉法的规定进行留置送达,此时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进行见证,此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比拟困难。有的基层组织或单位人员不是不到,就是到也不愿意来,来了也不愿意见证,送达人往往要屡次来回奔波。
  4、公告送达。对采用以上两种方法都不能送达的当事人,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方式。公告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张贴公告,一种是报纸公告。但是公告只能解决程序合法问题,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知晓的少之又少,不利于维护当事人权利。而且公告时间要经过60天,拖的时间较长,既影响了法院工作效力也使得当事人权利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
  5、委托送达。对在外地的法律文书,有些法院会委托兄弟法院代为送达,代为送达除有以上三种送达所存在的缺陷外,有的法院出于地方保护等原因对外地委托送达的积极性不高,敷衍了事,或者成心送到不到或者拖延送达。
  二、造成法院送到难的原因
送达人
  1、主要依靠原告提供“被告送达地址〞弊端重重。因职业变化、拆迁、搬迁等导致的地址
更迭现象频发,致使起诉时原告按照要求提供的被告户籍证明或工商登记证明上所载的地址有时与被告实际居住或经营地不一致。
  2、法院送达缺乏人员与财力保障。由于法律规定送达权归法院独揽,造成在个案中法院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但仍然出现送达阻力过大效率低下的状况,而各级法院的人员、车辆等硬件配置状况和案件激增的现实也不允许法院如此搞送达工作。
  3、被送达人恶意躲避诉讼。局部受送达人拒不签收法律文书,成心拖延诉讼进程,企图以此来逃避法律责任。有的单位法人代表在法院送达时以各种理由搪塞,拒绝露面。个别当事人单位不配合法院送达工作,不愿提供当事人有效的地址、电话。有的当事人没有法律意识,认为签收法律文书就代表成认判决对其不利的后果。
  4、缺乏完整的送达机制支撑送达工作。没有专门化、职业化的送达队伍;邮寄送达过程中,大局部邮递员缺乏法院送达工作的专业技能和责任心,无法合理地判断当事人“拒收〞和“无人签收〞的区别。
  5、法律对留置送达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
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时机,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丧失了送达时机。
  6、委托送达、公告送达存在机制缺陷。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委托送达的期限和法律责任,出现被委托法院长期不送达拖累委托法院诉讼的情形;公告送达不仅价钱昂贵,而且形式单一,且指定刊发公告的报刊有时会因版面所限等问题拖延公告登报时间。
  三、解决送达难的对策
  1、完善立法,拓展送达渠道。在送达方式、送达场所、义务签收人、转交送达等方面进行适当扩大,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制度上适度突破或细化。例如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其成年家属,让其代为送达。将手机短信、传真或等列为送达方式,并明确邮寄送达可与直接送达同等优先采用。送达场所从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其所提供的送达地址扩展到受送达人的居所(如暂住地)、从业场所以及法人的营业场所、办公场所、受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以及在送达过程中会晤受送达人的其他场所。转交送达的范围拓展至公安派出所、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等基层单位,以及与受送达人有密切联系的人。留置送达中只要送达人员在两人以上,不必要邀请见证人到场,送达
人员在送达证上载明送达情况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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