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兴才与江洪尧、乔如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单兴才与江洪尧、乔如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9 
【案件字号】(2020)苏07民终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审理法官】袁辉忻越刘亚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单兴才;江洪尧;乔如美 
【当事人】单兴才江洪尧乔如美 
【当事人-个人】单兴才江洪尧乔如美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单兴才 
【被告】江洪尧;乔如美 
【权责关键词】撤销管辖先予执行撤诉不予受理终结诉讼(诉讼终结)驳回起诉终结执行(执行终结)强制执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单兴才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按照其上诉状提供的
送达地址,于2019年10月22日向其邮寄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而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退回。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述通知书视为合法送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单兴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送达人【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单兴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4:03:32 
单兴才与江洪尧、乔如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民终22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单兴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洪尧。
     原审被告:乔如美。
审理经过     上诉人单兴才因与被上诉人江洪尧、原审被告乔如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2018)苏0724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单兴才递交上诉状后,一审法院按照其上诉状提供的送达地址,于2019年10月22日向其邮寄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限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该邮件因收件人拒收而于2019年10月25日被退回。根据《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故上述通知书视为合法送达。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单兴才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单兴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 判 长 袁 辉
审 判 员 忻 越
审 判 员 刘亚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增丽
书 记 员 马阳光
法律条文附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
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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