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抗诉书送达被告人吗
刑事抗诉书送达被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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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书送达被告⼈吗
⼀般在检⽅把⽂书给法院后由法院送。
刑事抗诉书
刑事抗诉书,是指⼈民检察院对⼈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书。
简介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百零五条第三款,以及⼈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的规定,地⽅各级⼈民检察院认为本级⼈民法院第⼀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级⼈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审程序的控诉。
最⾼⼈民检察院对各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上级⼈民检察院对下级⼈民法院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民法院第⼆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控诉提出后,⼈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因此,抗诉书是检察机关⾏使审判监督职权的重要⼯具,对于纠正⼈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起着⼗分重要的作⽤。
送达
送达,是指⼈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式,将诉讼⽂书或法律⽂书送交当事⼈或其他诉讼参与⼈的⼀种诉讼⾏为。
简介
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的⼀定⽅式,将法律⽂书、诉讼⽂书交付给应当收受⽂书的当事⼈和其他诉讼参与⼈的诉讼⾏为。当事⼈向法院提交诉讼⽂书,或者当事⼈相互间交付诉讼⽂书,不称送达。
特征
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
讼⽂书或其他⽂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接受送达的是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及其他诉讼参与⼈所进⾏的⼀种诉讼⾏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以外的⼈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为。
送达的⽂书主要是法律⽂书和诉讼⽂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书和诉讼⽂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付令等。送达其他⽂件不能叫送达。
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式进⾏。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否则不能产⽣法律效⼒,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1]
⽅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法院送达的⽅式有以下七种。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称交付送达,是指⼈民法院派专⼈将诉讼⽂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签收的送达⽅式。直接送达是送达⽅式中最基本的⽅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在⼀般情况下,受送达⼈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
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当事⼈的,不宜采⽤由对⽅当事⼈签收的⽅法,因为双⽅有利害关系;受送达⼈是法⼈的交由其法定代表⼈或者该法⼈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由代收⼈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不得由别⼈代收。因为调解书⼀经接受,即发⽣法律效⼒;当事⼈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理拒收诉讼⽂书时,送达⼈依法将诉讼⽂书放置在受送达⼈的住所并产⽣送达的法律效⼒的送达⽅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书的。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2、8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书留在受送达⼈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本⼈,不适⽤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民法院代
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民法院称为委托法院,接受送达任务的法院称为受托法院。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邮寄送达,是指⼈民法院将所送达的⽂书通过邮局并⽤挂号信寄给受送达⼈的⽅式。实践表明,法院采⽤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的⼀种送达⽅式。根据《意见》第85条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期不⼀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期为送达⽇期。
转交送达,是指⼈民法院将诉讼⽂书送交受送达⼈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的送达⽅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
(1)受送⼈是军⼈,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2)受送达⼈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3)受送达⼈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书后,必须⽴即交受送达⼈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期。
电⼦送达,是指法院利⽤传真、电⼦邮件、移动通信等现代化电⼦⼿段进⾏的送达。根据《民事诉讼法》
第87条的轨道,采⽤电⼦送达⽅式应依照下列条件和程序进⾏:
(1)必须经受送达⼈同意,法院不得在未经受送达⼈同意的情况下依照职权采⽤此送达⽅式送达。受送达⼈同意采⽤电⼦⽅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
(2)电⼦送达⽅式只适⽤于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外的诉讼⽂书的送达。
(3)电⼦送达的具体⼿段包括传真、电⼦邮件、移动通信等及时收悉的能够确认受送达⼈可以收悉的⽅式。
采⽤电⼦送达的,送达⽇期以传真、电⼦邮件、移动通信等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准。《解释》第135条规定,到达受送达⼈特定系统的⽇期,为法院对应系统显⽰发送成功的⽇期,但受送达⼈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期与法院对应系统显⽰发送成功的⽇期不⼀致的,以受送达⼈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期为准。
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发出公告,公告发出后经过⼀定的时间即视为送达的⽅式。
公告送达的前提条件是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受送达⼈有⾳讯,但⾏踪不定,没有通讯地址,⽆法联系,采⽤其他⽅式均⽆法送达。公告送达的受送达⼈不包括军⼈、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
因为对这些⼈可以委托有关机关、单位转交送达诉讼⽂书、法律⽂书。
送达人公告可以在法院专设的公告栏、受送达⼈原住所地张贴,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刊登的⽇期为准。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以公告⽅式送达的,⾃公告之⽇起,经过60⽇,有关诉讼⽂书或法律⽂书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内记明公告的原因和经过。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式进⾏公告。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以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的,应当说明出庭地点、时间以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的主要内容,属于⼀审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解释第140条规定,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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