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亮、鹿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王新亮、鹿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补偿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7 
【案件字号】(2020)豫行终19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曹松志吴卿刘贵平 
【审理法官】曹松志吴卿刘贵平 
【文书类型】裁定书 
送达人
【当事人】王新亮;鹿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王新亮鹿邑县人民政府 
【当事人-个人】王新亮 
【当事人-公司】鹿邑县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新亮 
【被告】鹿邑县人民政府 
【本院观点】(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中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3日送达给起诉人王新亮",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审卷中有关“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王新亮拒签",该送达回证的“填发人"、“送达人"栏的签字人员均不是鹿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鹿邑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卫真办事处的工作人员
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留置送达给王新亮。 
【权责关键词】违法证明不予受理发回重审提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中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3日送达给起诉人王新亮",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审卷中有关“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的“备注栏"注明“王新亮拒签",该送达回证的“填发人"、“送达人"栏的签字人员均不是鹿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鹿邑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卫真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留置送达给王新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审裁定认定,“起诉人王新亮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
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王新亮关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送达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初26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3 19:58:45 
王新亮、鹿邑县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行终19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王新亮。
     被上诉人鹿邑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紫气大道中段某某。
     法定代表人:***,县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新亮因起诉撤销鹿邑县人民政府相关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案,不服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初2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新亮上诉称:(一)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且送达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上诉人的房屋已被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了,却仍未见到涉诉的房屋征收决定书,被上诉人违法征收,依法应当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公告,直接采取“见证方式"送达,规避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二)依据上诉人向鹿邑县人民法院调取的准予强制执行的案件材料,显示被上诉人申请执行材料严重缺失,缺乏执行的直接依据即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一审裁定并未认真核实案件事实即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依法应予撤销。综上,请求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初264号行政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原审裁定认定,“本案中鹿邑县人民政府作出的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已于2019年6月13日送达给起诉人王新亮",经本院调查核实,原审卷中有关“鹿邑县人民政府鹿政房征补决字(2019)2号征收补偿决定书"的送达回
证的“备注栏"注明“王新亮拒签",该送达回证的“填发人"、“送达人"栏的签字人员均不是鹿邑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也没有确定的证据证明鹿邑县人民政府委托该县卫真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书"留置送达给王新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原审裁定认定,“起诉人王新亮于2020年6月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综上,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依法应予纠正。王新亮关于“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送达涉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6行初26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曹松志
审判员  吴 卿
审判员  刘贵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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