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地址及确认书
债权人 | |
管理人对债权人填写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1、为了便于债权人及时收到法院、管理人各项文书,保证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债权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重整工作的各个阶段及各项事宜。 3、重整阶段,债权人的送达地址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告知管理人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债权人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导致有关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债权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1)债权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2)因为债权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地址变更后未及时告知管理人,或者债权人拒不提供送达地址导致各项文书未能被债权人实际接收的,按下列方工处理: ①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②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债权人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 | 本人(本单位)确认下列地址为送达地址: 联系地址: 邮编: 收件人: : : |
送达人债权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阅读了管理人对债权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准确、有效的。 债权人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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