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14.06.24
∙【文 号】公通字[2014]24号
∙【施行日期】2014.06.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的通知
(公通字[2014]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要求,公安部修订了《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8月公安部印发的《公安信访专用法律文书(式样)》同时废止。办理信访事项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制定。
公安部
2014年6月24日
送达人 公安信访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般要求
1.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公安机关按《信访条例》、《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处理信访事项时使用的文书。
2.文书的电子模版将集成在公安信访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内容可导入文书,应尽可能通过信息系统打印,无条件打印的可填写,并做到字迹清晰、可长期保存、内容完整。需要印制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部门自行监制。
3.文书用纸幅面尺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纸,文书页边与版心尺寸:文书用纸天头(上白边)为35mm±1mm;文书用纸订口(左白边)为30mm±1mm;版心尺寸为150mm×230mm(不含页码)。
4.在少数民族地区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制作,但应附有汉语文本;对外国人应当使用中文。
5.文书的“公安机关名称”为小三号仿宋字,标题均为小二号方正小标宋简体,文书的“说明”均为小四号宋体字;接收信访事项登记表的各栏均为小三号仿宋字,其他文书的正文均为三号仿宋字。
6.文书文号,即“×公( )字[ ]号”,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填写:“×”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公安机关代字;“( )”处填写信访部门的简称,一般简称为“信”或“信访”,未单设信访部门的可按业务归属部门分别填写其名称的简称;“[ ]”处填写年度;“号”处填写该文书的顺序编号。
7.文书中“信访人”、 “姓名”栏,按信访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填写,无有效证件或为来信的,按信访人提供的姓名填写,属外国籍或者少数民族人员的,应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可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或本民族文字姓名。
8.文书中所称“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 一律具体到年月日。
9.文书中“/”表示其前后内容可供选择,在使用中应当将不用的部分划去。
10.文书中的“信访事项内容”处填写信访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简要情况,主要包括案件(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当事人有关情况、问题类别等内容。
11.一式多份的文书在制作时应当保持同一项目填写内容一致。
12.印章的使用。文书式样一、五应当加盖信访部门行政章;文书式样二、三、四、七、八、九应当加盖信访专用章;文书式样六、十、十一对同级业务部门使用时应当加盖信访部门行政章,对下级公安机关使用时应当加盖本级公安机关行政章。
13.附卷文书的保管期限,按照《公安信访卷宗管理规范》执行。
14.文书当面送达的,送达人应当要求被送达人在附卷文书或者公安机关留存备案的文书左下方空白处签名并注明收到日期;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予以注明。文书邮寄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凭证附卷。
具体要求
15.接收信访事项登记表(式样一)是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部门登记信访事项并提出承办意见的文书。文书由信访工作部门填写,通用于处理、复查、复核信访事项三个工作阶段。文书中的“□”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信访形式”可多选。选择“其他”的,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如以单位名义提出信访事项并署有具体人员姓名的,填写该人员姓名,同时在“代表单位”栏中注明,未署具体人员姓名的,一般应填写单位全称或者通用简称。
16.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式样二)、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式样三)是公安机关信访工作部门就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程序上告知其是否受理的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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