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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犯罪现场
第一节犯罪现场的定义及其构成要素
一、犯罪现场的定义
犯罪现场是一类特殊的现场,它一方面具有“现场”的一般属性即时空性,另一方面还必须有犯罪行为的存在,或与犯罪行为有直接的联系,这是犯罪现场的本质属性。时空性时犯罪现场存在的基础,是现场的普遍性,而有犯罪行为的存在,则是犯罪现场的特殊性。
犯罪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地点和其他留有与犯罪有关的痕迹物品的场所,以及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
二、犯罪现场的构成要素
与犯罪案件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的时间、空间、人、事、物的总合,就是犯罪现场的基本构成。具体地说,犯罪现场地基本构成包括犯罪行为要素、时间、空间要素和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一)犯罪行为要素
1、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一个现场是不是犯罪现场,
关键要看现场是否存在犯罪行为,或是否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
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区别于非犯罪现场的根本标志,犯罪行为要素
是构成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
2、不同的犯罪行为对犯罪现场形成的作用有所不同。——在不同层
次的犯罪行为中,直接侵犯犯罪对象的行为是主要的犯罪行为,这
些行为对犯罪现场的形成、案件的性质起决定性的作用。
(二)时间、空间要素
1、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具有顺序性、间隔
性和持续性的特点。
2、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通常是指犯罪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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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实施犯罪行为时所涉及的地点、场所和范围,也称为作案空间。
犯罪现场存在的空间,有时也指发生犯罪后果的地点、场所。
一个人在某一特定时间内,只能在一个特定的空间活动,而不能在
两个以上的空间活动。因此,确定犯罪现场存在的时间、空间,对
于查明犯罪行为存在的时间、空间,查明犯罪嫌疑人活动的时间、
空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物质形态变化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时客观存在于犯罪现场上的,物质形态变化要素时犯罪现场的重要构成要素。
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的变化可归纳为被侵犯对象的变化、现场客
体物的增减、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和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
1、被侵犯对象的变化
2、现场客体物的增减
3、现场上原有客体物的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
4、有关客观现象的发生
构成犯罪现场的三要素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必然与作案时间、作案空间同时存在,是被侵犯对象及其物质环境发生变化的直接原因,是与非犯罪现场的本质区别,因此,犯罪行为是犯罪现场的核心要素;空间、时间是犯罪现场的存在形式;物质形态变化是犯罪行为的必然结果。
第二节犯罪现场的特点
研究犯罪现场的特点,对于正确认识和揭露犯罪现场的本质,指导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有着十分重要意义。犯罪现场一般具有留痕性、反映性、复杂性、易变性的特点。
一、留痕性
犯罪分子一旦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必然使犯罪现场的物质形态发生变化,留下种种反映、证实其犯罪活动的犯罪痕迹。这里所说的犯罪痕迹是广义的犯罪痕迹,既包括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也包括保留在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反映印象或印象痕迹。
(一)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
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是指用肉眼或借助一定技术手段能观察到的,由犯罪活动造成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可以称其为“物质现场”。常见的如手印、足迹、工具痕迹、创痕、血迹、毛发、凶器、呕吐物,等等。这些痕迹物品可能是肉眼直接能观察到的,如现场的大片血迹、遗留在现场的凶器;也可能要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观察到,如无汗液手印需要显现后才能看到,细微的毛发要借助放大镜、显微镜才能发现。这些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犯罪痕迹物品,储存着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种信息,在现场勘查(现场勘验)时,要注意寻、发现,力求全部发现和提取。
(二)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
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来源于对与犯罪有关各种事物的认识,它是通过被害人、证人对犯罪现场上的痕迹物品、现场上客体物的增减、现场客体物位置、形状及其组合状态的改变、现场上发生或出现过的有关客观现象的感知而形成的,可以称其为“心理现场”。因此印象痕迹是对现场物质形态及其变化的心理再现,是通过感觉器官储存到大脑中的,包括由视觉、听觉、嗅觉、触觉、味觉等感觉器官所形成的各种反映印象。
1.视觉形成的印象。视觉形成的印象是指有关人员看到的景象在大脑中的反映。如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犯罪分子行凶的动作、使用的工具,犯罪现场上出现的火光、烟焰,犯罪现场上客体物的增减、位置、形状及相互关系的改变等。
2.听觉形成的印象。听觉形成的印象是指有关。人员听到的声音在大脑中的反映。如犯罪现场上传来的砸门声、玻璃破碎声、被害人的呼救声、犯罪分子的口音等。
3.嗅觉形成的印象。嗅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嗅到的气味在大脑中的反映。如农药味、苦杏仁味、焦味、酒味、狐臭等。
4.触觉形成的印象。触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皮肤感觉在大脑中的反映。如温度的高低、犯罪分子皮肤的粗糙程度、凶器的形状等。
5.味觉形成的印象。味觉形成的印象是有关人员尝到的味道在大脑中的反映。如通过食用、品尝、啃咬有关物品、食品甚至撕咬犯罪分子而辨别出甜味、辣味、酸味等。
这些由感觉器官形成的印象痕迹,可能存在于现场周围众、过路人员等证人的大脑中,也可能存在于被害人的大脑中。现场勘查(现场访问)时应注意收集和发掘,并注意查证、核实其客观真实性及形成这些印象的具体时间,以便对分析案情、发现线索和证据提供帮助。
二、反映性
无论是以实物形式存在的痕迹、物品及现场现象,还是存在于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印象痕迹,都储存着有关犯罪活动的各种信息,能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作案过程及犯罪分子
的个体特点等情况,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证据。
(一)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反映性。
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反映性,表现在通过对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研究,可分析犯罪分子在现场周围的活动范围、路线,现场的出人口,作案的动作、过程,犯罪分子的人数、年龄、身高、体态,犯罪分子可能从事的职业,等等。如通过犯罪工具痕迹的分析,可以推断出工具种类,如果这种工具是某一行业、部门特有的,使用这种工具需要掌握专门的知识和技能,那么还可以进而推断犯罪分子可能的职业。
(二)印象痕迹的反映性
印象痕迹存在于人们的大脑中,它是对物质形态及其变化的一种记录形式,同样储存着关于犯罪活动的丰富信息。通过挖掘印象痕迹,可以分析犯罪活动的有关情况。如通过对被害人的访问,可以得知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衣着特点、口音特点等;通过对现场周围众、过路人员等证人的访问,可以得知案件是何时发生的,被害人是如何呼救反抗的,犯罪分子是从何处逃离现场的,是向哪个方向逃跑的,等等。
三、复杂性
由于各种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的影响,犯罪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以及有关人员大脑中的反映印象多寡不同、真伪并存,使犯罪现场呈现出明显的复杂性。
(一)犯罪分子伪装、破坏现场,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
有的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或实施犯罪后,为了逃避打击、转移侦查视线,故意给侦查工作设置障碍,或对犯罪现场进行伪装,有意识地对现场进行摆布、改变,或对犯罪现场进行破坏,采取扫地抹桌、撒粉泼水等手段,以达到毁痕灭迹的目的。
在这些现场上,或犯罪活动的真象被假象所覆盖,或犯罪痕迹物品遭到破坏甚至完全消失,使现场显得疑难复杂。所有这些,都给现场勘查工作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二)非犯罪现场和假案现场的存在
公安机关勘查的现场中,有一些不是犯罪现场。如某地发现一具尸体,这个人可能是被害的,也可能是病死的,或者其他灾害事故致死的。为了查明事件的原因,应当对现场进行勘查,然后再根据勘查结果确定事件的性质。如果勘查证明这个人是被害的,这个尸体所在的现场就是犯罪现场,如果勘查证明这个人是病死的,或者是其他灾害事故致死的,这个尸体所在的现场就不是犯罪现场。事实上,不少现场在勘查前并不能确定其是否是犯罪现场,现场勘查是确定现场性质的惟一办法。因此,现场勘查中要注意非犯罪现场的存在,并随时进行甄别和论证。
假案现场的掺和使犯罪现场更加显得扑朔迷离、复杂多样。假案现场也称伪造现场,是指某些别有用心的当事人,虚构案件情节,故意设置的现场。这些现场尽管存在着自身矛盾或破绽,但却仍有较大的欺骗性,容易把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因此,在现场勘查中要有假案现场的意识,以及时识别假案现场。
(三)现场被变动的情况经常发生
犯罪现场形成后,如果没有及时做好保护现场的工作,犯罪现场就有可能被变动。事实上,由于受到人为非故意或自然因素的影响,使犯罪现场的原貌遭到改变的现象经常发生。更严重的是,有的犯罪现场形成后还遭到人为的故意的破坏或改变,如有人在犯罪现场上偷走了尸体手上的戒指、口袋里的钱包,形成了新的犯罪,使两起犯罪案件的现场部分或全部地重迭,这样案中有案的现场,就显得更加复杂。
(四)现场痕迹物品多种多样
犯罪现场上留下的痕迹物品,既有小到毛发、粉末颗粒这样的细微物质,又有大到气割、汽车这样的“庞然大物”;既有像工具痕迹、弹痕迹这样稳固的痕迹,又有像手印、足迹这样易受损坏的痕迹;既有有的痕迹,又有无的痕迹,等等,各种各样的痕迹物品种类繁多,数不胜数。
(五)有关人员记忆错误
犯罪现场上的各种现象及状况可能被人们感知并保留在人们的大脑中,但由于人们的记忆可能有错误,
也可能有遗忘,使人们向侦查人员反映的情况与现场的真实情况有出入,使侦查工作出现曲折。更有甚者,有人故意向侦查人员提供假情况,故意把侦查工作引人歧途。
(六)未知因素和紧急、危险情况的普遍存在
任何一个犯罪现场,都有许多未知因素存在,需要通过现场勘查去认识、去把握。在有的犯罪现场上,还可能存在一些紧急情况或危险情况。如爆炸随时可能发生,被害人或犯罪嫌疑人生命垂危,犯罪分子劫持人质扬言杀人等。针对这些紧急、危险情况,需要有各种各样的紧急措施去应对、去解决,现场上人员、物资要合理、科学和及时去调配,只有这样,才能使现场勘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犯罪现场物质形态多种多样,真象假象同时存在,可谓千头万绪、纷繁复杂。它要求侦查人员,尤其是现场勘查指挥员,沉着冷静,全面分析,果断决策,使犯罪现场的复杂性被及时化解,以确保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顺利地进行。
四、易变性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形态及对物质形态的反映印象都会发生变化,呈现出犯罪现场的易变性。
(一)犯罪痕迹、物品和现场现象的变化
犯罪现场形成后,由犯罪行为造成的犯罪痕迹、物品及整个现场现象,时时刻刻都在发生变化。首先是正常的物理、化学作用引起的变化。如水足迹形成后,时间稍长就会蒸发干而使足迹消失,五汗液手印也会因汗液被蒸发而难于显现,尸体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发生腐烂而变得面目全非。其次是自然因素引起的变化。一方面由动物造成,如猪拱掉了地上的犯罪足迹,野兽咬食尸体;另一方面由气候变化或自然灾害造成,如大雨冲走了室外现场上的毛发、精斑,泥石流覆盖了整个犯罪现场。再次是人为因素引起的变化。这种变化多数是非故意的,如围观众进入现场在现场留下手印、足迹;也可能是故意的,如有人偷走现场财物,犯罪分子同伙或家属故意破坏现场,毁掉犯罪痕迹,取走犯罪分子遗留在现场的物品等。
(二)人们大脑中印象痕迹的变化
由于人的记忆会发生遗忘,且在感知后的24小时内遗忘得最快,也可能记忆发生错误,因此,人们在对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现象、状况感知后,并不能一成不变地保留已感知的印象,而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遗忘或变化。如看到犯罪分子穿的是灰衣服,可能会记忆成是棕或回忆不起来,听到的声响是两声可能记忆成是一声等。尽管当事人主观上想真实地反映感知和记忆的内容,但由于记忆的遗忘和变化是不可避免地存在,因此也就不可避免地使陈述内容的真实性受到影响。
犯罪现场易变性的客观存在,要求侦查人员在刑事犯罪案件发生后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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