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协议]国际商法案例
合同法案例
※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有权撤销
甲公司于1999年9月9日以平信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于9月15日抵达乙公司。其间,由于商务情况的变化,甲公司于9月12日以加急电报撤销该要约,电报于9月13日抵达乙公司。这时,甲公司的要约撤销有效吗?
答:有效。因为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要约必须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发生效力,在要约人发出要约至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这段时间内,由于要约还没有发生效力,要约人当然有权加以撤销。在本案例中,要约生效时间应当在9月15日,而甲公司在9月13日就撤销了要约。这显然是有效的。
※分为两种情况
某公司分别向美、英、德和法四国的四家公司发回承诺信函。在此情况下,该公司的承诺什么时候生效?
答:这要分为两种情况。一、该公司向美、英和法国的公司以书信或电报所作出承诺时,承诺一旦投递即宣告生效,这是“投邮主义”;二、向德国公司的承诺则要到邮件到达时才能生效,这是“到达主义”。公约采用的也是“到达主义”。
※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无效
C公司诉P公司案:P向 C发出要约,并规定承诺必须用特殊方式,采用其他方式是无效的。而C用信的方式承诺。C的承诺有效吗?
答:没有作出有效的承诺,因为没有用特殊的方式承诺。
※承诺后的撤销无效
B诉 T案:当事人之间来往通信如下:10月1日:居住在Cardiff的T邮寄一项要约给居住在纽约的B。10月8日:T邮寄一份撤销要约的通知。10月11日:B发出一份电报对10月1日的要约承诺。10月15日:B邮寄一封确认承诺的信。10月20 日:B收到T于10月8日寄来的撤销通知。T的撤销是否有效?
答:T的撤销是无效的,直至B承诺以后,B才收到撤销通知。合同在10月11日B承诺要约时已经成立。
※装运行动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
甲公司致电乙公司订购十套化工设备,要求立即发运,但是没有规定价格或计价方法。乙公司在收到电报之后就立即装运。这时合同关系成立吗?
答:成立。确切地说,合同关系在乙公司装运化工设备时就宣告成立。这是因为虽然乙公司没有复电甲公司,但是其装运行动则构成明显的承诺行为。至于化工设备的价格是可以按照同类价格在合同成立时,用通常交易的价格来进行计算的。
※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
1、某商店雇佣了一个服务员,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规定每小时的工资为3.5美元,而当时的市场价格为4.5美元。这时该合同成立吗?
答:成立。根据合同法,对价必须具有某种价值,但是并不要求充分。在本例中,虽然该商店的出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是这一价格仍然是有一定价值的,并且是双方同意了的,因此该合同是有效的。当然,如果对价很不充分,例如0.5美元/小时,这就构成错误或欺诈,当事人可以请求司法救济,撤销该合同。
※单方错误合同有效,双方错误合同无效
在下列情况下,均发生错误,那么哪些合同是无效的呢?
(1)某人在计算商品价格时发生错误;(2)某人认为一古玩价值为10万美元,实际上只值1,000美元,估计失误;(3)某公司同意为另外一家公司在三个月内完成一项工程,但是实际上延长四个月
后才完工;(4)某人在阅读邮购说明书时,错误地理解了产品的用途,因此购买了他并不需要的产品;(5)某人错误地把借贷认为是捐赠;(6)某人要购买5
号电池却错选了6号电池,而营业员明明知道他错选电池,却并没有明确指出;(7)某公司想要购买小麦,而合同对方则想要出售大麦;(8)某公司打算将自己的一套文字处理设备转让给另外一家公司,但是在合同订立前不久,该文字材料设备已经被盗,双方均不知道。
答:前四种情况下,合同是有效的;后四种情况下,合同则是无效的。净水器 滤芯
给母亲的祝福简短因为第一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错误;第二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在判断上出现偏差;第三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对自身履行合同的能力的错误估计;第四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的理解失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上述四种情况均属于一方当事人的错误,即单方错误,不能使合同无效。后面四种情况实质上都是某个错误导致双方当事人之间根本就没有达成真正的协议,这样合同当然无效(双方错误可导致合同无效。因为第五种情况是合同性质上发生错误;第六种情况是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是有误会的;第七种情况是双方在确定合同标的时发生错误;第八种情况是双方在合同标的物的存在与否问题上发生共同错误。
※不公正免责条款无效
某人购买了一辆福特汽车公司的汽车,结果由于刹车失灵而受伤。在他与福特汽车公司的合同中规定,该公司的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零件。于是他决定上诉。他能够胜诉吗?
答:能。因为美国判例法认为,包括不公正免责条款的合同是无效的。在本案例中,福特汽车公司将其责任仅仅限于替换有缺陷的部件,而免去了因为汽车某个系统失灵给车主造成伤害或损失的赔偿责任,因此这是一种不公正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
※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
英国某电影明星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项广告合同,规定在一年内该电影明星只是为该公司做广告。但是,该电影明星后来又与另外一家公司签订了广告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该公司能禁止这位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吗?
答:能。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令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办法,是指由法院发出禁令,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许做某种行为。
本案例的情况就是这样。所以该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颁布禁令,禁止该电影明星为另外一家公司做广告。
※※切佩顿诉佩雷案
原告租了被告一张桌子,后桌子塌了。原告因此受伤。被告认为出租的地方挂了注意事项(其中含有免责条款),原告付钱后得到的收据上也有免责条款,但原告没有注意,所以出租方不负责任。
答:法院认为,免责条款进入合同的方式必须是合乎正常人思维的,挂在墙上的注意事项没有人强调一定要看则是可看可不看的,收据是收款的凭证,不是合同正文,出租人没有强调。故此案的免责条款无效。
※不可抗力案
英国A公司和波兰B公司在1982年4月签订一份白糖买卖合同,约定8月交货。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且该事件持续时间较长,则买卖双方得以免责。”,6月开始波兰下起连天大雨引起山洪爆发,大部分甜菜受灾,白糖大幅减产。7月初,波兰政府规定:“即日起禁止一切白糖出口,直至1983年12月31日。”波兰B公司立即通知英国A公司,因山洪暴发导致甜菜减产,发生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合同,要求解约。英国A 公司拒绝B公司的要求。
问:
1、A公司有权拒绝吗?
答:A公司有权拒绝,理由如下:第一,山洪暴发虽然造成了甜菜减产,但并非绝产,B公司仍然有机
会履行合约,所以不符合不可抗拒力的法律规定。第二,政府规定禁止从七月初出口白糖,但是双方的合约签自四月,所以B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约,不能以政府禁令为由中止合约。
2、B公司有不可抗力的理由吗
答:没有,第一,山洪暴发虽然造成了甜菜减产,但并非绝产,B公司仍然有机会履行合约,所以不符合不可抗拒力的法律规定。第二,政府规定禁止从七月初出口白糖,但是双方的合约签自四月,所以B公司有充足的时间履行合约,这并非法律规定不可抗拒力。
第二种答案:1、A公司无权拒绝。因为双方已经约定有不可抗力免责的条款,合同所约定的交货时间为8月,但从7月起B公司就已经因为政府强制性规定无法交货,且这种状态要一直持续到第二年的年底。
2、B公司有不可抗力的理由。本案中合同履行所遭遇的不可抗力不单纯是B公司所称的“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还有因自然原因的不可抗力事件所带来政府强制性规定的不可抗力。两种因素的不可抗力结合起来形成了使合同无法履行的不可抗力。
(参考:对不可抗力的解释,一般法律条文规定和法学理论的通说都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终止案例
甲乙签订一份精密仪器的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甲方按照合同的进度支付货款,但要求乙方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如果质量不合格,将会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不久,甲方调查得知,乙方的供货质量不稳定,于是通知乙方:“你方供货质量不稳定,我方将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乙方在接到甲方的通知后,立即提供了担保书:“如果乙方交付货物质量不符,则由乙方的开户银行返还甲方的所有支付。”问: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吗?答:甲方无权终止合同,因为在签订的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不稳定时甲方可以终止合同,且乙方已经提供担保。
※违约案例
1992年6月,中国上海某电子公司A与美国某电子有限公司B之间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向B购买20000台电脑,us$1000台CIF上海,D/P方式结算,1992年10月
交货。合同签订后,考虑到当时中国对电脑的需求量不大,A拟减少购买5000台,通过与B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后,双方协定将合同数量改为150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1992年10月,B仍按原合同规定的数量〔20000台〕发货给A,并通过D/P方式向A收款。A未向银行会款赎单,而是通过副本提单从港口将货全部〔20000台〕提出,并全部销售。A以B违约为由拒绝付款,后经多次催促,并经协商,A直至1994年5月才向B付清货款。问:
(1)    B应按原合同还是修改后的合同履行?为什么?(2分)
(2)B发货20000台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分)
(3)A拒绝付款的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按"公约"的规定应采取什么做法为妥?(2分)
(4)B能否以延迟付款为由向A要求赔偿利息损失?为什么?(2分)
答:1、应按照修改后的合同履行,因为双方已经就修改合同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卖方在上海的全权代理人,其行为就等同于卖方自身的行为。
2、卖方多发货物的行为不够成违约,因为买方可以选择接受所有货物,也可以选择收取修改后的合同规定的货物数量。
老伏志在千里3、买方拒付货款的做法不合理,根据公约,买方应通知卖方表示将不收取多余部分的货物。
4、可以,因为买方收取了全部货物,就表示愿意接受所有数量的货物,但没有付款,合同再次被修改,所以买方可以就2000台电脑的货款收取延迟付款的利息。
案例讨论:
【案例1】甲厂与乙商店于6月订立洗衣粉买卖合同,约定7约25日由甲厂在乙商店所在的火车站交货,7月14日由于洪水冲垮铁路,交通中断,甲厂未将此情势通知乙,乙未查询,8月1日,交通恢复后,甲立即装船9日运达乙火车站,乙拒不接货,
要求降价,甲不接受,租房保管,8月15日乙地大雨,冲垮民房,洗衣粉灭失三分之一,另三分之二减价处理。
问:
1.甲乙合同是否解除?为什么?
2.甲厂未将交通中断通知乙若乙受损害,甲应否赔偿?
3.乙不受货是否违反合同?为什么?
4.甲厂因洗衣粉灭失遭受的损失,可否要求乙赔偿,为什么?
答案:
1.虽发生不可抗力,但合同没解除,因为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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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洪水是不可抗力。因洪水引起的交通中断,造成的损失,甲不承担责任。但不可抗力后甲
负有通知义务,甲未尽义务造成的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护手霜
3.乙拒不受货,违反合同,虽然甲迟延履行合同,但原则上不允许解除合同,因此无正当理
由,乙不能拒收货物。
4.甲的损失虽然由不可抗力引起,但既然合同没有解除,依合同将货物运到乙地,即算交付,
乙应赔偿灭失的损失,但甲在迟延履行后未通知对方也有责任,故应分担一定损失,乙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我某出口企业同美某企业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合同的贸易术语为FOB,并规定1993年12月交货,10月份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大部分出口家具烧毁。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我方按时交货。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1994年1月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问:
问: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3)你认为发生此种事故后,中方应如何处理?
答案:
(1)不合理。因为,不可抗力并没有严重到我方根据不可能履约的程度,所以我方不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因为,我方的延迟履约行为是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故我方不负延迟履行的责任。
(3)中方在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后,应通知美方并要求延迟交货,但我方不负延迟交货的违约责任。
【案例3】甲向乙写信要把某物以某价出售给乙,乙在收到甲的信之前,也向甲发出了一封信,表示愿意同样的价格购买价的该货。事后,甲方后悔不愿出售该货,乙方则认
为合同已成立,双方争执不下。问合同是否成立?
答案:
不成立。甲信是项要约,要约必须在到达对方后方能生效,在甲信未到达前,乙方发出的信也是对甲方发出的要约,并非对甲要约的承诺,两个要约,没有承诺,故合同不成立。
【案例4】甲在未经乙的同意下,主动为乙照料货物而使乙免受了损失,事后甲向乙索取报酬,乙拒绝。甲举证其主动为乙照料货物是在与乙联系不畅的情况下作出的,乙仍
然拒付并声称他未请甲为其照料货物,依照英美法的合同理论,合同成立吗?
答案:
不成立。因为甲主动要为乙照料货物之时并未得到乙的付款允诺,故其行为是过去的对价,过去的对甲不是有效的对价,作为过去的对价不是对价原则的例外,甲对在联系不畅的紧急情况下所做出的过去的对价的行为,如果乙使后人科仍然是可以构成合法的对价的,然而事实上由于乙事后并未认可,因此不构成对价。
【案例5】甲欠乙10000美元,还期为10月1日。由于乙急需钱用,故答应甲:如果甲能早点还钱就减免甲500美元。于是甲在9月30还乙9500美元。问:甲乙双方的还
款协议,符合英美法的对价要求吗?
金士顿防伪答案:
符合。对价是不必等价的,甲的对价是早一天还钱。乙的对价是减少500美元。
代理法案例
※客观必须的代理
[斯佩内葛诉威斯特铁路公司案](1921)
铁路公司替原告运一批西红柿到A地由于铁路工人罢工,西红柿被堵在半路上,眼看西红柿将腐烂,铁路公司就地卖掉了
法院认为,虽然铁路公司虽然是善意的,保护原告的利益,但当时是可以通知原告的,在可以联系而未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处理他人的财物,不能算是具有客观必须的代理权,被告败诉。
※代理人的义务:
[马里兰钢铁有限公司诉名特纳案](1978)
原告雇了被告从事废旧钢铁的买卖交易,当生意兴隆时,被告与公司另一名职员准备也创立一个类似
的钢铁公司,并在业余时间积极准备,后两人辞职并于一年后正式成立了一家钢铁公司,原告认为被告在任职期间不忠实,所以应赔偿损失,并要求法院禁止被告开业,法院认为,被告在任职期内并未开办类似的公司与被代理人竞争,业余时间的准备是合理的,辞职一年后才开业,也不违反商业信誉原则,故不涉及不忠实问题,原告败诉。
※无权代理:
甲长期担任A公司的业务主管,在A公司有很大的代理权限。在甲的努力下,A公司生意兴隆,新老客户遍及世界。由于甲公司的董事长嫉妒甲的才能,无理解雇了甲。甲怀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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