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个税详解之股息分红2017-09-11华政税务
8⽉23⽇,华政⼩编就取得股权激励是否要缴纳个税、何时缴纳、怎么计
算等进⾏了详解,推送了《联通混改-股权激励计划之详解》。我们知道,
取得股权激励的员⼯应当在“⾏权⽇”当天⾏权后差额缴纳个⼈所得税。那
么员⼯⾏权后,因拥有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股票分红所得,是否需要缴
纳个⼈所得税呢?如何缴纳呢?
本期华政⼩编继续和⼤家⼀起学习股权激励计划个税详解之股息分红。
接上期举例,李某2018年3⽉1⽇⾏权后,取得A公司股票10,000股。假设
在李某⾏权后的持有A公司股票的期间,A公司发布了权益分配⽅案:每
10股派0.80元⼈民币现⾦(含税),股权登记⽇为3⽉8⽇,除息除权⽇为
3⽉9⽇,派息⽇为3⽉15⽇。我们⼀起看下李某应该如何缴纳个⼈所得
税。
概念描述
股权登记⽇:上市公司在送股、派息或配股时,确定的界定哪些主体可以参加分红、参与配股或具有投票权利的⽇期。简单讲就是,在股权登记⽇当天收盘之后,依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股东可以享受分红或配股的股东。
例:如果李某在股权登记⽇之前(含当天)卖出了A公司的股票,则李某不能参与此次分红。
除权除息⽇:上市公司发放股息红利的⽇⼦,通常股权登记⽇下⼀个交易⽇(T+1)即是除权除息⽇,这⼀天或以后购⼊该公司股票的股东,不再享有该公司此次分红配股权。什么是除权日
现⾦红利发放⽇:即派息⽇,就是现⾦红利发放的⽇⼦。派息⽇⼀般为股权登记⽇后的第4个交易⽇(T+4),具体以上市公司公告为准。
例:如果李某在股权登记⽇收盘依然持有A公司股票10,000股,在派息⽇,李某可取的800元的现⾦分红。
《中华⼈民共和国个⼈所得税法》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例税率,税率为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因拥有股权⽽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的规定计算缴纳个⼈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规定,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所得税。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以内(含1个⽉)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以上⾄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适⽤20%的税率计征个⼈所得税。
总结:
根据上述政策,员⼯⾏权之后取得上市公司股票,若在持有期间取得了上市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应当根据持股期限的不同计算缴纳个⼈所得税。详见下图(不考虑交易⽇的限制):
操作提⽰:
1.持股期限是指个⼈从公开发⾏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转让交割该股票之⽇前⼀⽇的持有时间。
2.此处年(⽉)是指⾃然年(⽉),即持股⼀年是指从上⼀年某⽉某⽇⾄本年同⽉同⽇的前⼀⽇连续持股,持股⼀个⽉是指从上⽉某⽇⾄本⽉同⽇的前⼀⽇连续持股。
案例分析
接上例,李某在2018年3⽉1⽇⾏权取得了A公司股票10,000股并⼀直持
有:
1.李某在2018年3⽉15⽇取得上市公司派发的800元(10,000/10×0.8)
红利时,暂不需缴纳个⼈所得税。
2.若李某在2018年3⽉20⽇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则持股期限不⾜1个
⽉,其取得股息红利将⽆法享受减免税政策,应就取得的股息红利全额计
算缴纳个⼈所得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所得税=800×20%=160(元)
因此,李某应缴纳个⼈所得税160元。
3.若李某在2018年5⽉10⽇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则持股期限为1个⽉
以上⾄1年,其取得的股息红利可暂按50%计⼊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计算
公式如下:
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所得税=(800×50%)×20%=80(元)
因此,李某应缴纳个⼈所得税80元。
4.若李某在2019年4⽉10⽇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
则其取得股息红利,暂不需缴纳个⼈所得税。
⼩编提⽰:本⽂仅考虑员⼯因实⾏股权激励计划⽽取得上市公司流通股的
股息红利个⼈所得税税收政策,关于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所得税税收政
策及详解,可关注后续推送内容。
本期编辑:王丁、翟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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