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86]化计字第1117号文
国家计委、化工部关于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制定机关
国家计划委员会(已更名),国家经济委员会(已撤销),化学工业部(已撤销),水利电力部(已撤销),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已撤销),国家物资局(已撤销),国家计量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
1986.09.13
施行日期
1987.01.01
文号
[86]化计字第1117号文
主题类别
节能管理
效力等级
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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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部合成氨综合能耗计算规定
(1986年9月13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
  水利电力部、国家统计局、国家标准局、国家物资局、
  国家计量局以(86)化计字第1117号文发布)
   一、“合成氨综合能耗”的定义
  合成氨综合能耗是指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包括一次能源和二次能源)折算为标准煤之和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以下简称合成氨产量)之比。
  二、“合成氨综合能耗”的计算公式
  合成氨综合能耗(公斤标煤/吨氨)=[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输出能源量(公斤标煤)]÷合成氨产量(吨)。
  三、合成氨产量计算的规定
  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内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出厂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铜洗和脱硫用);自氨罐弛放气、合成塔吹出气中回收的氨量(按回收产品含氨折100%计)。
  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损失)量;铜洗、氨水脱硫回收氨水含氨量;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稀氨水含氨。
  (一)产量的核算方法
  合成氨产量的计量发展目标是以仪表计量为准,从一九八七年元旦起,大、中、小型氮肥企业的氨产量一律以仪表的表记值为准,具体规定如下:
  1.仪表计量
  目前有液氨汁量表的企业,其液氨计量表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量值传递标准经过部级鉴定通过的仪表(以下所提到的计量表均要符合此要求)。
  通过计量表的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减压的压力标准,根据
各企业氨加工系统对液氨的压力而定),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以保证计量准确。用仪表计量液氨产量时,合成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当一个企业既有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氨计量表,考虑氨量前后平衡,规定如下:
  (1)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在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之内,则氨产量可以按分表之和的实际值。
  (2)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大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上限,则氨产量应以总氨表的表记值为准。
  (3)当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小于总氨计量表的允许误差范围的下限,则氨产量应以各用户分表之和实际值为准。
  凡是采用仪表计量氨产量的企业,在上报合成氨产量的同时,要上报总氨的利用率,总氨利用率应不低于90%。
  (4)以总氨表计量合成氨产量的计算公式为:
  ①总氨表装在氨库前,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且销售的氨量)。
  ②总氨表装在氨库后,则:
  合成氨产量(吨)=总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氨库期未库存量一期初库存量)。
  ③当以各用户的氨计量分表之和作为氨产量时,则:
  合成氨产量(吨)=各用户氨计量分表之和[包括自用氨和商品液氨的表记值;合成吹出、中间槽解析、氨罐弛放气回收的氨量(必须是回收到系统内加以利用并销售的氨量)]。
  2.以最终含氮产品核算合成氨产量
  目前企业没有液氨计量表(或者有计量表不准),合成氨产量一律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倒算,计算公式为:
  合成氨产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的固体化肥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固体化肥量〕÷(0.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氨水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自用氨量+(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式中:90%--为各种固体化肥(碳酸氢铵、硝酸铵、硫酸铵、氯化铵、尿素等)的氨利用率。浓硝酸的氨利用率也暂按90%计。
  95%--为氨水的氨利用率。
  0.82245--为氨的理论含氮量。
  (1)氨水折氨量的规定
  氨水折氨包括直接用合成氨或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还包括含氨10%以上且已销售的不合格氨水。
  排放掉的合格和不合格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铜洗、脱硫回收的氨水和碳化清洗塔及排出系统回收塔出来的氨水、脱硫自用氨水均不能折氨计产量。
  (2)如果吹出、解析、弛放气中的氨回收后加工为固体化肥,则回收过程中的氨水不能折氨计产量。
  (二)对自用氨的规定
  1.铜洗法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2.铜洗后碱洗改氨洗的自用氨为总氨量的0.5%;
  3.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
  上述三项自用氨规定,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不能计算自用氨量。除上述三项定为自用氨外,其他各种形式的耗氨均不能列为自用氨。
  当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以表记值为准。
  当采用最终含氮产品倒算合成氨产量时,计算自用氨的总氨量计算公式为:
  总氨量(吨)=商品液氨量+〔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固体化肥量〕÷(0
.82245×90%)+〔报告期折含氮100%的合格和不合格的氨水量〕÷(0.82245×95%)+(氨库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三)企业填报合成氨产量时,在产量下应分列按原料的分产量。当用多种原料生产合成氨时,各种不同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的确定,应在合成氨总产量中按各种原料产气量及其有效气体成分来计算。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种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产量(吨)=合成氨总产量(吨)×〔(某种原料气量×有效气体成分%)÷(各种原料气总量×有效气体成分%)之和〕。
  (四)取消氨罐液面计计量法和按氨加工产品耗氨定额倒算法报告合成氨产量。
  四、报告期合成氨工艺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以下简称各种能源总量)和输出能源量计算的规定元旦是几号
  (一)各种能源总量的计算公式:
  各种能源总量(公斤标煤)=〔入炉的原料量×入炉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耗电量×2828+燃料消耗量×燃料的低位发热值〕÷7000-输出的能源量。
  (二)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以固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原料系指投入造气炉的无烟煤(或焦炭、碳化煤球等),不包括入炉前筛出的粉煤(或焦粉)。
  (2)入炉原料的数量以入炉前的实际计量的表记值或实际称量值为准。以煤球为原料时,应扣除煤球(指入炉的熟球)中所含的粘结剂重量。
  熟球石灰粘结剂重量的计算公式:
  ①当已知生球石灰配比、生球与熟球的总氧化钙含量时,则
  TCaO熟(100-NG生)
  NG 熟=1-────────────
  100×TCaO生
  ②当已知生球,熟球与消石灰总氧化钙含量时,则
  TCaO熟( TCaO石- TCaO生)
  NG 熟=1-───────────────
  TCaO石 × TCaO生
  ③当已知原煤与熟球的固定碳含量时,则
  CGD熟
  NG熟=1-────────
  CGD(煤)
  上面三个计算公式中:
  NG熟 ── 熟球中石灰粘结剂配比,%;
  TCaO熟 ── 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TCaO生 ── 生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NG生 ── 生球中石灰配比,%;
  TCaO石 ── 消石灰总氧化钙的含量,%;
  CGD(熟) ── 熟球中固定碳含量,%;
  CGD(煤)──原煤中固定碳含量,%。
  (3)返焦(或二煤)不计入入炉原料,不回炉使用的也不扣除。
  (4)入炉固体原料的低位发热值(应用基的)应以实测为准。有条件的单位,应在企业内直接用氧弹仪实测低位发热值或进行工业分析;也可按国家标准GB2586一2589-81四项标准规定的经验公式计算应用基低位发热值。
  (5)石灰碳化煤球发热量的计算公式(未有实测条件):
  g_  g_  100-NG
  QDW(煤球)=QDW(煤)×──────-7.6TCaO熟+4.8CaO熟
  100
  式中:
  g_
  QDW(煤)--煤的于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
  g_
  QDW(煤球)--碳化煤球干基低位发热量,(干卡/公斤);
  NG--碳化煤球中粘结剂配比,%;
  TCaO熟--碳化煤球中总氧化钙含量,%;
  CaO熟--碳化煤球中有效氧化钙含量,%。
  (6)入炉固体原料的应用基发热值,不允许采用下面公式计算:入炉固体原料的发热量(千卡)=入炉煤实物量(公斤)×(1-水分%)×干基含碳量÷0.84×7000
  2.以液体原料造气的入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液体原料只包括用于造气的原料油(重油、石脑油),不包括锅炉燃料油(重油或轻油)。其数量以仪表计量的表记值为准。
  (2)入炉液体原料的应用基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企业应用氧弹仪实测,也可以采用附表一中给定的发热值。
  3.以气体原料造气的人炉原料量及低位发热值计算的规定:
  (1)入炉的气体原料,包括造气用的原料气和加热转化炉管使用的燃料气(不包括锅炉使用的燃料气)耗气量,以计量表的表记值为准(以本企业表记值为准,并折算成标准状态下体积。
  (2)入炉原料气的低位发热值有条件的单位应用氧弹仪买测,也可通过分析原料气组成计算。公式如下:
  25.79×H2+30.18×CO+55.85×H2S+85.55×
  CH4+152.26×C2H6+217.95XC3H8+283.38×C4H10+348.9×C5H12+141.07×C2H4+205.41×C3H6+271
  .11×C4H8+335.28×C5H10
  (千卡/标立方米)
  (三)电耗计算的规定
  1.合成氨电耗计算范围,包括:
  (1)从原料场、库运料(煤、焦、油、气)开始、预处理、造气、脱硫、变换、脱碳、低压水洗、压缩、铜洗(或氢分、液氮洗等)、合成、冰机至氨库止各工序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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