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部等级划分表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干部等级划分表:
一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等。
二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国务委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全国政协副主席、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等。级别划分
三级: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国家部委部长、中央政府驻港澳特别行政区联络办主任、中央政府驻澳门特别行政区联络办主任、省级党委书记、省级政府省长等。
四级:国务院副部长、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级党委常委、省级政府副省长等。
五级:国家部委副部长、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省级党委委员、省级政府副省级以下领导职务等。
六级: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副主任级别以下职务、地、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等。
七级:地、市、县(区)党政副职等。
八级:地、市、县(区)党政正职等。
九级:地、市、县(区)党政副职(正科级)等。
十级:地、市、县(区)党政副职(副科级)等。
以上是国家干部等级划分表的一般标准,实际标准会根据具体职位和职务要求进行调整。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