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规划用地兼容性规定(试行)》全文
表1 武汉市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居住用地(R)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武汉娱乐2、居住用地兼容零售商业用地(B11)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原则上临主、次干道一侧不得布局底层商业建筑。
表2 武汉市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
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仓储用地(W)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20%。
表3 武汉市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园区的工业用地,兼容科研用地(A35)和文化设施用地(A2)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2、物流仓储用地(W)兼容绿地与广场用地(G)不得超过总用地规模的20%;属于物流园区的仓储用地,兼容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A)、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的各项用地总和不得超过地块总用地规模的30%。
表4 武汉市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注:1、绿地与广场用地(G)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只可安排于绿地与广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面规划绿地与广场用地规模不得减少。
2、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可参照绿地与广场用地兼容性规定执行。
补充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在武汉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开展的规划
论证和规划管理。
二、关于适用规模的规定
兼容后各类用地规模均不得小于最小开发单元,否则不允许兼容。
三、不可兼容其他类别的用地
1、非建设用地(E);
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区域公用设施用地(H3)、特殊用地(H4)、采矿用地(H5);
3、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H1)中的以下用地:
(1)政府控制以保障基础民生需求的服务设施用地:文化设施用地(A2)、中小学用地(A33)和幼托用地、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用地(A6);
(2)红线、黄线、紫线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U)、文物古迹用地(A7);
(3)外事用地(A8)、宗教用地(A9)、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
四、关于兼容性的界定
1、部分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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