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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7.16
施行日期
2016.07.16
文号
武公[2016]45号
主题类别
职业培训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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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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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汉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公安局》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公[2016]45号
  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武汉市公安局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武汉市公安局
  2016年7月16日
  武汉市公安局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武汉市市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湖北省公安厅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全市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使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发展训练等。
  第三条 全市公安机关培训工作由市局政治部统一管理。各类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培训经费支出要符合中央“八项规定”及现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四条 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培训费列入年度预算,按照不低于公用经费5%的标准足额保障,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第五条 建立培训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凡需市级财政保障的培训(含培训),由相关部门提出年度培训计划及经费预算,经市局政治部、警务保障部审核后,报市局局长办公会批准施行。
  第六条 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经市局政治部、警务保障部会商同意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第七条 年度培训计划于每年3月1日前,由市局政治部、警务保障部分别报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培训费是指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授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授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实战演练、调研等所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九条 培训费要严格管理,不得超标准报销。
  在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举办的各类培训,伙食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报销,教官授课费、资料费等据实报销。
  在市局以外其他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依照中央、省、市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条 授课费执行以下标准:
  (一)聘请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和科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500元;
  (二)外聘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和处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三)外聘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和局级干部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四)聘请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不超过3000元。
  (五)内聘全市公安系统兼职授课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第四章 培训组织
  第十一条 培训应当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内,优先选择市人民警察培训学院、各分局和局直单位轮训轮值基地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二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三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或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培训期间住宿不得安排高档房间,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或参加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四条 各类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五条 培训费各项支出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培训资料、办公用品等需组织政府采购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名册、授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对未纳入年度计划又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和手续不齐全的开支费用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授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市局政治部应当会同市局警务保障部将年度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九条 市局政治部、警务保障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分别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局纪委、审计室等部门对各类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局纪委、审计室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局政治部会同市局警务保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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