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08.21
【字 号】武政规〔2017〕34号
【施行日期】2017.08.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
正文
 
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养老服务供给水平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武政规〔2017〕3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30号)精神,为提升全市养老服务供给水平,促进武汉养老服务业更好更快发展,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老年人实际需求为
导向,以“互联网+居家养老”、医养结合、社区为老服务为重点,坚持政府规划引导、改革政策体系、全面放开市场、社会广泛参与的思路,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社会力量成为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主体,形成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增加供给、市场满足需求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为现代化、国际化、生态化大武汉建设服务。
  二、发展目标
  持续推进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各项任务,以改革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保基本、成体系、出政策”,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信息为手段,医养结合、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政策体系完善、社会主体作用凸现、设施数量充足、产业化初具规模。全市居家呼叫服务和应急救援服务信息网络实现全覆盖,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的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60%以上的农村社区。养老护理型床位数不低于机构总床位数的50%,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培育2—5个规模较大的养老服务集团或连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管理实现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监管机制更加完善,服务供给更加丰富、服务质量明显提高。
  三、主要工作
  (一)契合老人需求,提升服务供给水平
  1.推广“互联网+居家养老”新模式。借助互联网手段,建设养老信息服务云平台,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推进老年证办理、高龄津贴发放、养老机构查询、政策咨询等养老服务网上办理。通过全面放开市场促进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养老服务企业和服务机构积极研发适合老年家庭的紧急救援、主动呼叫、功能定位、远程监测等信息产品,并依托养老云平台推介推广。积极鼓励和扶持专业机构在社区开设嵌入式的养老服务网点,运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养老相关服务项目。加强智能化手段在政府托底保障方式中的应用,各区(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下同)要列出专项资金,为辖区有需求的托底对象配备主动呼叫、健康管理、功能定位、紧急救援等智能监测设备,委托专业公司开展服务,逐步扩大受惠范围,引导老年人通过互联网进行养老服务消费。充分吸纳整合社会各类服务资源,通过云计算、大数据,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统分结合,推动老人需求与服务供给无缝对接,打造高效、便捷、安全的“虚拟养老院”。(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网信办,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构建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服务模式。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提高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和服务的水平。推
动老年人医疗护理和生活护理的有机衔接,建立激励补偿机制,鼓励和支持社区医疗护理机构和养老服务机构之间的有机整合,为老年人提供包括健康教育和咨询、慢性病管理、社区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在内的一站式专业服务。建立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绿通道,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研究制订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医保支持政策,适当增加诊疗护理服务许可项目和用药类别。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长期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责任部门: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人民政府)
  3.提升社区为老服务功能。统筹社会服务资源,鼓励采取慈善捐赠、企业捐助等多种方式,联合“红物业”打造社区综合为老服务平台。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及社区卫生、文化、体育等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满足老年人各种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通过无偿提供服务场所、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各类专业化、社会化的养老服务组织。推动社区养老院向社区延伸服务,推进以日间托老、医疗康复、集中就餐、文体娱乐等为主要内容的社区服务项目化发展、集约化运作。按需求在社区老年人服务中心设立公益性岗位。建立完善为老志愿服务登记管理制度,探索建立“爱心时间银行”,倡导社会志愿者及低龄健康老人参加养老服务志愿活动。
培育发展老年人互助组织,支持社区或个人依托住宅组建养老互助点,推行邻里相助、结对帮扶,形成政府引导扶持、市场广泛参与的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4.增强农村养老服务效能。结合精准扶贫工作,加快建立完善以农村福利院为支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为依托、互助养老为基础的农村养老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农村闲置房屋作用,结合“市民下乡”工程,为城市老人开展休闲养老服务。加强对农村福利院的改革改制、资源整合,推动社会力量进入,在满足“五保”供养对象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提高运营效益,增强护理功能,使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快推进各地农村老年人互助照料中心的建设,鼓励有条件特别是留守老人较多、照料需求较大的村,利用闲置的学校、村“两委”用房等资产,依托社会力量兴建具有日托和全托功能的农村幸福院,优先解决贫困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建立城市与农村之间长期稳定的养老机构对口支援与合作机制。(责任部门:市民政局、市农委,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要素支撑,发挥政府规划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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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统筹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建设。各区要按照《武汉市养老设施空间布局规划(2012—202
0年)》(武政〔2014〕73号),编制实施本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新建居住(小)区按照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用房,多期开发的居住(小)区原则上应在首期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交付时,要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无偿移交给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新建住宅区项目竣工后,国土规划部门应当对养老服务设施配套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对未按规划标准配建的,不予办理相关规划验收合格手续;住房保障房管部门在办理新建住宅区竣工交付使用手续时,对未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养老设施签字交接手续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向国土规划部门通报,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开发建设单位的违约责任。已建成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指标要求的,各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不得将养老服务设施挪作他用。(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市住房保障房管局、市民政局,各区人民政府)
  2.优化土地供应政策。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养老设施,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或转让的,在原土地用途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允许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办理协议出让或租赁手续。对自有产权的养老机构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征收时,
应优先安排不低于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个人将城镇现有的空闲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规划批准同意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5年内土地使用性质可暂不作变更。对养老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用于住宅、商业等房地产开发的,由国土规划部门依法收回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责任部门:市国土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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