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08-28
法规类型海关规章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01-04生效日期2005-03-01
效 力有效
效力说明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海关总署令第198号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将第九条“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缉私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
2005年1月4日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国家税收政策的贯彻实施;加强海关税收管理;确保依法征税;保障国家税收;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征税工作;应当遵循准确归类、正确估价、依率计征、依法减免、严肃退补、及时入库的原则..
第三条进出口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境物品进口税和船舶吨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妥善保管纳税义务人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对外提供..
纳税义务人可以书面向海关提出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并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但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章进出口货物税款的征收
中国国定假日第一节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纳税义务人进出口货物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单证..海关认为必要时;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供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所需的相关资料..提供的资料为外文的;海关需要时;纳税义务人应当提供中文译文并对译文内容负责..
进出口减免税货物的;纳税义务人还应当提交主管海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格式详见附件1;但本办法第七十二条所列减免税货物除外..
第六条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关于商品归类、审定完税价格和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税则号列商品编号、规格型号、价格、运保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原产地、数量等..
第七条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等;海关可以要求纳税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充申报..纳税义务人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要求进行补充申报..
第八条海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规章的规定;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税则号列、原产地、价格、成交条件、数量等进行审核..
海关可以根据口岸通关和货物进出口的具体情况;在货物通关环节仅对申报内容作程序性审核;在货物放行后再进行申报价格、商品归类、原产地等是否真实、正确的实质性核查..
第九条海关为审核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及原产地等;可以对进出口货物进行查验;组织化验、检验或者对相关企业进行核查..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税则号列有误的;应当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则和规定予以重新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价格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或者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有误的;应当通过审核纳税义务人提供的原产地证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或者审核其他相关单证等方法;按照海关原产地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经审核;海关发现纳税义务人提交的减免税申请或者所申报的内容不符合有关减免税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计征税款..
纳税义务人违反海关规定;涉嫌伪报、瞒报的;应当按照规定移交海关调查或者缉私部门处理..
第十条纳税义务人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申请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预归类、价格预审核或者原产地预确定..海关审核确定后;应当书面通知纳税义务人;并在货物实际进出口时予以认可..
第二节税款的征收
第十一条海关应当根据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完税价格、原产地、适用的税率和汇率计征税款..
第十二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有关适用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出口税率、关税配额税率或者暂定税率;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或者征收报复性关税等适用税率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适用的税率..
第十三条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货物到达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指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实施的税率;货物运抵指运地前;经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抵达指运地之日实施的税率..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当适用启运地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出口之日实施的税率..
经海关批准;实行集中申报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每次货物进出口时海关接受该货物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而由海关依法变卖的进口货物;其税款计征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
因纳税义务人违反规定需要追征税款的进出口货物;应当适用违反规定的行为发生之日实施的税率;行为发生之日不能确定的;适用海关发现该行为之日实施的税率..
第十四条已申报进境并放行的保税货物、减免税货物、租赁货物或者已申报进出境并放行的
暂时进出境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需缴纳税款的;应当适用海关接受纳税义务人再次填写报关单申报办理纳税及有关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
一保税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的;
二保税仓储货物转入国内市场销售的;
三减免税货物经批准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四可暂不缴纳税款的暂时进出境货物;经批准不复运出境或者进境的;
五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税款的..
第十五条补征或者退还进出口货物税款;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适用的税率..
第十六条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及有关费用以外币计价的;海关按照该货物适用税率之日所适用的计征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计算完税价格..完税价格采用四舍五入法计算至分..
海关每月使用的计征汇率为上一个月第三个星期三第三个星期三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采用第四个星期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以基准汇率币种以外的外币计价的;采用同一时间中国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和现汇卖出价的中间值人民币元后采用四舍五入法保留4位小数..如果上述汇率发生重大波动;海关总署认为必要时;可另行规定计征汇率;并对外公布..
第十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关税条例的规定;以从价、从量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
海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适用税种、税目、税率和计算公式对进口货物计征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除另有规定外;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按照下述计算公式计征:
从价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从量计征关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关税税额
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实征消费税税额×增值税税率
从价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完税价格+实征关税税额/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从量计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货物数量×单位消费税税额
第十八条除另有规定外;海关应当在货物实际进境;并完成海关现场接单审核工作之后及时填发税款缴款书..需要通过对货物进行查验确定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的;应当在查验核实之后填发或者更改税款缴款书..
纳税义务人收到税款缴款书后应当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九条海关税款缴款书一式六联格式详见附件2;第一联收据由银行收款签章后交缴款单位或者纳税义务人;第二联付款凭证由缴款单位开户银行作为付出凭证;第三联收款凭证由收款国库作为收入凭证;第四联回执由国库盖章后退回海关财务部门;第五联报查国库收款后;关税专用缴款书退回海关;海关代征税专用缴款书送当地税务机关;第六联存根由填发单位存
查..
第二十条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税款的;由海关自缴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滞纳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滞纳金..滞纳金缴款书的格式与税款缴款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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