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服务与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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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服务与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8.11.25
【字 号】京建开[2008]755号
【施行日期】2008.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启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行业服务与管理的通知
(京建开〔2008〕755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全过程动态管理与服务,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行为的通知》(建住房〔2002〕44号)的相关规定,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正式启用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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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北京市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项目手册信息系统)是北京市建设委员会用于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的信息平台。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须通过项目手册信息系统(项目手册信息系统使用说明可从北京建设网www.bjjs.gov.cn查询下载),及时填报开发项目信息。
  二、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项目手册信息系统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督促检查区县建委和开发企业按规定实施项目手册管理工作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开发项目推进中的共性政策问题及重点难点问题。
  北京市城建研究中心负责指导开发企业填报项目手册信息,负责指导和组织区
  县建委(房管局)开展项目手册信息系统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信息抽检管理、数据分析上报及项目开发过程动态监测等工作。采暖费标准
  区县建委(房管局)负责辖区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填报、项目手册信息系统的管理、信息验核管理、建设进度巡查执法管理工作,并帮助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的具体问题。
  三、项目手册信息系统的数据填报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同,分为“招拍挂”和“协议”出让两大类进行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项目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为起始点开始填报;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以项目取得立项批准文件为起始点开始填报。项目手册信息系统主要填报以下内容:
  (一)行政审批或备案的主要事项和主要数据指标记录
  包括土地出让合同、立项批复、用地规划、土地使用证、规划方案、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备案、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测绘成果备案、竣工验收备案等审批环节信息。
  (二)开发建设进度动态数据指标记录
  包括预售前代征地拆迁进度情况、开发项目施工进度情况、工程款支付情况、预售情况、建设方案备案情况等。
  (三)开发项目面临的主要困难
  项目在推进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希望政府部门帮助协调的主要事项。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开发建设时序和以下要求及时填报项目信息:
  (一)项目取得土地出让、立项批复、用地规划、土地使用证、规划方案、工程规划等环节审批手续的,应当在取得证照或相关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填报。
平面图形  (二)项目进度动态数据指标记录采取月报方式,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注册项目后,于每月的7日前填报上月开发建设进度动态数据。
  (三)施工许可、预售许可、测绘成果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初始登记、建设方案备案等审批事项信息,可从北京市建委政务信息平台自动获取,不需要企业再次填报。
  五、市建委将对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归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进行整理汇总后适时向社会公示。
  六、市和区县建委受理开发企业资质申请,应当依据项目手册信息系统,审查开发企业业绩,确定企业开发规模。
  七、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应切实加强本辖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动态服务与管理,按要求检查企业上报信息,巡查建设进度,认真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各项工作。
  八、冷血动物有哪些开发企业存在迟报、漏报、错报和瞒报项目手册信息行为的,由市或区县建委(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依法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并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系统。
  九、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2月1日以后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须按本通知规定填报有关信息。
  2008年12月1日之前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项目,须在2008年12月31日前补充填报有关信息。
毕业横幅标语  2008年12月1日之前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项目不再执行本通知。
北 京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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