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局犯法,谁敢管-青岛·传媒论坛
房产局犯法,谁敢管礼品卷
尊敬的罗市长:
你好,四年了,我到市政府许多部门反映房产局违法违规行为至今没有任何正面答复,政府职能部门犯法谁敢管,谁来维护法律的尊严,谁来维护抗日老干部和下岗职工的合法权利。
青岛市莱阳路55号六户房屋是本人的父亲张伯生--一位抗日战争时期的老干部——生前于1982年所在单位按照离休老干部的福利分房政策分得的,并且一直作为公有住房向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交纳房租至1999年8月。该房在同年8月经过购房的法定手续,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付了购房款,付了房屋保险金,在2000年1月10日领取了编号为:青房改售字第ZH.77573号的《房屋所有权证》。
在几次庭审中法院也认为张黎平居住的莱阳路55号六户房屋,从82年租赁到99年购买房屋直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一切手续都是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合法转移后,一方翻悔的不予支持。至此本人已经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了莱阳路55号六户的唯一合法房屋产权。
然而在2001年8月,青岛市房屋管理局竟然在明知答辩人对该房屋产权唯一合法有效并已进行公示的情况下,又越过微机联网操作,违法的将该房《房地产权证》又发给刘植等人。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
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证件不全或是房屋所有权不清楚的,暂缓登记,待条件成熟后办理。”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申请发还由房管机关代管的房屋,必须证件齐备,无所有权纠纷,经审查核实后,才能发还。”
因此房产局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上述条例情况,严重破坏国家公示制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而且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造成了一房两证的后果,严重地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房产局与本人签订的《青岛市公有住房(成本价)买卖合同书》第六条违约责任的第一款规定:“一、甲方保证售给乙方(本人)的上述住房权属清楚,若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由甲方负责清理。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而现如今当“发生与甲方有关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时”,甲方房产局并没有按合同规定进行清理,而是违法的将《房地产权证》发给刘植,
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在“落实政策”时,出于一种保护,当时曾规定过只有私房产权人拿着“换租续约”的协议书来,产权证书颁发部门才可能为其发产权证,而没有“换租续约”手续没办。办理的《房地产权证》明显违反了上述规定。根据物权变动要件主义,在我国完成房地产权的变动的两个必要条件是;一是具备了物权变动的原因,二是物权变动登记为结果的行为。刘植只是具备物权变动的原因(还是违规所得),但未办理登记手续,而只有经房地产权属登记,房屋的所有权才能从转让一方转移到受让一方。因此刘植并不具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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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因此不能取得莱阳路55号6户房屋的所有权。在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时,由于刘植尚未办理不动产的变更登记,故不动产的变动没有生效,房产局就是不动产的合法所有人,房产局当然有权将自己的不动产转让给本人。由于房产局是不动产的有权处分人,本人可合法的取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89条指出:“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即对非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如果第三人(买方)是善意(即指买方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出卖共有房产或非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这一事实不知情,没有过错)且信赖卖方所出具的房屋相关资料的效力,而与其交易,以相当于市场之价格买售房屋后获得了房管局的房产登记,则买方就取得
了房屋的所有权,原所有人无权向已获得登记的买方要求返还,房地产管理机构也不能撤销对善意之买方的所有权登记。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买卖关系有效。如果不动产在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其公示方法存在瑕疵即登记错误等致人误认,为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经济便捷,同样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原所有权人利益的救济则可通过向不法处分的占有人甚至登记失职的责任人请求赔偿。综上所述,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为什么敢违法发给刘植房地产权证,我们通过以上的法律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因为房产局不愿意赔偿刘植的损失,将矛盾转移,转嫁风险,一手炮制了一房两证的闹剧。要是房产机关发一百个房产证,难道我要出庭一百次吗?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
法》以及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本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刘植根本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在2001年时发证全部是电脑联网控制,除非是人为的操纵,那么这个操纵发证人是谁?明知犯法,还要去干,更为荒唐是在2002年7月青岛市市南区房产管理局一位匡青海同志在没有任何正式文件下达的情况下,擅自到我家对我年届七十多的老母亲宣读了一份《关于注销张黎平所购莱阳路55号6户青房改售字第ZH7757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的请示》,难道一份请示就可以作为一份文件大肆宣读吗?我们对市南区房管局这种对请示的自信深表怀疑。作为一个行政部门,执法犯法,屡错屡犯,本人恳请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下达[1995]4号《关于复议刘少山私改留房问题的处理决定》的文件是根据鲁发[1983]13号文件和青发(85)81号文件所下发的,但是房产局完全没有按文件的内容来执行:
1.根据鲁发[1983]13号文件所规定“政策落实原则上要求在一九八五年以前搞完。济南、青岛两市处理私改房任务重,可延长至一九八六年搞完”和青发(85)81号文件和《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规定“全部腾房任务及私改遗留问题的处理,最迟不得晚于一九八六年底以前完成。”可见,鲁发[1983]13号文应于最迟1986年前实施完毕,青房私字[1995]4号文件《关于复议刘少山私改留房问题的处理决定》已经明显不适用鲁发[1983]13号文的落实政策要求,至1995年青房私字[1995]4号文件颁发之时,相差近10年,鲁发[1983]13号文已不具备其时效性,因此该处理决定是错误决定。
2.根据青发(85)81号文件和《青岛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对私房改造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报告》中规定“如果房主现住房不困难的,原则上不再腾房,必要时可由房管部门收购,产权归公。”“对于腾退确有困难者,也可另房安排房主”而青房私字[1995]4号文件《关于复议刘少山私改留房问题的处理决定》中并没有对答辩人提出妥善安置方案,这也违反上述文件精神,因此青房私字[1995]4号文件只是片面、曲解了鲁发(83)13号文及青发(85)81号文件的精神,无视我们的基本权利,是完全不合理不合法的。
社交游戏3.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85年2月)附1:第一条:“过去凡是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政策规定,已经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一律属于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第四条:在私房改造时,按照当时人口和参照当地住房的一般水平,已留自住房的不再补留。房主在外地未留自住房的,以后迁回本地的不再补留。”
刘植等人没有一个居住在青岛市,并且各自都有住房(部分人系单位分的房子),因此他们无权要回该房。而且我们还了解到原告等人不但索要莱阳路的房屋,并且已经要回湖南路一幢房屋(面积更大),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乡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第四,产权人在领回自住房时,原住的公房要同时交回”。
1987年10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房字第575号)《关于进一步处理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中第三条第3款:“对解放初期代管、接管的私人房产,不属于落实政策范围,现在不予处理”。1992年2月,建设部(建房[1992]44号)再次发布通知《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中第一条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政策规定接管、没收、私有
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的房产,是人民革命的胜利成果。,一律不予退还”。说明去台人员的房产都不在退还之列,何况在大陆的人了。至此社会主义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划上了句号,直到今日在没有有关“落实私房遗留”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和通知发布,说明了落实私房政策在92年就终止了。
综上所述,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为什么敢违法发给刘植房地产权证,我们通过以上的法律的关系可以很清楚地看出,因为房产局不愿意赔偿刘植的损失,将矛盾转移,转嫁风险,一手炮制了一房两证的闹剧。要是被告发一百个房产证,难道我要出庭一百次吗?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以及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介绍,在本人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情况下,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本无法取得《房地产权证》。而在2001年时发证全部是电脑联网控制,除非是人为的操纵,才会取得《房地产权证》,那么这个操纵发证人是谁?明知犯法,还要去干,所以刘植所领《房地产权证》是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所下发的。
本人是莱阳路55号6户住房的租赁人,然后又是程序合法的产权所有人,而且已经在莱阳路居住二十
年之久,答辩人的父亲是参加过抗日战争的离休干部,母亲是78岁的老人了拥有60 年党龄的老党员,他们为人民奉献了毕生心血;答辩人夫妻双双下岗,月收入仅573元,孩子正在上大学,年支出近万元,家境十分困难,但我们相信法律是保护正义者,也会保护老干部福利待遇和下岗职工的合法权益!。
申诉请求:
一、我们的要求是必须马上将我的《房屋所有权证》换成《房地产权证》
二、依法追查青岛市房产局违法发放给刘植《房地产权证》的违规人员,对其违法行为进行惩
处并予以纠正,即撤销青房地权市字第177967号《房地产权证》。
三、青房私字[1995]4号文件的决定是违反规定所发的,并在时效上与规定不符,应依法予以
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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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必须让违法责任人向本人及全家进行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在经济上以及精神损失费。
呈交人:张黎平
岳阳旅游景点2005年7月10日:83844530手机:130****1581家庭住址:青岛市莱阳路55号二楼六户
附:整个事件过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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