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刘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登记管理(房屋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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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5.22 
【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4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适合发出去玩的短句蛋糕的制作方法和步骤朱金梅罗浩曾文亮 
【审理法官】朱金梅罗浩曾文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当事人】刘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教师节送什么礼物给老师最好【当事人-个人】刘俊 
【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代理律师/律所】justin biber廖丹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廖丹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廖丹 
【代理律所】湖北楚风德浩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刘俊 
【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调取证据质证合法性新证据维持原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根据武办文(2019)2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的内容,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组织制定并贯彻执行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在法律、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根据该条规定,在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江岸区解放大道2007号地铁鑫城小区房产测绘成果。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房产测绘成果一般是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原始资料。《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第二条均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登记资料包括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故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章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范围、方式和期限等做出了详细规定。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如需获取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询办理,而不应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1:4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刘俊于2019年7月26日通过江岸区政府信息网(××)向江岸区房管局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该局公开“江岸区解放大道2007号地铁鑫城小区房产测绘成果"。江岸区房管局收悉后,于2019年8月21日向刘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说明:2017年1月,我局房产测绘站接受委托对“头道街A地铁限价商品房(地(地铁鑫城”进行了房产测绘。根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的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由权属登记部门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面积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因此,您所要求公开的信息属于不动产登记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信息,您可以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岸分局申请查询或信息公开。同年8月22日,江岸区房管局将上述答复书向刘俊进行了邮寄送达。因对江岸区房管局作出的上述答复书不服,认为江岸区房管局没有依法公
开其掌握的信息,刘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1.撤销江岸区房管局对刘俊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判令江岸区房管局依法公开刘俊申请的政府信息。2.诉讼费用由江岸区房管局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江岸区房管局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责。江岸区房管局收到刘俊于2019年7月26日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同年8月21日作出并于次日向刘俊邮寄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程序及期限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刘俊向江岸区房管局申请公开“江岸区解放大道2007号地铁鑫城小区房产测绘成果"。根据《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房屋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第八条规定,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第十六条规定,房产测绘成果包括:房产簿册、房产数据和房产图集等。第十八条规定,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依据
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认为,首先,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颁布实施后,江岸区房管局已经不具备房屋登记的职能,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职能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承担;其次,本案中的有关房产测绘成果并非由江岸区房管局委托进行测绘的,故其并不制作该信息;第三,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因江岸区房管局并不具有房屋登记的职责,故其亦不保管相应的信息;第四,江岸区房管局在对刘俊作出的答复中已经对其进行了解释说明,且告知其获取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答复内容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综上,刘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俊的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人民币50元,由刘俊负担。  试卷上家长签字写话怎么写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刘俊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应依职权调取武办文(2019)25号《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原审法院未在法庭出示该证据,也未说明调取该证据情况,更没有听取当事人意见。上诉人认为该文与本案无关,原审法院应当调取的是江岸区房管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另上诉人并未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信
息公开。二、证据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判决书“原告刘俊对被告江岸区房管局提交的证据1、证据3无异议"是严重错误的。上诉人在原审程序质证时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合法性要求法庭排除该证据。质证时对证据3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这有原审法院庭审录像、笔录证实。原审法院对上诉人证据2以被上诉人主要职责、内设部门、直属单位页面截图与其核实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信息不一致为由不予认可。原审法院并未对诉讼期间被上诉人该网页是否修改维护过进行调查,且被上诉人庭审时并未对这份证据的三性提出异议。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证据。即便原审法院否定该证据,也不能免除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该证据的举证责任。故原审法院否定上诉人的证据明显不当。原审法院认可上诉人的证据2中的房产测绘站和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的截图,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没有说明理由。原审法院认可上诉人的证据3,但不认可证明目。政府网站公告指南事项依法具有约束力,依照行政依赖原则上诉人具有合理期待被上诉人在15日内答复的确信。且被上诉人对证据的三性没有意见。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4与本案无关是错误的。该证据证明了先交房后办证的事实。即上诉人入住在前,房产测绘申请在后。也证明了地铁鑫城并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审法院对被上诉人证据全部确认错误。被上诉人证据1中二份截图关键信息不相符,应当排除。原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调取证据申请》,
原审法院也向被上诉人送达了调取证据通知。被上诉人回复原审法院不能提供。原审法院没有说明被上诉人不提供理由是否成立。三、原审法院事实不清。(一)房屋管理(房产管理)不等同于不动产登记管理。原审法院将房产管理与不动产登记管理简单等同。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一条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仅将房产管理中的权属登记事项转移到了“不动产登记部门",其它房产管理职责依然在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产管理是房地产管理的简称,而其中的产不是“产权",而是“地;地产”(二)房产档案是否等同于不动产登记簿。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八条和《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八条“测绘成果需用于房产管理的……。"显然房产档案不等同于不动产登记薄。且被上诉人有档案信息服务中心,管理房地产档案。(三)房产测绘成果不仅是项目测绘成果,并非只用于不动产登记。《细则》第十四条“房产测绘分为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第十五条“房产基本测绘和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测绘,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实施。"第二十条“房产测绘成果包括:预测算数据资料、房产数据、房产架图集和技术报告等"。也就是说房产测绘成果报告包含基础测绘和项目测绘两个部分,其应用范围包括房屋管理和不动产登记。(四)测绘成果的审核是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房
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产测绘成果的审核的职责。(五)被上诉人所属下级单位测绘站受委托形成的测绘成果,其档案应由被上诉人统一管理。既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测绘站的性质,又根据《武汉市档案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应当视同被上诉人保存涉案信息。(六)上诉人申请的是房屋管理信息还是不动产登记信息事实不清。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申请不动产登记信息,上诉人申请的是房屋管理信息。房产测绘成果依法用于房屋管理(房产管理)。四、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引用了建设部、国家测绘局制定的《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四条“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湖北省制定了《细则》,上诉人在原审程序中提出应当适用湖北省的细则,但原审法院没有采纳该细则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9)鄂0102行初317号《行政判决书》。2.撤销江岸区房管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其依法公开上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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