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1.09.13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河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规则(试行)
 (2001年9月13日)
  第一条 总则
  为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机动车辆保险行为,建立和完善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机制,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止保险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经会员公司共同协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自律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重合同,守信誉,认真履行保险责任,自觉规范保险行为。
  第三条 条款自律
  严格执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
率规章》,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保险责任,也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保险费率。对规定可以执行浮动费率的地区,必须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浮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违反相关法律和保险监管法规的欺骗性虚假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做出不实说明或误导性的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强制投保人自愿参加保险和自主选择保险经营单位。
  第四条 展业理赔自律
  1、保险经营单位及其员工(以下简称保险人)在展业时必须向投保人介绍《条款》,明确告知保险责任,特别是责任免除部分的有关内容。
  2、保险人必须主动提示投保人认真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及需要告知的具体内容。
  3、保险人应指导投保人逐车填写《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对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示理解后,应在“投保人签章”处亲笔签名或签章,以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险人一律不得代行签名。
  4、保险人经核保要将确定的费率和核保意见,特别是需要限制承保或拒绝承保的意见向投保人做出说明。
  5、保险人必须使用电脑制单,为承保车辆出具保险监管部门监制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和《保险批单》。
  6、保险人必须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上和《机动车辆保险证》上明示保险人的和受理保险事故的报案电话。
  7、保险人要提醒被保险人:兼业保险代理人对其经办的车险业务,不具有受理事故报案和理赔的职责;被保险人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事故,要直接拨打保险人明示的报案电话。
  8、保险人应遵守“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凭借行政手段强制被保险人到指定保险公司投保;由某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业务,在保险有效期内,其他保险公司不得以提前签单、倒签单的形式争揽业务。
  9、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在保户中贬低、诋毁、损害其他保险公司,共同维护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10、加强车险监制单证管理。严格执行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做到手续完备,填写完整,按规定装订和管理保单副本,严禁代理人出单。
  11、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手续费或向被保险人支付回扣。合理的无赔款退费,必须按保监会的要求,在续保时按冲减当年保费处理。
  12、在确定车辆保险价值时,必须执行同一车型实行统一的价格标准,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严禁营业车按非营业车费率收费。
  13、不得采取扩大保险责任、降低费率、支付高额返还及变相退费等违规手段,参与各种保险竞标等活动。
  14、保险人要坚持“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理赔原则,为被保人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要针对不同事故告知被保险人应采取的保护、施救措施和应注意的事项;要向被保险人及时提供《机动车辆保险索赔须知》;对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特别是涉及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应注意的问题;要为被保险人安排好对事故车辆的救援或指导被保险人做好相应的工作;对在外地出险的车辆,要向被保险人告知应采取的措施和要注意的问题,如需委托当地保险公司代查勘的,要向被保险人交待清楚相关事宜。
  15、保险人要向被保险人说明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规定,对保险事故车辆保险责任的定损原则和工作程序;保险事故车辆修理前要会同被保险人,根据事故车辆损坏情况和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确定修理项目和修理费赔偿金额;对造成人身伤亡和第三者财产损失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介绍有关规定和在事故处理中要掌握的尺度,以避免结案时加大被保险人自己的经济负担;对保险车辆被盗抢或推定全损的赔案,要向被保险人说明理赔的依据和计算赔款金额的原则。
  16、被保险人可以自己选择修理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保险人不应强行指定修理厂。
  17、保险人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事故损失的确定及赔偿金额,做出准确、合理的赔偿。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赔偿金额,或以提高赔偿金额的形式争揽业务。
  18、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齐全后,应当及时履行审核手续;赔款金额经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必须在十日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五条 保险代理自律
  1、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不得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拟招聘的保险代理人,必须获得《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不得委托无合法资格的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代理代办保险业务。
  2、保险兼业代理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代理区域、代理险种等项内容开展业务。各公司不得将保单和保费收据交代理人使用。
  第六条 附则
  1、违反本规则的行为,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调查核实,经讨论研究、协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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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本规则经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单位讨论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郑州特派员办事处批准备案后方可施行。
  3、本规则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4、本规则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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