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定点保险公司服务要求
1、人员配备
洽商供应商应确定专门的小组(人员组成:总公司、分公司、具体办理有关业务人员)负责中直机关公务车辆保险项目。具体办理有关业务人员应由北京分公司或不超过3家的北京分公司下属支公司的承保、理赔人员组成。
(1)设立全年24小时服务的保险服务专线电话,随时接受采购人的出险报案,并应及时通知本项目客户
服务专员。采购人也可向客户服务专员报案,客户服
务专员手机应保持全年24小时畅通。
(2)设立投诉专线电话,受理采购人提出的投诉问题,并及时予以答复。
2、投保方式
(1)车辆投保时,须由采购人出具书面证明,方可承担业务。
(2)投保期限由采购人自行决定,但每次投保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一年。本协议期满后,在协议有效期内
乙
方与被保险人签订了具体的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协
议有效期自动延续至保险合同履行完毕时为止。如
定点供应商以任何借口和方式加以拒绝,将有可能
影响今后参与同类政府采购项目的机会。
(3)根据采购人所投保的险种,由定点供应商完成出单
事宜,并派专人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送达采购人。
(4)承保供应商应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7日前提醒投保单位。
(5)保费的缴纳方式由承保供应商与采购人协商确定。
3、理赔服务
定点供应商根据本项目服务要求建立中直机关机动车辆保险集中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通道,主动迅速地为采购人提供优质的服务。
3.1定损要求
3.1.1受损车辆在指定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
3.1.2定损权限
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含10000元)以内的,免现场查勘,免现场照片。报案后,出险车辆即由本项目洽商双方共同确定的修理厂定损、修理。
3.1.3定损时限
(1)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0元-50000元(含50000元),应在接到报案、指定维修厂提交
完整资料后2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
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指定维
修厂提交完整资料后3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2)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承保供应商应会同采购人共
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应在接到报案后5日内确定损汽车保险续保
失金额;
(3)当和采购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采购人的要求,应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
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由承保供应商
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4)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采购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
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2车辆修理
3.2.1车辆出险后,采购人可选择在洽商双方共同确定的任意修理厂(一类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
3.2.2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原厂配件。
3.2.3受损车辆在指定的修理厂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采购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由采购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3.3索赔材料递交
3.3.1接到采购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采购人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2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3.3.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可不必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但采购人有义务协助进行事故调查。
3.4支付抢救费用
采购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3.5拖车救援服务
3.5.1全国范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应免费提供拖车服务。
3.5.2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采购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3.5.3拖车费用按照责任比例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
3.6提供异地出险,全国通赔服务。
3.7提供无偿的法律救援服务。如采购人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时,提出法律援助要求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代为处理。聘请具有专长的律师负责诉讼工作,律师费用由承保供应商支付或追偿。
3.8理赔相关费用赔偿。采购人被保险车辆赔案中的理赔相关费用(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事故的处理费、车辆检验费、鉴定费,死者的验尸费、停放费、冷冻费等),由承保
供应商负责赔偿。
3.9提供大额损失,预付赔款服务。对于明确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重大赔案,采购人发生大额损失需要预付赔款的,应由承保供应商先行预付估损全部金额。
3.10同一采购人被保险车辆发生双方或多方事故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予以赔偿。
4、违约处理
4.1在本项目协议期间,对于若定点供应商未履行服务承诺的经采购中心查实的定点供应商,经查实第一次将暂停定点供应商承保服务资格业务六个月;第二次暂停承保服务资格业务一年,采购中心作出上述处理措施的,在上述暂停承保服务资格期间内,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在京行政、事业及其所属单位将不向定点供应商采购本协议所述的任何保险服务。采购中心作出以上处理措施同时向中直机关各单位通报,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有关媒体予以公告。若定点供应商未履行服务承诺情节严重的,采购中心还有权上报财政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此外,对于定点供应商未履行服务承诺因投诉事件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定点供应商乙方承担和予以赔偿。
4.2采购中心作出上述第4.1条所述的处理措施后,如果本项目协议期间届满,但定点供应商被暂停承保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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