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18.12.26
【字 号】
【施行日期】2019.01.01
鸡蛋壳补钙怎么拍一拍你【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关于印发《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萧县、砀山、泗县房管局,埇桥区、灵璧县住建局,经开区房管分局、高新区房管分局、宿马园区房管分局,市区各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支持企业良性发展,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康平稳,我局制定了《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
情人节宣传语  2018年12月26日
 
宿州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经营意识,推进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信息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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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其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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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开发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能够用以分析、判断其信用状况的信息。
  第四条 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全市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核定、公布、使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
则,维护房地产开发行业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由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企业基本信息包括取得开发资质、企业经营时间、开发经营业绩三项内容。
  良好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奖励、表彰以及对社会的贡献等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企业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违反强制性标准和规范要求,违反市场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妨碍或干扰监督管理,受到各级人民政府、房管、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部门查实或处理而形成的信用信息。
  第七条 开发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渠道主要包括企业自行申报或房管、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等房地产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提供等方式。
  开发企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或直接采用经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确认的良好信息。
  开发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由企业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内容录入、申报,由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审核;或直接采用经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等部门确认的不良信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采集、录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录入企业动态信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对开发企业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八条 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审核,应当以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住建、国土、规划、税务、工商、司法机关及金融监管等房地产相关部门的通知、通报、通告、公告、判决书、裁决书、决定书或确定事实为依据。
  第九条 市房管局应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开发企业应及时、准确地录入、申报企业信用信息;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做好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等工作。
 
中国中国鲜红的太阳永不落 歌词第三章 信用等级核定
  第十条 开发企业信用等级根据开发企业信用分值评定。
  企业信用分值采用在信用基本分基础上,按照良好信用信息加分、不良信用信息减分的方法产生。新申请企业及开发企业基础信息填写完整且真实有效的获得信用基本分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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