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光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军婚 廿乱【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7
【案件字号】(2020)云01民终8972、89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涛
【审理法官】刘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当事人-公司】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高大鹏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高大鹏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红烧鲫鱼的做法图解苏曼迪高大鹏杨国社
【代理律所】念奴娇 赤壁怀古 苏轼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劳动节祝福语【原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郭光宗等人在接房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并提供办证资料,俊发公司所称在原定办证期间遇到契税新政及不动产新政实施,在遇到新政实施对办证时限有影响。一审法院根据购房人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已经酌情调整了俊发公司向郭光宗等人支付违约金为6000元,符合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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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审确认的违约金是否得当? 针对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俊发公司未在购房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提交所售房产的办证资料,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俊发公司提出的未能及时办证的原因在于受契税和不动产新政策实施的影响的主张。本院认为,郭光宗等人在接房时已缴纳了相关费用并提供办证资料,俊发公司所称在原定办证期间遇到契税新政及不动产新政实施,在遇到新政实施对办证时限有影响。昆明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
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光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云01民终8972、89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曼迪,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大鹏,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8972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光宗。
897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光宗。
8974号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福瑞。
以上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社,泰和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呈贡俊发伟业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俊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郭光宗、杨光宗、段福瑞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两案,不服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9)云0114民初2409、1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玫瑰花怎么保鲜俊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存在逾期递交办证资料的违约行为的事实存在错误。(一)因契税新政策实施,被上诉人需提供各房管局的房屋查询结果,方可计算契税的具体金额,只有缴纳契税后方可办理产权证。2015年7月2日双方办理交接房手续,在合同约定的240个工作日内,即2016年2月22日就开始实施契税新政策,要求提供家庭住房查询信息资料,被上诉人重新提交资料后才应开始起算240个工作日。依据《商品房购销合同》第十二条:“乙方(被上诉人)在达到以下条件后,甲方(上诉人)在240个工作日内协助乙方将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需的全部资料提交产权登记机关:1.乙方向甲方交清全部房款及相关代收费用;2.甲、乙方双方交接房手续办理完毕;3.乙方填写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申请书,并签署授权委托书给甲方;4.乙方向甲方交付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必要资料。若乙方未满足以上任何条件,均视为乙方自动放弃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产权登记的权利,产权登记由乙方自行办理,甲方提供办理产权登记需甲方出具的资料”的约定。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提供办理产权登记的相关资料后240个工作日内上诉人协助将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所需资递交产权登记部门即可。(二)对于首次/二次购买住房的信息国家没有统一的联网机构,只有被上诉人提供相关住房情况查询结果后,才能办理相关契税、办理房屋所有
权证。2016年2月22日契税新政策实施后,上诉人于2016年3月16日通知相关业主提供昆明市房管局、官渡区房管局、西山区房管局、呈贡区房管局的房屋查询结果。但被上诉人迟迟未交四区的相关房屋查询结果,与被上诉人所述的2015年7月2日已满足办证条件不符、与被上诉人所述的契税新政实施时上诉人已经逾期不符。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以“原告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酌情认定上诉人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元”。上诉人认为,本诉争项目不同于一般性传统商品房,不是根据市场经济下以市场价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而是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昆明市公安局工会委员会签署的《部分市级机关搬迁呈贡新区遗留配套住宅(雨花片区)项目合作协议》的相关约定建盖的向特定对象销售的配套住宅。第一,由其所在单位审查、公示、接受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审核,由各单位纪委审核、行政主管签字、单位加盖公章后上报,并按照购房人按本人职级或向下职级选择对应户型的认购标准确定意向购买户型,之后按一系列特别规定流程将审定后的认购人信息汇总至昆明市公安局工会,上诉人根据昆明市公安局工会提供的信息分期分批的开展选房工作,经过此前的一系列工作之后才能签订《商品房购销确认书》。第二,该项目配套住宅认购之初,经昆明市建设工程定额站和昆明市公安局工会委员会认定的建筑成本为3510.7
1元/平方米,但为解决部分市级单位(机关)搬迁呈贡新区遗留配套住宅购销问题,经协商该配套住宅销售均价为2980元/平方米,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房销售一般不得低于成本价的,所以,解决“遗留配套住宅”问题的商品房有其重大的特殊性。即其购房价格、购房房号、购买体、购买资格在认购方面及操作流程等事项上都与向社会销售的商品房有着本质的区别。同时,被上诉人并未举证证明其因上诉人逾期办证遭受的实际损失反而现在呈贡房价大幅度上涨。再者,契税新政策的实施、不动产新政的实施以及被上诉人未及时提交办证资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造成上诉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递交办证资料的原因,必然不是由于上诉人的原因导致。一审法院认定违约金数额过高,与被上诉人损失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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