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鸿菊、乳山市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立春有什么讲究【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国志9威力加强版攻略>化学教学总结
【审理法院】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5.30
【案件字号】(2022)鲁10民终8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光蒋涛张丽萍
【审理法官】宋光蒋涛张丽萍
【文书类型】第一枚奥运金牌判决书
【当事人】程鸿菊;乳山市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程鸿菊乳山市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程鸿菊
【当事人-公司】乳山市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程鸿菊
【被告】乳山市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商品房销售合同,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成立、生效取决于签字、印章,某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合同原件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备案系行政管理行为,双方并未约定合同以备案为生效要件;程鸿菊主张涉案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未提交证据证实;一房两卖并非导致合同无效之事由;房屋信息公示平台载明的信息属实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
同订立是否违反乳山市住建局的规定,亦不影响合同效力。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合同约定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涉案房产系现房,符合交付房产及办理产权登记的条件。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系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本案中,程鸿菊以合同效力瑕疵、应予解除等为由,抗辩继续支付剩余房款,对此,本院分述如下。 首先,对于程鸿菊主张的合同无效的抗辩。程鸿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主要理由有:其不持有合同原件、合同未备案、合同违反法律及公序良俗、松海公司一房两卖、乳山房屋信息公示平台未显示程鸿菊购买信息、涉案合同签订违反乳山市住建局规定等。本院认为,合同成立、生效取决于签字、印章,某方当事人是否持有合同原件并不影响合
同效力;合同备案系行政管理行为,双方并未约定合同以备案为生效要件;程鸿菊主张涉案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未提交证据证实;一房两卖并非导致合同无效之事由;房屋信息公示平台载明的信息属实与否,均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订立是否违反乳山市住建局的规定,亦不影响合同效力。 其次,对于程鸿菊主张的合同应予撤销的抗辩。程鸿菊主张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 再次,对于程鸿菊主张的合同应予解除的抗辩。程鸿菊主张涉案合同应予解除,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的事实。 综上所述,程鸿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16元,由上诉人程鸿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18:38: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1日,松海公司与程鸿菊签订《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约定程鸿菊购买松海公司开发的位于银滩旅游度假区房屋,房屋
总价款为94600元。合同第八条付款方式及期限约定,(一)签订本合同前,买受人已向出卖人支付定金30000元,该定金于本合同签订时抵作商品房价款,(二)买受人按下列第1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买受人应当在2021年7月20日前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程鸿菊于当日缴纳定金30000元,松海公司为其出具收据。程鸿菊称其给乳山住建委和房管局打电话了解到,现在的合同编号下生成的买受人名字叫翟继芬,销售日期是4月21号,合同总房款105000元,松海公司属于一房两卖,违法操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松海公司申请法庭调取涉案房产的网签合同、备案合同、销售合同、住建委的合同正本和翟继芬所交购买本房屋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的证明原件。
致富的好项目【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程鸿菊称涉案房屋属一房两卖,违法操作,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程鸿菊申请法庭调取的内容不属于法庭依法调取证据的范围,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应当由其举证。程鸿菊主张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并非本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不予认可。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程鸿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于松海公司要求程鸿菊支付剩余房款646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综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程鸿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乳山松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6460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8元,由程鸿菊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程鸿菊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判决认定涉案合同无效;3.撤销解除涉案合同,松海公司退还程鸿菊定金3万元;4.一、二审诉讼费由松海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松海公司提供的合同无效。1.程鸿菊手中没有X202104706号合同,松海公司至今未给程鸿菊合同原件,依据民法典及涉案合同第27条约定,合同一式三份,出卖人、买受人、乳山市不动产交易大厅各一份。程鸿菊、乳山市不动产交易大厅没有此合同。2.松海公司严重违反涉案合同第17条约定,未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现售合同备案手续,并将备案情况告知买售人。3.2021年4月21日,乳山翔海房地产营销策划公司(以下简称翔海公司)业务员姚兆华及其经理于浩以之前程鸿菊已购某小区602号期房到期未交房为由,承诺帮程鸿菊卖掉602号房,换成涉案房屋,存在偷换概念、误导,以售后包租和期房换现房欺骗程鸿菊被迫交定金3万元,涉嫌欺
诈、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违背程鸿菊真实意思。松海公司与翔海公司没有授权关系,翔海公司售楼、收取定金违法。同时,定金数额超过法律规定。4.松海公司一房两卖,严重违法。程鸿菊在乳山建委房管局核实得知,涉案合同买售人为翟继芬,订立合同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房价为105000元。一套房同一天出现两个买售人,松海公司违法暗箱操作,乳山市建委电脑系统备案显示涉案合同与程鸿菊无关。根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涉案合同无效。乳山市人民政府乳山房屋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显示:无此合同任何信息;商品房合同缴费查询显示无交费信息;涉案房屋状态为可出售,而非已签约或已备案。5.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乳山市住建局在2021年乳山银滩海景房购房签约流程中规定:开发商要提供购买新建商品房须知且有买受人亲笔签字,才可备案;签约时要求录音录像;应签订房屋认购书。松海公司不能提供以上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二、一审适用法律错误,申请撤销解除涉案合同。1.程鸿菊已于2021年7月中旬向翔海公司业务员姚兆华申请退房及定金3万元,业务员说已向公司申请,几日后其离职,因程鸿菊没有合同,联系不上松海公司,于2021年7月25日向乳山市住建委申请了退房、退定金,建委回复已通知松海公司。2.程鸿菊在姚兆华严重误导
、以换骗卖、多人串通下,交了定金3万元,属于重大误解。松海公司至今未给程鸿菊合同原件,导致其不能去乳山市住建委调取相关证据,申请协助取证。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程鸿菊提交涉案合同在乳山市房屋信息公示平台查询结果的照片,拟证实涉案商品房处于可出售状态,并非已签约或已备案,同时系统中显示已经创建了销售合同。经质证,松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拟证明的事实不认可,该房屋显示处于可售状态,证明房屋产权处于松海公司名下,可以随时为程鸿菊办证,合同备案只是行政流程,不影响合同效力,已创建代表有人有意向要购买案涉房屋,去房管局打印了一份合同,是否签订成功不确定。 综上所述,程鸿菊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音乐软件排行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