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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3.04.24
【文 号】财综[2013]46号
【施行日期】2013.04.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票据
正文
财政部关于中央部门和单位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综[2013]46号)
票据软件  为贯彻实施财政部《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财综[2012]104号)规定,全面提高中央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决定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信息共享,是适应信息化发展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的必然趋势,既有利于提高财政票据监管水平和工作效率,也有利于提高单位业务财务管理的规范程度和效率。
  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从2013年开始,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凡在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以下简称财政部票据中心)办理《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并领用财政票据的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应按照统一部署,安装运行财政部组织开发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票据系统”),通过票据系统用票、管票。票据系统提供两种运行模式:在线模
式和离线模式。在线模式通过互联网实现用票单位与财政部票据中心的实时信息交换;离线模式通过智能加密卡媒介滞后一定时间与财政部票据中心交换信息。试点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选择票据系统运行模式。中央垂直管理部门可以独立部署票据系统,在主管部门配置一套票据系统管理端,对本部门所有单位的财政票据进行统一管理。
  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实施步骤是:先选择一批试点部门和单位(见附件1),试验运行票据系统。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广到其他用票部门和单位,最终实现在中央部门和单位全面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作为规范财政票据使用、落实“收支两条线”措施、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做好改革试点的各项工作。
  二、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准备工作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关于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方案》规定,结合本部门和单位的管理情况,认真做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各项准备工作。
  (一)核实单位基础信息。用票部门和单位要认真核实本部门和单位所办理的《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基本信息、适用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资金往来项目、捐赠项目、文件依据等内容,并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附件2)。
  (二)梳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用票部门和单位要全面清理本部门和单位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将尚未核销的财政票据领取、使用、结存情况分别予以登记造册,填写《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附件3)。
  (三)做好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衔接准备工作。用票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实际需求情况,研究提出业务管理系统与票据系统的对接方案,督促业务管理系统供应商做好技术配合,及时完成两个系统数据接口的开发工作,以便实现系统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力求相互促进,形成合力,提高效益。
  三、明确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工作程序
  各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积极主动地开展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工作。实施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试点的具体程序如下。
  (一)研究提出试点意见。用票部门和单位要研究提出本部门、本单位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的书面意见,阐明实施试点的计划、步骤、时间表、软件模式,票据开具点数量,票据系统与业务管理系统对接方案,以及其他相关建议。
  (二)报送材料信息。第一批试点的用票部门和单位,应于2013年6月30日前将试点意见报送财政部票据中心审核,并附《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基础信息表》、《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单位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表》、《财政票据领购(用)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收费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有关批准执收执罚文件等资料。其他单位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向财政部票据中心报送试点意见,并附上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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