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9.09.28
∙【字 号】
∙【施行日期】2009.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监会安徽监管局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管理的通知
各人身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市场秩序,促进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寿险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保监发〔2009〕84号)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保监发〔2006〕70号)等文件精神,现将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和手续费等费用支付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代理合作协议的管理
(一)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展代理保险业务应当签订权利义务对等的代理合作协议。
(二)代理合作协议应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含辖内银行业法人机构、银行在皖一级分行,下同)统一签订,在全省系统内统一执行。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包括省级,下同),不得与任何商业银行机构签订任何形式的代理合作协议或补充协议,不得承诺任何口头协议。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与商业银行省级分行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应明确规定代理险种
、产品名称、手续费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客户投诉处理机制等。
二、规范代理手续费的支付
(一)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手续费由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或总公司)向商业银行统一支付,省级以下保险机构不得自行结算支付。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将代理手续费转账至商业银行的代理手续费结算专用账户或单位收入账户,不得转账到其他账户,不得向包括银保专管员在内的任何个人或单位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在相应的会计科目据实列支向银行支付的代理手续费,不得通过其他会计科目套取资金后账外支付。
(三)保险公司不得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不得预付代理手续费。
(四)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结算支付手续费时应填制“业务结算表”,区分代理银行按照险种统计保费收入、手续费比例等项目,并向商业银行索取《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五)保险公司不得通过银行专管员或个人代理人销售银行保险产品,不得向他们支付银保产品的代理手续费或佣金。
三、规范其他费用的支付
(一)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据实列支,不得直接向商业银行支付培训费,不得以培训费的名义将款项支付给银行指定的消费单位,保险公司应当详细记录每次培训的时间、地点、人员、内容等。
(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支付除代理合作协议规定之外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网点维护费、劳务报酬及以业务竞赛或奖励名义给予的旅游、实物等其他利益。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制定全省统一的银保专管员管理办法,明确专管员条件、薪酬、行为规范、考核等内容,地市级保险机构变更专管员薪酬考核标准的应经过省公司批准,不得聘用银行柜员为银保专管员。
(四)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的薪酬应由总公司或省级分公司统一转账发放,“专管员薪酬发放表”应逐项列明专管员服务网点、代理险种、保费收入和绩效比例;专管员薪酬应当合理适当,不得以支付专管员薪酬的名义套取资金,用于其他不合理支出。
保险公司和银行已经签订的代理合作协议如不符合本通知有关要求,应在2009年12月31日前根据本通知进行修订或重新签订。新签署的合作协议,应在签订后15日内与银保专管员管理办法一同报安徽保监局备案。
保险公司应在每个季度前15日内,将上一季度《银行代理渠道费用支出明细表》和《银行代理渠道手续费支出明细表》上报安徽保监局(报送内容详见附表)。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安徽银保手续费和费用明细表
代理单位 产品类型 | 分红型 | 万能型(主销产品) | 投连型(主销产品) | 其他类型(主销产品) | 总计 | ||||||||||||
趸缴(主销产品) | 期缴(主销产品) |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率 | 手续费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率 | 手续费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率 | 手续费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率 | 手续费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率 | 手续费 | 保费收入 | 手续费 | |
工行 | |||||||||||||||||
农行 | |||||||||||||||||
中行 | |||||||||||||||||
建行 | |||||||||||||||||
交行 | |||||||||||||||||
邮储 | |||||||||||||||||
… | |||||||||||||||||
总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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