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莹、杨文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16
【案件字号】(2020)云33民终9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尹相禹肖媛华和志萍
【审理法官】尹相禹肖媛华和志萍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晓莹;杨文海;李红;柴涛
【当事人】王晓莹杨文海李红柴涛
【当事人-个人】王晓莹杨文海李红柴涛
【代理律师/律所】熊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陈佳民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熊峰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陈佳民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熊峰陈佳民
【代理律所】云南海月律师事务所云南奉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晓莹
【被告】杨文海;李红;柴涛
【本院观点】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工行信用卡还款日期【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自认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强制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另查明,自2017年7、8月起至今李红曾多次借给柴涛持卡人为李红、杨文海及其亲友李方、同事简晓玲的信用卡,最多的时候柴涛手上有11张信用卡,合计授权金额为84.50万元。 再查明,王晓莹与柴涛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2019年4月25日、5月20日王晓莹两次发短信给杨文海,表示要求杨文海原谅,正在积极努力的筹钱,想办法还款。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审被告柴涛向被上诉人李红借用信用卡,李红先后多次借给柴涛使用信用卡,最多时候达11张,额度达84.50万元,在柴涛无法清偿透支额度的情况下,经柴涛确认给杨文海、李红出具了《借条》,李红借信用卡给柴涛套现的行为虽然违反了《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但不影响合法借贷关系的成立,一
审法院作出柴涛偿还借款的判决并无不当。本案上诉人王晓莹原先作为柴涛的女朋友,帮助柴涛打电话向李红借信用卡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共同借款人。但是,柴涛借信用卡透支、套现等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王晓莹与柴涛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登记结婚,在得知柴涛向李红的借款事实后,于2019年3月1日与柴涛共同向杨文海、李红出具了一份《借条》和一份《承诺书》认可欠款222831.8元的事实,并于2019年4月、5月期间分别发了两次短信给杨文海,其内容均表示正在想办法还款,且表示对杨文海、李红的歉意。王晓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上述行为均表示了对欠款222831.80元与柴涛之间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其表象令杨文海、李红相信其有与柴涛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因此,王晓莹应对2019年3月1日向杨文海、李红出具的《借条》和《承诺书》的所确定的欠款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对于柴涛其他部分的借款,王晓莹不是共同借款人,也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并且该部分债务从李红与柴涛的聊天记录看,王晓莹事前并不知情,也没有证据证明用于柴涛与王晓莹家庭正常开支,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王晓莹不应承担该部分的还款责任,上诉人王晓莹的部分上诉理由成立。对于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3354.00元,因王晓莹在2019年3月1日的《承诺书》中承诺用其名下的世纪鑫城B栋1104住房进行抵押,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3354.00元,并无不当。对于本案欠款金额二审查明2019年3月1日王晓莹、柴涛出具
的《借条》欠杨文海四张信用卡的借款总金额为122831.80元中工行信用卡重复计算20000.00万元,该《借条》实际欠款金额为102831.80元,因此,全案柴涛实际欠款金额为546957.27元。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结果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柴涛、王晓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红、杨文海因本案产生的保全费3354.00元); 二、撤销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2019)云3321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即被告柴涛、王晓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偿还原告李红、杨文海欠款合计566957.27元;驳回原告李红、杨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原审被告柴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被上诉人李红、杨文海欠款合计546957.27元,上诉人王晓莹对546957.27元中的202831.80元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驳回被上诉人李红、杨文海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案件受理费9470.00元,减半收取4735.00元,由柴涛负担3000.00元,王晓莹承担1735.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470.00元,由柴涛负担6000.00元,王晓莹承担34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4:1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红与杨文海、王晓莹与柴涛分别系夫妻关系,李红、王晓莹、柴涛均系怒江州供电局职工,李红与王晓莹系较好的同事关系。2017年7、8月的一天,王晓莹给李红打电话,称其男友柴涛的哥哥因驾车肇事伤人,急需一笔钱应急,向李红借信用卡,经李红同意后,柴涛便到李红家门口去取卡,此后柴涛还多次向原告李红借信用卡,期间由于柴涛因透支信用卡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偿还,李红为了不影响自己及其他持卡人的征信,代柴涛归还了信用卡欠款,由柴涛确认代还的金额后出具欠条:2019年1月31日柴涛向李红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李红113000.00元欠款,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9日,之后偿还了50000.00元现金给李红,剩余63000.00元至今未偿还;2019年3月1日王
晓莹、柴涛向李红、杨文海出具了一份借条,确认欠杨文海四张信用卡的借款总金额为122831.80元,欠李红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总金额100000.00元,并保证在2019年7月30日前按最低还款额归还杨文海上述四张信用卡借款,2019年10月30日前按最低还款额归还李红上述信用卡借款,不影响李红与杨文海的征信;同日还出具了承诺书一份,承诺为保证按时还款,王晓莹、柴涛同意将世纪鑫城B栋1104住房126平方米抵押给李红与杨文海;另该借条和承诺书上的落款时间为2018年3月1日,但双方当庭均确认实际上书写上述借条及承诺书的时间是2019年3月1日,之后王晓莹、柴涛偿还了杨文海信用卡6600.00元,其余均未偿还;2019年5月9日柴涛向李红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李红20000.00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9年10月30日,至今未偿还;2019年9月15日柴涛将李红借给他的所有信用卡归还了李红与杨文海,当日经柴涛确认拖欠信用卡的金额后,柴涛再次向李红出具了欠条一份,柴涛确认透支了李方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6099)的额度为222165.18元,透支了简晓玲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尾号5356)的额度为45560.29元,两张卡共计透支267725.47元,在柴涛不能到期归还信用卡欠款的情况下,为了避免李方、简晓玲二人征信受到影响,李红、杨文海代柴涛偿还信用卡欠款267725.47元,柴涛承诺于2019年9月16日前偿还李红;上述欠款合计566957.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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