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梦娜、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梦娜、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0 
【案件字号】(2019)赣09民终233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晟郭琳杨柳 
工行信用卡还款日期【审理法官】周晟郭琳杨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郑淼龙 
【当事人】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郑淼龙 
【当事人-个人】王梦娜付强郑淼龙 
【当事人-公司】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 
【被告】郑淼龙 
【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可否在二审程序中请求郑淼龙返还款项;2、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是否仍欠郑淼龙本息未还。 
【权责关键词】合同诉讼请求反诉撤销无效证人证言质证新证据关联性证据不足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可否在二审程序中请求郑淼龙返还款项;2、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是否仍欠郑淼龙本息未还。  关于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可否在二审程序中请求郑淼龙返还款项的问题,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作为被告方,如请求原告方履行义务,应在一审程序中提起反诉并交纳案件受理费,其在上诉请求中提出请求,不符合法定程序,本院不予审理。  关于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是否仍欠郑淼龙情况未还的问题,因郑淼龙主张2016年7月27日的5万元借条系双方在2015年6月7日借款未还清时协商一致所续写,故本案实质上系双方关于2015年6月7日的5万元借款是否还清的争议。(1)关于2015年9月14日付强、史玉芬所支付的3.6万元是否系本案还款的问题,郑淼龙主张该款系支付皮春贤借款50万元的利息,而王梦娜主张皮春贤借款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皮春贤向付强转账50万元时间为2015年5月29日,史玉芬于2015年6月28日和7月28日各转1万元给皮春贤,2015年8月30日,王梦娜依照皮春贤指示向郑淼龙账户转入1万元,2015年9月14日,该笔50万元依皮春贤的指示转入郑淼龙账户。根据史玉芬、王梦娜汇款记录,因史玉芬、王梦娜的转账记录可证明已经支付了皮春贤50万元借款的各月利息,故
本院对郑淼龙主张的付强等人一次性向郑淼龙支付该50万元3个多月共计3.6万元利息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该款应认定为付强、王梦娜对本案5万元借款的还款。(2)关于2016年2月29日还款4000元是否本案还款的问题,郑淼龙主张该款系其介绍他人借款给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后该公司支付的佣金,但其主张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该款应认定为本案还款。(3)关于2016年4月19日6666元是否本案还款的问题。郑淼龙主张该款系其在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上班期间应得的工资,但公司方并不认可,且公司主张已经以其他方式付清了工资,郑淼龙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款系工资,故该6666元应认定为本案还款。(4)关于2016年3月31日的9900元是否本案还款的问题,郑淼龙主张该款系其在付强名下公司刷应得的款项,并提供了前一天即3月30日在江西(高安)梦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刷信用卡9900元的记录,而付强一方对郑淼龙该行为系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反驳,本院认定该款为郑淼龙,该9900元应是付强一方支付给郑淼龙因套现而应得的现金,不应认定为本案还款。(5)关于13800元是否本案还款的问题,应郑淼龙认为该款系付强等人付5万元借款一年多的利息,故本院对该款为本案还款予以确认。综上,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在向郑淼龙借款5万元后共计还款60466元,结合还款时间计算后可知,付强等人所付款项已完全清偿其向郑淼龙借款5万元
的本金及利息,故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不再负有偿还义务。  关于郑淼龙主张付强等人的上述还款系其他经济关系涉及的款项,郑淼龙在有证据支持的情况下可通过其他途径向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综上所述,上诉人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部分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郑淼龙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上诉人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37.5元,合计人民币2112.5元,由被上诉人郑淼龙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1 06:12:59 
王梦娜、付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赣09民终23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梦娜。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674994734J。
     法定代表人:王振兴,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淼龙。
     上诉人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淼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9)赣0983民初4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郑淼龙归还多收取的5350元。2、将王梦娜等人签写的2016年7月27日借款5万元的借条作废。3、上诉费由郑淼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016年付强在其岳父的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上班,与郑淼龙关系融洽,2015年6月7日,付强向郑淼龙借款5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借期3个月,是先写借条并由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盖章后,再由郑淼龙将借款转入付强账上的,当时未及时归还,但借款后14个月内陆续归还了本息共计60466元,按月息2分计算本应归还55116元,但实际归还了60466元,多付了5350元。在最后一笔还款前几天,经双方协商,郑淼龙同意在还清本息后再重写借条续借5万元,因考虑还要续借,所以对多还部分没有提起。2016年7月27日,付强在付清原5万元的本息后,再次书写给郑淼龙5万元借条并由公司盖章,但是郑淼龙收到借条后没有再转款入账,催问多次后郑淼龙一直不肯归还借条。在高安市人民法院开庭时,付强的岳父王振兴去开庭,但是因为不了解第二次重借只写了借条但未真正转款的事情,以为是第一次借款的5万元,才让法庭造成误会。实际上借款早已还清,第二张借条并未实际出借。
     郑淼龙辩称,王梦娜等人在二审提出的反诉请求,应当驳回,其在一审中并未提出要求返还5350元,实际上也没有多还5350元。王梦娜、付强和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一直没
有归还涉案借条的本金和利息,其要求确认借条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付强在2015年6月7日借款5万元,付强分别出具了原借条和续期借条,原借条的借期为1年,而不是三个月。涉案借条为原借条的续期,合法有效。付强和王梦娜在上诉状中所说的还本付息情况以及证据中各项转账,实际是因其他事由产生,与涉案借条无关。2015年9月14日,付强和史玉芬转的36000元,是其支付的其他接借款的利息;2016年7月27日转款13800元是原借条2015年6月7日至2016年7月27日的利息;2016年2月29日,王梦娜等人支付的4000元,是支付给郑淼龙的借款介绍佣金;2016年4月29日转款6666元,是郑淼龙在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工作的工资。
     郑淼龙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偿还郑淼龙借款本金5万元整;2、判令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9年7月27日利息共36000元整,诉后利息按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为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由王梦娜、付强、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6月7日,付强、王梦娜向郑淼龙借款50000元,借期一年,郑淼龙通过银行转账50000元至付强账户,付强、王梦娜于同日向郑淼龙出具借条一张。20
16年7月27日,借期一年届满,付强、王梦娜付清借款一年的利息,并与郑淼龙协商延长借期。经双方结算后,重新出具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郑淼龙人民币伍万元整,利息按月息两分计算,全年利息壹万贰仟元整,自2016年7月27日自2017年7月27日归还本息62000元整”,借款人处有付强、王梦娜签名及江西老板王家具有效公司公章盖章。借款到期后,付强、王梦娜、江西老板王家具有限公司并未偿还借款,截止至2019年7月27日,仍欠郑淼龙本金50000元、利息36000元(以本金50000元自2016年7月27日至2019年7月27日按月息两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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