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组成
美国联邦政府(Federal government of the United States)的建立(1776年7月4日美国独立)主要包括国会、总统、联邦法院大机构,依据三权分立与联邦制两大政治思想而制定,将立法、司法、行政三种权力分别独立,互相制衡,以避免政府滥权。
行政权--总统 总统由选民间接选出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还是军队总司令同,在战时可行使独裁权。
立法权--国会 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国会参议员由各州议会选出,每州两名;众议员由选民直接选出,人数与该州人口成正比。
司法--联邦法院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终身任职。联邦法院拥有解释一切法律及条约的权力。
政府有联邦政府、州政府之分,宪法起草人根据政府必须接近百姓才不致剥夺人民自由的原则,将有关各州自治权保留给州政府,各州政府本身拥有立法、司法、行政诸权限,联邦政府的权力系以一州政府无法单独行使者为限,如课税、财政、国防、外交、货币银行、出入境管理、对外贸易、国民福利、邮政,以及科学艺术的发展等。
立法
美国宪法的第一章赋予了所有的联邦法律权利于美国国会,美国国会实行两院制,由参议院众议院组成。在美国宪法的定义下,参议院是由美国各州选派的两名参议员组成。
众议院的成员数量是基于各州人口数量的,所以美国宪法亦未对其进行明确的限定。在这种关系下,众议院现在由435名众议员组成。参议院和众议院的成员都是多数制选举产生的,但路易斯安那州华盛顿州是一个特例,这两个州实行两轮选举制。
国会有责任去监控和影响行政机关的各个方面:国会的监督可以制止浪费和欺诈,保护公民自由个人权利,保证依法执政,为制定法律而搜集信息,教育公众,评估执政业绩。
行政
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称为总统(the President),同时也是美国政府的最高领袖与三军统帅。
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总统须年满35岁,居住美国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通常被解释为是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官职中唯正副总统两职具“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的任职要件。
美国副总统是总统的第一继任人选,兼任美国参议院议长。
总统和副总统领导的行政分支设有15个部和多个专门机构(白宫办公厅,副总统办公厅,行政管理和预算局,经济顾问委员会,国家安全委员会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政策制定办公室,科学和技术政策办公室,改善环境质量委员会,国家麻醉品控制政策办公室,行政办公室),它们构成日常所说的“政府部门”。这些部门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提供各种政府服务。
司法
司法分支的职责是,对向国会的立法提出异议或要求予以解释的司法案件作出裁决,以及审理涉及触犯联邦的刑事案。在涉及宪法的诉案中,联邦法院具有超越州法的上诉管辖权。联邦法院还负责审理涉及一个州以上的或关系到一个州以上公民的案件,以及涉外案件。司法分支由最高法院和下级联邦法院组成,其中包括上诉法院(亦称巡回法院)、联邦地区法院,破产法院,以及联邦索陪法院。联邦法庭受理来自州法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诉。联邦法庭的初审管辖权包括有关专利、商标、联邦索赔、破产、金融证券、海事法,以及国际诉讼等。
司法分支是独立于联邦政府其他两个分支的三个分支之一。它受到的唯一制约是美国宪法确
立的相互制衡。独立的联邦司法体制被视为确保法律对所有公民公正与平等的关键。美国宪法中有两项有利于司法独立的重要规定
第一、联邦法官任职终身。即除非受到国会弹劾并被定犯下"叛国、贿赂或其他重罪和轻罪",否则法官不得被免职。
第二、宪法规定,联邦法官的薪资"在其任职期间不得减少"。换言之,无论总统还是国会都无权减少联邦法官的工薪收入。这两条规定有助于使法官免受公众情绪或政治势力的影响,办案独立。
虽然美国宪法起草人使司法体系避免受到政治和公众舆论的压力,但是遴选法官的程序如今变得相当政治化。最高法院大法官、联邦下级法院法官均由总统提名,并且必须经过参议院批准才能就任。
美国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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