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
出国务工条件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来粤工作,充分发挥高层次出国留学人员的专业技术专长和对外联系的桥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高级人才来粤创业的若干规定》(粤府〔1999〕35号)、《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是指: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国内已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之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进修一年及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或曾在全球五百强企业的国外中层及以上岗位任职两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上述人员,回国后首次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四条上述人员此后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按我省同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评审政策规定执行,不受户口、国籍限制。
第五条申报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上述人员必须在我省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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