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委发200324
川委发〔2003〕24号
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
转变的若干意见
各市、州、县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和中央政治局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实施人才强省战略,充分发挥人才在推进四川发展新跨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作用,现就加快我省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提出以下意见。
一、树立人才开发新理念,确立人才工作新思路
1、树立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新理念。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客观规律、推进人才资本优先积累、发展先进生产力的新战略,是立足四川省情、最大限度地开发人才资源、推动跨越式发展的新途径,是深化改革、应对经济全球化和国内外人才竞争挑战的新举措。各地、各
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才资本是第一资本”、“人才资本投资是效益最好的投资”和开发人才、经营人才、服务人才的新理念。
2、确立以市场为基础配置和转化人才资源的新思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突出市场取向,加快人才流动,促进人才与其他生产要素的结合,推动人才资源通过市场配置和转化;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和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两个主体的能动作用,建立人才资本产权制度,支持人才创新创业,激发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充分发挥经济利益和社会价值双重激励作用,注重人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成果和实际成效,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创造性人才通过创新创业先富起来;充分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调动和发挥用人主体、人才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速体制和机制创新,破除制约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体制性障碍和政策壁垒,调整人才资源结构,加强人才能力建设,不拘一格使用人才。要形成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和人才辈出的新机制,变人力资源大省为人才资源大省和人才资本强省,变人才优势为科技优势和经济优势,以加快人才资源向人才资本转变的新跨越,推进四川发展的新跨越。
二、拓宽留才引智渠道,创造人才流入“洼池”
3、敞开大门接收高等院校毕业生。具有国民教育硕士以上
学位的毕业生,可在省内任何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国民教育大学本科和专科毕业生,可在省会城市先择业后落户,也可在省会城市以外的其他城市先落户后择业,各地一律不得收取除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先落户后择业的毕业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档案保留在学校或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2年内免交人事代理服务费。
4、大力吸引海外优秀人才。大力加强国(境)外智力引进工作,吸引国(境)外优秀人才来川服务。支持和鼓励留学回国人员携资金、项目来川创业,放宽行业准入条件,加大科技项目择优资助力度。对来川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用人单位应逐步提高其科研启动经费。公派与自费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时间及出国前在国内工作的时间,应与来川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为留学回国人员在办理出入境和落户手续以及政策咨询、就业推荐、创业项目申报等方面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5、加快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设置“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特聘工程师”、“特聘技师”等职位,面向国内外吸引高层次、急需人才。对来川工作或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省部级学术技术带头人、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及产业、学科
、项目急需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特殊技能的紧缺人才,用人单位应为其提供一定的科研、项目启动经费和与实际贡献相应的工作津贴、住房补贴等优惠待遇,并解决其随迁家属就业、工作调动等后顾
之忧。从国(境)外、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的子女在省内中小学校就读的,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6、依托项目聚集人才。以科技研发和建设项目为平台,面向国内外吸引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实用人才,加快人才聚集。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大力推行科技研发项目招标和首席专家负责制,落实首席专家在项目实施中各方面的权利。支持和鼓励企业以新产品开发和新工艺推广等项目,面向社会招标揽才。支持和鼓励科技人才联合申报各类科技项目或联合承担重大工程。政府资助和出资的大中型科研项目,只要不涉及国家安全,都应公开招标,并积极向符合条件的个人开放。
7、加快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建设。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重点、优势学科设立博士后流动站,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科研院所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大力吸引省内外优秀博士进站工作。加大企事业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的工作力度,其科研资助经费全额计入成本,对有较大经济效益的科研项目,有关方面要积极给予资助。出站留川工作的博士后,享受高层次紧缺人才的相关待遇。
8、建立“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制度。省外来川工作或创业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技能型人才和实用人才,可以按照本人意愿户口不迁、关系不转、来去自由。来川1年以上的,可通过县以上政
府人事部门或省级主管部门申领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四川省引进人才工作证”,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工
出国务工条件资晋级、申报科研项目资助和科技奖励、参与创业、子女入学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人才相同的待遇。用人单位可为来川工作的人才建立工作挡案,按实际贡献从优确定引进人才待遇,对到财政拨款单位工作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
三、破除体制性障碍,推进人才流动和人才资源转化
9、激发人才流动活力,变“单位人”为“社会人”。大力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取消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的部门、行业、身份和所有制性质等限制,在不涉及国家安全、不影响国家重大科研项目、不侵害原单位知识产权和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允许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在省内合理流动,单位或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条件或形式加以限制。
10、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流动。通过加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开发特产业等方式,吸引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流动。到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大专以上毕业生,可高定2至3个工资档次,工作2年后报考研究生或公务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录取或录用。在大中城市城区中小学校任教2年以上的大专以上毕业生,一般要到艰苦边远地区或乡(镇)中小学校支教2年,才能晋升职称、评选学科带头人。
11、积极推动人才“柔性”流动。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原则,鼓励省内企事业单位人才在完成本职工作、不侵害原单位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通过参与项目研发、技术攻关和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服务、人才培训等多种方式,在省内不同地区、不同企事业单位兼职兼薪。兼职中获得的科技成果或知识产权,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或事前约定享有相应的权益。经单位同意,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可不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受聘到其他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以合同形式约定其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
12、拓宽中央在川单位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的渠道。扩大地方与在川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人才、技术、项目双向交流,促进资源共享。以技术和项目为依托,吸纳中央在川单位科技和管理人才到地方企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从事科技研发和管理工作。加强技术集成和产业配套,发挥在川军工企业和国防科研单位的人才、技术、设备等优势,带动我省相关产业发展。中央在川单位科技人才在地方领办、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享受国家和省的优惠政策。
13、鼓励人才自主创新创业。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技能型人才以知识、技术、成果、专利、管理等要素,在国家没有明确限制的一切领域投资创业,经法定机构认定、评估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的,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不受限制,由投资各方约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
才领办、创办企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原单位职工身份,到农村和艰苦边远地区创办企业的,经与原单位协商,可在3年内保留职工身份和工资待遇。引导人才更新观念,增强竞争意识和创业意识,寻求与生产要素或岗位的最佳结合,实现自身价值和社会价值和最大化。
14、充分发挥实用型人才作用。大力扶持能够整合社会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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